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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全市开展河道综合治理的通告
发布时间:2010-07-06 16:06 点击次数:

 商洛市水务局

商洛市公安局
商洛市国土资源局
商洛市监察局
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在全市开展河道综合治理的通告

        为切实治理河道乱挖、乱采、乱占、乱建、乱倒、乱排等“六乱”现象,整顿采砂秩序,确保河道行洪畅通,保障河道管理范围内各类工程设施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陕西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市政府《关于切实加强河道管理的通告》(商政发〔2009〕21号)、《关于开展采砂专项治理工作的紧急通知》(商政发〔2010〕6号)文件精神,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河道综合治理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开展河道综合治理工作,是贯彻执行水事法规的重要体现,是维护河流健康生命、推动生态文明建设的迫切需要,是建设生态旅游城市、创造最佳投资发展和宜居环境的重要举措。各地要广泛宣传发动,严格依法办事,组织沿河单位和广大群众积极参与河道综合治理,共建美好家园。 
        二、实行河道综合治理的重点是河道管理范围内非法采砂、违规采砂和损毁河堤等设施行为;违法毁田采砂、占地堆砂行为;在河道防洪工程、铁路、公路及跨河、穿河、临河建筑物和堤防、村庄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采砂、挖石、取土、淘金、挖池、爆破、葬坟等危害公共设施安全的行为;在河道范围内违法堆放、倾倒垃圾、矿渣、废弃土石料、排放污水和其它废弃物;违规砍伐护堤树木,围河造田,种植高杆作物影响行洪畅通等行为。
        三、实行河道综合治理的原则是“以县区为主、属地管理、部门负责、齐抓共管”。水务部门负责对河道管理范围内非法采砂、违规采砂和损毁河堤,已建或在建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违规在河道内设置排污口、排放污水,违法堆放、倾倒垃圾、矿渣、废弃土石料和其它废弃物,违规砍伐护堤树木,违规围河造田、种植高杆作物等行为的治理工作;公安部门负责综合治理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及道路交通应急、突发事件和执法活动中妨碍公务行为的处置,依法打击涉河违法行为;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毁田采砂、占地堆砂行为的治理工作;监察机关负责处理国家公职人员投资入股、合伙采砂,以及与违法当事人内外勾结、玩忽职守的行为,督促相关部门做好治理工作;法院负责对河道违法案件及时依法受理,并作出判决,对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及时依法执行。
        四、要切实加大对涉河构筑物的清理。凡在河道行洪范围内修建阻水工程、种植阻水树木及高秆作物;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房屋、围河造田、破坏损毁河堤、供水等水利设施,砍伐护堤树木,违规设置排污口、排放污水;在河道堤防管理范围内堆放杂物、倾倒垃圾和废弃物,由水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进行处罚。已形成的碍洪堆积物和违法建筑物,坚决按照“谁设障,谁清理”的原则,由设障者在本通告发布30日内自行清理(拆除),逾期不清理的,由水务、公安部门依法组织强行清理(拆除),所需费用,由设障者承担。
        五、市县区水务部门要依法落实河道采砂规划和采砂许可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许可,一律不得进入河道采砂。 对未经许可在河道乱采或虽经许可但超越开采范围、开采深度、开采量或变更作业方式的,要依法予以纠正,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凡采砂作业必须及时复平采砂坑,确保河道度汛安全。国土资源部门对没有审批手续毁地采砂、占地堆砂的行为,依法予以清理,并限期拆除筛分设施设备和建筑机具等。
        六、要严格涉河建设工程的审批管理。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水工程和跨河、穿河、临河、穿堤的涉河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水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开工前,建设单位必须到当地水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并签订清障协议。凡未经水务部门审查同意已经开工的建设项目,由工程所在县区水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审批手续,逾期未补办审批手续的,依法予以从重处罚。
        七、凡不服从河道综合治理,煽动寻衅闹事,纠集黑恶势力,妨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国家公职人员参与或从事河道违法活动的,由监察机关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对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本通告自2010年7月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