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ssjj/2024-00034 | 发布机构 | 商洛市审计局 | ||
| 公开目录 | 部门文件 | 发布日期 | 2024-11-21 | ||
| 名 称 | 商洛市审计监督与统计监督贯通协同工作办法(试行) | ||||
| 时 效 | 主题分类 | 审计 | 文 种 | ||
商洛市审计局 商洛市统计局
关于印发《商洛市审计监督与统计监督
贯通协同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审计局、统计局:
现将《商洛市审计监督与统计监督贯通协同工作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商洛市审计局 商洛市统计局
2024年7月24日
商洛市审计监督与统计监督贯通协同工作办法(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审计工作与统计工作的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推动审计监督与统计监督贯通协同形成合力,提升监督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建立审计监督与统计监督贯通协同工作办法。
一、总体目标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审计工作与统计工作的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贯通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历次来陕考察重要讲话重要指示,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审计工作高质量发展、防治统计造假决策部署,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树牢和践行正确的发展观、政绩观、数字观。把加强审计监督与统计监督贯通协同,防治统计造假作为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的实际行动,坚决扛起审计监督与统计监督的政治责任,严肃查处统计数据造假等违法行为,依规依法依纪追责,持续夯实统计数据质量基础。
二、工作机制
(一)建立会商机制。各级审计机关和统计机关应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会商会议,研究审计监督与统计监督的政策、计划、思路方面的协同,部署面上的工作,研究协同配合中存在的重大问题,明确工作协作的重点内容,推动形成工作合力。
(二)建立日常联络机制。市审计局审理稽核科、市统计局执法监督科牵头负责日常工作沟通联络,市、县(区)审计机关和统计机关要指定专人负责审计监督、统计监督工作情况通报,办理问题线索的移送、接收工作,定期反馈移送查处情况,协商解决协作配合中遇到的政策性、技术性问题,重大事项及时提请会商解决。
(三)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审计机关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商请统计机关提供对有关地区和单位开展统计督察、统计执法检查和统计监测评价的情况,统计机关发现的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等重要问题,国民经济综合统计分析报告、统计督察意见和整改情况等。统计机关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商请审计机关提供与被监督地区和单位涉嫌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等有关的审计报告、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情况等。
(四)建立协同监督机制。审计监督过程中,应将有关单位是否存在统计造假、弄虚作假作为重点审计内容予以关注,统计机关应当全力配合此类问题的调查取证。统计监督过程中,应将审计提供的相关情况作为重点内容予以关注,审计机关应当全力配合职责范围内相关问题的调查取证。审计机关和统计机关,应当关注对方提供的有关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发现整改不及时、不到位或者虚假整改的,应当及时相互反馈。
(五)建立线索移送机制。审计机关在审计过程中,发现被审计单位或有关人员涉嫌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等重要问题线索,属于统计机关管辖范围的,审计机关出具《审计机关移送处理书》,同有关证据材料一并移送统计机关。统计机关在统计执法监督中,发现属于审计监督涉及财政财务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统计机关将违法违规问题线索同有关证据材料一并移送审计机关。对重大复杂、性质难以认定、指向暂不明的问题线索,审计机关和统计机关应在移送前,就基本事实是否清楚、定性是否准确、相关证据是否充分、移送管辖是否恰当等相关事项进行协调会商,根据会商结果确定下一步移送处理工作。
审计机关和统计机关在收到对方移送的问题线索后,应尽快对移送事项进行核查,研究提出办理意见,及时反馈办理结果。对统计机关移送的问题线索,审计机关正在对涉及相关单位进行审计或已列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应作为重点事项进行审计;未列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根据问题性质、工作安排等进行综合研判,需要调整追加项目的,及时履行计划调整审批程序。对审计机关移送的涉嫌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等问题线索,统计机关要结合年度统计督察、专项督查、数据质量核查和统计执法检查等多种方式进行重点监督。
(六)建立联合专项行动机制。审计项目中涉及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等统计方面的问题需要进行审计时,可以通过会商机制邀请统计机关参与审计项目。统计机关在开展统计督察和执法检查时,可以邀请审计机关参与。
(七)建立联合培训机制。审计机关与统计机关举办相关业务知识培训时,可以邀请对方介绍监督工作开展情况,开展业务交流。双方应互相学习借鉴,通过联合开展专题调查研究、专项业务研讨、专项课题研究等活动,共同提高审计监督和统计监督的协同工作水平。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审计机关和统计机关建立协商会商机制,加强对重大问题的分析研判,推动审计监督与统计监督协作长效机制健康发展。
(二)通力协作配合。审计机关与统计机关在办理线索移送、日常工作协作时,要程序合法、材料齐全、手续完备,确保各项工作合规。
(三)严守纪律规定。审计机关与统计机关相关参与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加强保密管理,不得泄露在工作协作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相关宣传报道稿件和资料应当经双方确认后再进行对外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