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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商洛市应急物资保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 20240514-113011-463 发布机构
公开目录 行政立法 发布日期 2016-07-25
名  称 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商洛市应急物资保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商规〔2016〕7——政府办4 商政办发〔2016〕6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商丹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事业机构:   《商洛市应急物资保障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7月13日 商洛市应急物资保障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突发事件处置保障能力,规范应急物资保障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陕西省应急物资保障管理办法(暂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应急物资,是指用于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所需的物资。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应急物资保障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我市应急物资保障管理应当坚持以下原则: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统一指挥、逐级调用,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管理规范、更新及时。 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 第五条 市应急委员会负责全市应急物资保障的组织领导。市发改委负责全市应急物资保障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编制和实施全市应急物资保障体系建设规划,制定市政府应急物资保障储备目录和年度实施方案,编制市级应急物资保障预案;负责市级应急物资储备数据库和应急物资保障调度指挥平台建设和运维、应急物资储备库监管、应急物资调用协调、重点应急物流园区建设工作;制定全市应急物资管理制度,建立应急物资储备、更新、补充和区域应急物资保障联动机制;负责粮食、食用油的储备等。 第六条 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据各自职责,负责做好市级应急物资保障管理工作,制定和落实年度应急物资储备计划;制定应急物资采购、保管、调运、补充、更新等制度;负责应急物资入库、验收和日常管理工作;每季度向市发改委、市财政局报送市级应急物资储备库库存、调用、补充、更新等情况。 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市公安局:负责交通事故处置、消防、抢险救援、治安防控、反恐、防爆等应急物资储备;组织维护突发事件发生地区的治安秩序,打击扰乱社会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负责应急物资仓点、发放点的安保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救灾物资的储备;做好援助、捐赠物资的接收、管理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应急物资的采购、储备、调运、紧急征用所需的资金保障。 市环保局:负责环境污染事故处置等应急物资的储备。 市城管局:负责处置城市供水、供气、城市排涝等突发事件应急物资的储备。 市交通局:负责应急公路运力、道路交通抢险工程机械、公路抢修物资等应急物资的储备。 市水务局:负责防汛抗旱等应急物资的储备。 市农业局:负责动物疫情处置应急物资的储备。 市林业局:负责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与防控应急物资的储备。 市商务局:负责应急状态下市内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的组织协调工作。 市卫计局:负责应对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物资的储备。 市安监局:负责危化物品事故处置应急物资的储备。 市人防办:负责人防系统设施维护及利用人防工程的应急避难场所内应急物资的储备。 市工商质监局:负责应急状态下商品生产流通领域的质量监督,维护市场经营秩序。 市物价局:负责对价格异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提出价格预警和应急意见,组织实施各项价格应急措施。 市气象局:负责灾害性天气监测预警和人工影响天气应急物资的储备。 军分区、市武警支队、市消防支队:负责担负处突、反恐和抢险救援时所需应急物资的储备。 市供电局、市地电公司:负责电网大面积停电抢修、突发事件电力供应、抢险救灾电力保障等应急物资的储备。 市电信、移动、联通分公司:负责应急状态下全市通信网络快速抢修应急物资的储备;负责本系统参与突发事件处置所需应急物资的储备。 市石油公司:负责汽油、柴油等油品的储备。 第七条 市、县区应急物资保障单位应当按照上级要求,开展风险评估,进行必要的应急物资储备,实行动态管理。应急物资储备单位由同级发改部门审核后报应急委员会批准。 第八条 各县区应急委员会负责本辖区应急物资保障管理工作,明确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工作职责,保障应急物资经费。 第三章 储备库建设与管理 第九条 各县区、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风险评估和突发事件发生情况,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加快应急物资储备体系建设。应急物资储备库一般选建在靠近人口密集区和易受灾地区、交通便利的地方。 第十条 应急物资储备应当按照结构合理、品种齐全、规模适度的要求,坚持政府储备与社会储备相结合,实物储备与能力储备相结合。 第十一条 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和风险评估,储备能够满足市内较大突发事件所需的物资。各县区根据区域内突发事件发生的特点,储备能够应对区域内一般突发事件所需的物资。 第十二条 应急物资采购,按照公开招标、透明节俭的原则,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采购的应急物资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质量安全可靠。重特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抢险急需的应急物资,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进行紧急采购。紧急采购活动完成后,采购的应急物资品种、数量、单价等结果应当在网上公开,接受社会监督。食(药)品类等不宜长期保存的应急物资,可与有关供应商(厂)家签订供货协议,委托定点代储,保证供应。 第十三条 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应急物资储备工作,鼓励支持引导城乡居民家庭储备必要的应急物品,扩大应急物资储备来源渠道。社区、村、学校、企业等结合自身风险评估情况,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确保先期处置所需。 第十四条 各级应急物资保障单位应当建立和落实应急物资日常管护制度,规范应急物资入库、保管、出库、盘库等行为,加强应急物资管理,做到实物、标签、账目相符,保证物资处于良好状态。各级发改部门应适时举行应急物资保障演练和联合调运演练,健全磨合应急物资保障机制。 第四章 调用与补充 第十五条 各县区、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应急物资调用机制,在突发事件发生后,首先动用本级应急物资储备。在本级物资储备无法满足需要的情况下,可以向上一级政府提出应急物资调用申请,调用申请应明确需要调用的应急物资种类、规格和数量及调运时间、地点等内容。 第十六条 需要市级统一协调调用应急物资时,经市政府同意,由市应急办向市发改委提出调度意见,由市发改委发出调度令统筹调用。 第十七条 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严格执行调度令,积极实施应急物资调用等工作,并及时向市发改委反馈落实情况。 第十八条 交通、公路、交警等部门应当保证紧急情况下交通运输畅通;铁路、公路等部门对应急物资运输应优先安排,做好联动,保证物资运输及时到位。 第十九条 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应急物资储备和使用情况,与市财政局沟通衔接后,做好应急储备物资的补充、更新和核销工作。 第五章 监督与惩处 第二十条 各级监察、审计、工商质监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对应急物资数量、质量、发放、使用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各县区、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因管理不善,致使应急物资发生损失的; (二)未按要求组织应急物资调运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动用应急物资的; (四)有贪污、挪用应急物资等徇私舞弊行为的; (五)其他违反规定的情形。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至2018年8月31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