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20240514-132744-723 | 发布机构 | |||
公开目录 | 刑罚执行 | 发布日期 | 2020-05-25 | ||
名 称 | 柞水司法局上门服务为社区矫正对象“解难题” | ||||
时 效 | 主题分类 | 文 种 |
“感谢各级组织对我的关怀照顾,我一定在缓刑考验期内服从司法所的监督管理,遵守国家法律,和睦周围群众,争取早日回归社会”。5月20日,社区矫正对象李某军激动地对上门办理入矫报到手续的县镇村工作人员说。 社区矫正对象李某军户籍地柞水县红岩寺镇,因犯失火罪被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2020年5月12日起至2021年5月11日止。按照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社区矫正对象自人民法院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到县司法局进行入矫报到,社区矫正股工作人员考虑到李某军年龄偏大,且又属于二级精神残疾,到司法局入矫报到尚有困难,将李某军的特殊情况分别向分管和主要领导作了汇报,拟上门为其办理入矫报到手续。县局领导高度重视,安排落实社区矫正股携同镇村工作人员上门为其办理。 当日的太阳骄阳似火,没有一丝儿凉风,怕热的鸟儿躲进树荫里乘凉。县镇村四名工作人员驱车前往李某军家,当时李某军正在农地里干活,他的妻子将其叫回,看到我们一行四人出现在他的家里时很是诧异,说明来意后,李某军夫妻俩感激不尽。在闲谈中得知李某军精神状况不太好,有时情绪躁动不安,拿着粉笔在自家墙壁上随意乱涂乱画,有时为了丁点鸡毛蒜皮小事与人较劲,并将他的妻子打得头皮血肿,他的妻子说到他时脸上透露出无奈。 工作人员按照程序向李某军宣读了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书和执行通知书,作了谈话笔录,签订了社区矫正保证书,告知了其在缓刑考验期内应当遵守的法律规定,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嘱咐李某军的妻子履行好监管教育责任,配合矫正居住地司法所积极做好李某军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认真汲取前车之鉴,不再重蹈覆辙。看着李某军游离不定的眼神,环顾杂乱无章的居家陈设,听着其妻子无奈的叹息之声,我们面面相觑。离开时脚步显得有些沉重,心里五味杂陈,法律是无情的,我们唯一能做的就是从生产生活上去关心帮助他,落实落细落好日常监督管理措施,做好心理疏导和危机干预,让他克服烦躁不安情绪,保持一颗随遇而安的常态之心,凝心聚力发展经济产业,改变世人对他的评判。 柞水县司法局:石绍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