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611000016060761B/2025-00008 | 发布机构 | 商洛市统计局 | ||
| 公开目录 | 部门文件 | 发布日期 | 2025-10-13 | ||
| 名 称 | 商洛市统计局关于印发 《2025年全市统计法治工作要点》的通知 | ||||
| 时 效 | 主题分类 | 统计 | 文 种 | ||
商洛市统计局关于印发
《2025年全市统计法治工作要点》的通知
市局各单位,各县(区)局、高新区科经局、经开区发改统计局: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统计法治工作,现将《2025年全市统计法治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附件:2025年全市统计法治工作要点.doc
商洛市统计局
2025年6月4日
附件
2025年全市统计法治工作要点
2025年是“十四五”规划收官之年,全市统计法治工作的总体思路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学习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历次来陕考察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计工作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中央《意见》《办法》《规定》《监督意见》和统计法律法规。紧紧围绕国省统计法治工作要求,按照《中共商洛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2025年工作要点》《商洛市2025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点》的工作部署,进一步纵深推进全市统计法治建设,以统计现代化更好服务中国式现代化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一、坚定不移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筑牢防治统计造假思想根基
(一)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为根本遵循。各级统计部门要将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历次来陕考察重要讲话重要指示、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计工作的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等内容作为局党组中心组理论学习重要内容,与中央《意见》《办法》《规定》《监督意见》和新修改《统计法》学习相结合,与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学习教育相结合。重点抓好领导干部“关键少数”示范带动作用,各级统计局党组要坚持会前学法、重大决策前专题学法,对照《陕西省领导干部应知应会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清单》,安排落实好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每年集中学习不少于2次。
(二)始终坚持党对统计法治工作的领导地位。各级统计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履行贯彻落实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责任,将统计法治工作摆在重要位置,将法治建设相关工作列入年度述职评议重要内容,坚持统计法治建设与统计业务工作同部署、同推进。充分发挥党组在推进统计法治建设中的领导作用,把统计法治工作列入党组会(班子会)的议事日程, 加强对统计法治建设的组织领导,定期听取统计法治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将依法统计依法治统贯穿到统计工作全过程。
(三)全面落实市委关于法治建设的决策部署。按照市委依法治市委员会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求和省统计局工作部署,认真组织实施统计系统法治建设,加强组织协调,推动各级统计部门领导干部尊法守法用法,严格履行责任,不断提升统计法治建设水平。
二、强化普法宣传质效,助力统计工作法制化
(一)突出统计普法宣传工作重点。2025年,全市统计普法宣传工作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计工作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持续深化对中央《意见》《办法》《规定》《监督意见》和新修改《统计法》等法律法规的再学习、再认识。紧紧围绕全市统计中心工作大局,在统计法治宣传教育、统计法治文化建设活动质的有效提升上下功夫。坚持集中性普法和经常性普法相结合,推动“八五”普法规划进一步落实,全力推进全市统计法治宣传工作再上新台阶。
(二)广泛深入学习宣传新修改《统计法》。将新修改《统计法》纳入各级党校干部教育培训内容,作为领导干部应知应会党内法规必修课。推动《统计法》进党校,各级统计部门每年至少1次在党校或行政学院等干部培训班讲授、宣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计工作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中央《意见》《办法》《规定》《监督意见》和《统计法》等,不断提高各级领导干部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意识和统计法治意识。
(三)组织开展多层次法律法规知识培训。各级统计部门要把统计业务培训与普法培训相结合,在举办统计业务培训中要把学习总书记关于统计工作的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中央《意见》《办法》《规定》《监督意见》、统计法律法规等纳入会议培训内容。通过法治培训、专题讲座、网上学习、普法考试等多种形式,组织相关统计人员深入学习统计法律法规,确保学法、普法工作成效显著。
(四)加强普法教育与统计执法深度融合。在开展统计执法工作时,要全面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将统计普法宣传教育贯穿于统计执法的全过程,在执法过程中主动向执法对象宣讲统计法律法规,并解答相关法律问题,确保普法宣传渗透到统计行政执法的各个环节。
(五)开展面向社会公众的法治宣传教育。充分利用“9· 20”中国统计开放日、“12·4”国家宪法日、“12·8”《统计法》颁布纪念日等时间节点,用人民群众听得懂、愿意听、听的进的语言,结合喜闻乐见的方式宣传统计法律法规,增强社会公众对统计法律法规的了解和认知,推动依法统计理念更加深入人心。
三、强化规范行政执法,严肃查处统计违纪违法行为
(一)坚持依法依规,不断提升统计执法专业化规范化水平。各级统计部门要始终把加强党的政治建设放在首位,教育引导统计执法人员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牢牢把握统计执法监督工作正确的政治方向,认真履行法定职责。深入开展“诚信诚实统计职业道德教育”,牢固树立“执法者必先守法”理念,严格依法查处统计造假行为。要切实履行好对下级统计机构执法检查工作的监督责任,及时发现、纠正工作中存在的不规范、不到位等问题,进一步规范统计执法检查工作。
(二)扎实开展规范涉企执法专项行动。认真落实《陕西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陕西省统计执法检查规范》、《陕西省统计局关于规范统计涉企行政执法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完善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扎实做好全市统计“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积极配合司法部门推进行政执法和执法监督信息化建设,坚持综合施治,严控涉企检查,做好统计领域分级分类检查。
(三)严肃查处各类统计违法行为。各级统计部门要坚持对统计违纪违法行为“零容忍”,严格落实统计执法责任制,切实履行主体责任,进一步畅通统计违法线索渠道,拓宽问题线索来源,严肃查处各类统计违纪违法问题,持续推动形成防治统计造假的高压态势。各级统计部门要加强在统计执法工作和重大统计违法案件查办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加强对执法数据的分析应用,及时发现统计执法的薄弱环节,提前做好风险防控。上级统计部门要强化对下级统计部门统计执法工作的监督指导。
(四)扎实做好我省首轮统计督察整改工作。按照《陕西省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实施办法》要求,聚焦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计工作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情况、地方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落实防治统计造假责任情况、统计法定职责履行情况、国家常规统计督察和专项统计督察整改落实情况等方面,配合完成省级统计督察。各级统计部门要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治统计造假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为指引,切实扛起政治责任,贯彻落实防治统计造假刚性制度要求,在工作中举一反三,做好自查自纠和整改工作。
(五)凝聚统计监督与其他各类监督工作合力。持续加强统计监督与纪律监督、组织监督、派驻监督、巡视监督、审计监督等各类监督在信息沟通、线索移送、结果共享等方面的贯通协同,推动形成系统完备、协同高效、约束有力、权威可靠的统计监督体系。
四、以法治思维引领,推动重点工作任务落实
(一)开展统计执法案卷评查工作。市级统计部门要对下级统计部门开展统计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工作,通过评查发现问题,进一步规范执法流程,完善案卷材料,推动统计执法工作规范化,不断提升案卷质量,每年至少开展1次本领域案卷评查。
(二)严格落实领导干部违规干预统计记录报告制度。市县统计部门要认真学习、深入领会《记录报告制度》核心要义和重要内容,把贯彻落实《记录报告制度》作为防治统计造假的重要抓手,准确把握领导干部干预统计工作的具体情形、如实记录报告的具体要求,坚决拒绝和抵制干预统计工作行为,切实保障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和严谨性。
(三)加强统计信用管理体系建设。深入学习贯彻国家统计局关于企业统计信用建设的相关文件精神,严格执行在外网相关专栏上对立案处罚企业及严重失信企业进行公示的要求。持续推进失信企业统计信用修复工作,鼓励和引导统计失信主体积极纠正违法失信行为。同时,加强与本地政府信用平台的沟通协调,确保信息共享渠道畅通,共同推动形成依法诚信统计的良好社会氛围。
(四)加大统计违纪违法案件通报曝光。积极推动以案为鉴、以案促改,通过国家统计局曝光的典型案例开展宣传教育,加大对重点统计违法案件的曝光力度。充分发挥案件通报曝光的警示和震慑作用,对在问题线索核实、案件核查、责任追究等工作中推进不力的情况,采用适当方式予以通报或曝光,进一步强化统计法治权威。
五、深入推进依法统计依法治统,加快构建法治政府
(一)统筹谋划推进工作。开展《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 -2025年)》和我市实施方案总结评估。持续抓好《商洛市关于进一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若干措施任务清单》贯彻落实。开展党政主要负责人述法,创新述法形式、提高述法质量。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制度,及时主动向党委报告法治政府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二)加强法治督察力度。加强贯通协作,运用法治督察、统计督察与纪检监察监督协作配合机制、法治督察与法律监督衔接配合机制,形成常态长效监督合力。
(三)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机制。建立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会商机制,研究解决法律适用、政策实施等疑难问题。严格落实行政公文类型源头认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
(四)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全面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实行行政检查主体资格确认和公告制度,开展行政检查事项公布、动态管理工作。开展规范涉企执法专项行动,着力解决涉企行政检查事项多、频次高、随意性大、任性检查、运动式检查、变相检查等问题。
(五)加强领导干部旁听庭审工作。持续开展行政机关领导干部旁听庭审活动,每年至少组织1次。把开展领导干部旁听庭审活动纳入法治政府建设总体安排,切实提升办理制全市行政机关领导干部旁听庭审活动质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