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ssjj/2024-00012 | 发布机构 | 商洛市审计局 | ||
| 公开目录 | 部门文件 | 发布日期 | 2023-07-06 | ||
| 名 称 | 商洛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议事规则 | ||||
| 时 效 | 主题分类 | 审计 | 文 种 | ||
第一条 为加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组织协调,发挥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对全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作用,根据《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以及干部管理监督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联席会议在市委审计委员会领导下,由市审计局牵头,其他成员单位包括市纪委监委机关、市委组织部、市委编办、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国资委和市金融办。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调整成员单位。
第三条 联席会议设召集人1名,由市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担任。联席会议成员为各成员单位的1名县级领导。
第四条 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等原因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报联席会议备案。
第五条 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省市关于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以及国省市领导重要讲话精神,指导全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二)研究拟订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制度文件;
(三)监督检查全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情况;
(四)协调解决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五)推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
(六)指导下级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的工作;
(七)指导和监督部门、单位内部管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八)完成市委审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市纪委监委机关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坚持和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部署,加强统筹协调,保障经济责任审计在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发挥作用;
(二)对年度经济责任审计建议名单研究提出反馈意见;
(三)根据工作需要,参加经济责任审计进点会议和审计结果反馈会议;
(四)对经济责任审计中依规依法提请予以协助的事项,给予支持配合;
(五)将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作为日常监督的重要抓手,对审计发现的相关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提出的相关审计建议及时进行研究,将其作为采取有关措施、完善有关制度规定的重要参考,对整改不力、敷衍整改、虚假整改的严肃问责。
(六)根据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应当由纪检监察机关处理的审计移送事项和问题线索,按照有关程序依规依纪依法处置;
(七)以适当方式及时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反馈市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市审计局;
(八)对下级纪检监察机关执行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有关规定,以及运用审计结果等情况进行指导;
(九)办理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的有关事项。
第七条 市委组织部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干部管理监督工作的有关规定,将经济责任审计纳入干部管理监督机制建设,并作出具体安排;
(二)参与研究年度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安排,提出年度经济责任审计建议名单;
(三)根据工作需要,参加经济责任审计进点会议和审计结果反馈会议;
(四)对经济责任审计中依规依法提请予以协助的事项,给予支持配合;
(五)按照有关规定,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参考,根据情况对被审计领导干部提出提醒、函询、诫勉、组织处理的意见;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以及审计整改报告归入被审计领导干部的本人档案;运用经济责任审计典型案例对领导干部开展经常性教育;督促有关领导干部和单位抓好审计整改;对审计发现的相关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提出的相关审计建议及时进行研究,将其作为采取有关措施、完善有关制度规定的重要参考;
(六)以适当方式及时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反馈市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市审计局;
(七)对下级组织部门执行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有关规定,以及运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等情况进行指导;
(八)办理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的有关事项。
第八条 市委编办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工作需要,参加经济责任审计进点会议和审计结果反馈会议;
(二)对经济责任审计中依规依法提请予以协助的事项,给予支持配合;
(三)对审计发现的机构编制违纪违法问题作出进一步处理;对审计发现的相关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提出的相关审计建议及时进行研究,完善制度、加强管理、堵塞漏洞、防控风险;
(四)以适当方式及时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反馈市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市审计局;
(五)对下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执行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有关规定,以及运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等情况进行指导;
(六)办理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的有关事项。
第九条 市审计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承担联席会议办公室日常工作;
(二)研究拟订经济责任审计业务有关制度文件;
(三)具体办理经济责任审计计划有关事项;
(四)具体组织实施市级党政工作部门主要领导干部和市属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
(五)组织召开经济责任审计进点会议和审计结果反馈会议;
(六)将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等审计结论性文书按照规定程序报市委审计委员会,结合审计监督工作情况,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送市委组织部,根据工作需要送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相关主管部门;
(七)对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应当由审计机关处理的问题,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处理;应当由其他部门处理的问题,依规依纪依法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八)分析研究经济责任审计情况,从体制、机制和制度层面,向相关部门提出完善制度、加强管理、堵塞漏洞、防控风险的意见和建议;
(九)按照规定以适当方式通报或者公告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对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对下级审计机关执行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有关规定,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以及运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等情况进行指导;
(十一)对市直部门和单位开展内部管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十二)办理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的有关事项。
第十条 市财政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工作需要,参加经济责任审计进点会议和审计结果反馈会议;
(二)对经济责任审计中依规依法提请予以协助的事项,给
予支持配合;
(三)对审计发现的财政管理问题作出进一步处理;对审计发现的相关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提出的相关审计建议及时进行研究,完善制度、加强管理、堵塞漏洞、防控风险;
(四)以适当方式及时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反馈市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市审计局;
(五)对下级财政部门执行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有关规定,以及运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等情况进行指导;
(六)办理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的有关事项。
第十一条 市人社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工作需要,参加经济责任审计进点会议和审计结果反馈会议;
(二)对经济责任审计中依规依法提请予以协助的事项,给予支持配合;
(三)对审计发现的国有企事业单位工资福利管理问题作出进一步处理,对审计发现的相关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提出的相关审计建议及时研究,完善制度、加强管理、堵塞漏洞、防控风险;
(四)以适当方式及时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反馈市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市审计局;
(五)对下级人社部门执行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有关规定,以及运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等情况进行指导;
(六)办理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的有关事项。
第十二条 市国资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参与研究提出非市管市属国有企业主要领导人员年度经济责任审计建议名单;
(二)向市审计局介绍或提供已列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被审计市属企业主要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相关情况、所在单位或者原任职单位有关经营管理等情况;
(三)根据工作需要,参加市属企业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进点会议和审计结果反馈会议;
(四)对经济责任审计中依规依法提请予以协助的事项,给予支持配合;
(五)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将审计结果及其整改情况作为考核、任免、奖惩有关市属企业主要领导人员的重要参考;督促有关企业落实审计决定和整改要求;对审计发现的相关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提出的相关审计建议及时进行研究,完善制度、加强管理、堵塞漏洞、防控风险;
(六)以适当方式及时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反馈市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市审计局;
(七)对下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执行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有关规定,以及运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等情况进行指导;
(八)办理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的有关事项。
第十三条 市金融办的主要职责是:
(一)参与研究提出市属金融机构主要领导人员年度经济责任审计建议名单;
(二)向市审计局介绍或提供已列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被审计市属金融机构主要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有关情况、所在单位或者原任职单位有关经营管理等情况;
(三)根据工作需要,参加市属金融机构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进点会议和审计结果反馈会议;
(四)对经济责任审计中依规依法提请予以协助的事项,给予支持配合;
(五)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将审计结果及其整改情况作为考核、任免、奖惩有关市属金融机构主要领导人员的重要参考;督促有关金融机构落实审计决定和整改要求;对审计发现的相关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系统性金融问题和提出的相关审计建议及时进行研究,完善制度、加强管理、堵塞漏洞、防控风险;
(六)以适当方式及时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反馈市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市审计局;
(七)对下级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执行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有关规定,以及运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等情况进行指导;
(八)办理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的有关事项。
第十四条 联席会议应当建立健全协作配合工作机制。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相互协调,密切配合,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第十五条 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1次全体会议,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召开。召开全体会议由召集人确定,联席会议成员可以向召集人提出召开全体会议的建议。
全体会议召开的时间、议题由联席会议办公室报请联席会议召集人确定。
第十六条 召开全体会议前,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将会议通知、议题、需要会议讨论研究的相关材料送联席会议成员,并通知需要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做好会议准备工作。
第十七条 全体会议由召集人主持,联席会议成员参加。根据工作需要,联席会议办公室成员可以列席会议,也可以邀请有关部门的人员列席。
第十八条 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学习国省市关于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以及国省市领导有关重要讲话;
(二)研究提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有关重大事项的意见建议;
(三)研究审议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制度文件;
(四)听取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情况的汇报,具体安排部署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第十九条 全体会议作出决定时,应当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酝酿,集体讨论,协商确定。
第二十条 联席会议因工作需要正式行文时,以市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名义行文,也可由有关成员单位联合行文。
第二十一条 联席会议以市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名义行文的,由联席会议召集人签发,适用于联席会议向各成员单位传达国省市关于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国省市领导有关重要讲话,通报联席会议全体会议精神、年度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向下级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通报经济责任审计重要事项等。
第二十二条 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联合行文,适用于联席会议制定、印发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规章制度等文件,向全市通报涉及经济责任审计发展全局的重要情况,以及其他需要联合行文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三条 联席会议成员应当遵守相关保密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议事规则由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议事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