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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洛市统计局关于深入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通知
索 引 号 stjj /2025-00001 发布机构 商洛市统计局
公开目录 部门文件 发布日期 2025-01-22
名  称 商洛市统计局关于深入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通知

商统计发〔2024〕27号

关于深入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通知

各县(区)统计局,高新区科经局;市局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统计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9月13日通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一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现就做好新统计法学习贯彻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站位,充分认识学习贯彻新修改统计法的重大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自1983年颁布、1996年和2009年两次修改以来,有力促进了统计事业发展。这次统计法修改,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计工作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背景下全面深化统计现代化改革的一次重要制度建设,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统计工作重大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是笃信笃行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生动实践。是以统计现代化更好地服务中国式现代化的迫切需要,是保障统计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制度成果,体现了鲜明的政治性、时代性、方向性。

二、突出重点,充分理解新修改统计法的重要内涵和外延

修改统计法,是为了适应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需要,体现了新时代新征程统计工作的新职责新使命,是将党和国家的对统计工作的主张和决策部署升华为国家意志。贯彻实施新统计法,要深入领会其立法原意,准确把握主旨要义。

(一)新统计法更加强调统计工作的科学性。新统计法贯彻新发展理念,对与时俱进健全统计标准和统计指标体系,大力推进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在统计工作中的转化与运用作出规定,新增国家实施统一的国民经济核算制度、对地区生产总值进行统一核算等有关内容。这些修改,为促进统计制度方法更加规范完善、提高统计工作的科学化水平奠定了坚实基础。

(二)新统计法更加注重制度建设的系统性。新统计法增加了“国家构建系统完整、协同高效、约束有力、权威可靠的统计监督体系”相关内容,明确了统计监督的法定内涵和职能定位。同时,进一步明确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进行统计造假、干预统计工作以及对统计数据严重失实和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失察等应当承担责任的6种表现,并注重与《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的衔接,进一步加大对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责任追究力度。这些修改,在制度层面实现了统计法律与重要党内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关于统计造假等违纪违法问题系统施治的衔接贯通,极大提升了统计法律制度的整体性、系统性、协同性。

(三)新统计法更加聚焦维护统计法定职责履行。新统计法立足于维护统计工作秩序、增强抗干扰性作出重要修改,一方面将领导干部不得干预统计工作的禁止性行为由“三个不得”增至“四个不得”,新增“不得明示、暗示下级单位及其人员、统计调查对象填报虚假统计数据”内容,同时明确违反者将由其任免机关、单位或者纪检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通报;另一方面就建立健全防治统计造假责任制新增加一条,规定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将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纳入依法行政、依法履职责任范围,建立健全相关责任制,加强对领导干部统计工作的考核管理,进一步明确了“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底线红线。

三、精准施策,细致深入地抓好新修订统计法的贯彻实施 

确保新统计法得到严格遵守执行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统计工作的当务之急、重中之重,全市要按照既定部署,统一推进,以钉钉子精神狠抓新统计法的全面贯彻实施,着力提升统计工作的法治化水平。

(一)扎实做好新统计法分类宣传。知法是守法的前提,全市上下要迅速掀起学习宣传新统计法的热潮,特别是要突出抓好各级领导干部的学习教育,确保“关键少数”学习贯彻常态长效。要督促统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恪守职业操守,真正把统计法精神内化于心,外化于形。在抓好本单位学习的同时,各有关专业也要加强与相关服务对象的联系,积极推动统计法在党委、政府领导机关、涉统的相关单位、统计服务对象和社会大众层面的贯彻落实。

(二)切实维护统计数据质量生命线。深入贯彻执行新统计法,必须坚持数据质量第一原则,将搞准搞实统计数据作为法定责任落实到每个工作环节。要建立健全并严格实施全链条数据质量保障制度规范,确保数据源头可溯、审核可控、质量可靠。要科学规范开展数据质量审核评估,不断提高相关指标数据之间的匹配性、衔接性。

(三)更加充分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深入贯彻执行新统计法,必须进一步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强化对统计领域公权力行使的制约和监督。要持续加大重大统计违法案件直查力度,对统计造假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要持续深化统计监督与纪律监督、监察监督、派驻监督、巡视监督、审计监督等其他各类监督贯通协调,强化统计监督成果运用。 

商洛市统计局

2024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