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swlj/2024-00036 | 发布机构 | 商洛市文化和旅游局 | ||
公开目录 | 部门文件 | 发布日期 | 2024-04-24 | ||
名 称 | 商洛市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商洛市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 实施方案》的通知 | ||||
时 效 | 主题分类 | 文物 | 文 种 |
各县区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商洛市第四次 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商洛市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实施方案》已经市第四次全 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 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商洛市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实施方案
商洛市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商洛市文化和旅游局代章)
2024年4月23日
商洛市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实施方案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国发〔2023〕18号)的有关部署和《陕西省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实施方案》的要求,规范、有序、高质量地完成商洛市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普查的意义
文物普查是文物事业发展的重要基础性工作,是重大国情国力调查;是确保国家历史文化遗产安全,坚定文化自信的重要举措。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对于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文化思想和对文物工作重要论述与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促进我市文物事业高质量发展和文化强市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通过开展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全面了解和掌握商洛市不可移动文物资源的数量、分布、特征、保存状况和管理使用情况,为商洛市的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和利用提供科学依据,提升人们对文化遗产的认知和保护意识,推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
二、普查的工作目标
总体目标是掌握我市现存不可移动文物资源总量,建立全市不可移动文物资源总目录和大数据库。将符合不可移动文物认定标准的普查对象依法认定为不可移动文物,纳入依法保护范畴,并作为核定公布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重要依据,确保文化遗产的安全与传承。通过文物普查,培养锻炼出一批具备高素质和专业能力的文物保护人才,为商洛市文化遗产保护事业的发展提供有力的人才保障。
三、普查的主要任务
本次普查的核心任务,是要在全市范围开展不可移动文物的复查和新发现,调查基础信息,科学评估文物价值,依法完成文物认定、登记和公布程序,纳入法定保护对象。
(一)普查的范围和内容
此次普查的范围是商洛市境内地上、地下、水下的不可移动文物。普查主要内容包括普查对象名称、分布范围、空间位置、保护级别、文物类别、年代、权属、使用情况、保存状况、物周边的自然环境和人文环境现状等。
此次普查要对已认定、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复查,同时调查、认定、登记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普查阶段,各地不办理不可移动文物撤销等事项。
(二)普查的任务
1.对已认定、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开展复查
实地调查阶段,以县域为基本单元,对全市3281处三普登记不可移动文物逐一开展实地复查,按本次普查登记表进行信息采集与填报,核准、补充、完善相关信息,重点确认复查文物的当前保存状况。
2.对新发现不可移动文物开展调查
对2012年以来考古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以及革命文物、石窟寺、黄河等专项资源调查和秦岭文化遗产资源调查等各类区域性专题调查中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以及历史建筑、农业文化遗产、工业遗产、中华老字号等行业类文化遗产名录,按照《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认定标准》,开展广泛调查,加大文物新发现力度,做到符合文物认定标准的普查对象全调查。
3.依法开展不可移动文物认定、登记和公布
对于此次普查新发现文物,由所在地县级文物行政部门开展认定。经本次普查认定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登记,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向市文化和旅游局备案,并向社会公布。所有人或使用人提出异议的,县级文物行政部门及时处理。
4.建立不可移动文物资源总目录和大数据库,提升文物资源管理信息化水平
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普查结果,建立辖区内不可移动文物资源目录,市级汇总建立全市不可移动文物资源总目录。以全市范围基于遥感影像数据制作的正射影像图为底图,标注全市不可移动文物空间分布,关联不可移动文物普查数据,建立全市不可移动文物资源大数据库,并与全市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实现共享,为文物资源资产管理、空间管控、动态监测等工作提供依据,提升我市文物资源管理信息化水平。
5.培养锻炼专业人员,建强文物保护队伍
积极组织、调集文物系统及相关专业力量参与普查工作,充分发挥普查专班和专家组的技术指导作用,加强普查工作中的专业支撑。培养锻炼专业人员,实现我市文物行业大练兵。
四、普查的技术质量要求
本次普查采取统一部署、统一标准、统一审核、统一管理的要求,高质量完成普查任务。
(一)统一部署。按照中、省安排部署,商洛市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统筹组织全市普查工作,实行分县普查、逐县完成文物普查,统一汇总普查成果。
(二)统一标准。普查实施严格按照国家文物局《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标准、登记表和著录说明(试行)》执行,规范不可移动文物信息采集、数据处理、数据汇总、目录编制、工作报告编制及建档备案工作。根据国家统一下发的普查底图、采集软件,在统一系统中填报信息。
(三)统一审核。市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查各县(区)普查的准确性、规范性,客观评价普查质量。普查队完成现场数据采集后,县级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普查内容进行初审,合格后上报。市级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统一审核,审核合格后报省级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并提出下一步保护建议。普查成果按照程序向社会公布。
(四)统一管理。市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负责全市普查质量管理,组织各县开展普查质量验收工作。对普查野外到达率和调查区域覆盖率进行监督,确保信息真实、可靠,所有普查成果全部留档,确保全过程可溯源检查。所有普查登记对象,在完成文物认定前,一律不得拆除、迁移。在普查中发现文物破坏、消失的,文物行政部门依法调查处理。
五、普查组织实施
(一)组织机构及职责
成立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负责全市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的组织领导,协调解决重大问题。领导小组由市委、市政府领导担任组长,市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市政府副秘书长与市文旅局局长任领导小组副组长。
领导小组由市委统战部、市委党史研究室等20个部门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市文旅局局长兼任,负责普查工作的日常组织和具体协调工作,并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可组建普查工作推进专班。
在市普查领导小组的领导下,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积极提供本行业文物资源线索,组织动员本系统做好普查工作,为普查队员现场调查提供便利条件,及时准确提供管理使用的文物相关信息,协助解决普查中涉及本系统的重要问题,协同做好普查文物的安全和保护工作。
市委统战部负责提供与民族、宗教相关的文物资源线索,并宣传、动员、引导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民间信仰活动场所配合做好文物普查工作。市委党史研究室负责对普查中相关革命文物涉及的事件、会议、战争战役等准确性进行研究核实。商洛军分区按照市普查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负责军事用地的文物普查,涉及军事机密的问题会同文物部门研究解决,保证文物普查数据的完整性。市发改委负责提供军工文物遗产线索,并协调相关单位配合开展普查工作。市教育局负责提供教育系统文物资源线索,并协调相关学校配合开展普查工作。市工信局负责提供工业遗产名录,并协调工业企业和行业协会配合开展普查工作。市财政局会同市文旅局负责在相应的普查年度安排文物普查专项经费并及时拨付,保证本行政区域普查工作正常进行,加强普查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和绩效考核。市住建局负责提供历史建筑名录,并协调相关单位配合开展普查工作。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提供交通设施相关文物资源线索,并协调相关单位配合开展普查工作。市水利局负责提供水利设施相关文物资源线索,并协调相关单位配合开展普查工作。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提供农业文化遗产名录,并协调相关单位配合开展普查工作。市商务局负责提供老字号名录,并协调相关单位配合开展普查工作。市文旅局作为文物普查的具体执行单位,负责文物普查的技术指导和实施工作。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提供各级各类烈士纪念建筑物名录,并收集、整理烈士资料,协调相关单位配合开展普查工作。市林业局负责提供林业系统文物资源线索,并协调相关单位配合开展普查工作。市统计局配合文物部门做好普查成果质量抽查与评价、开展普查数据统计、分析以及审定和发布等工作。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提供市政府机关大院内文物资源线索,并协调相关单位配合开展大院内文物普查工作。市建筑勘察设计院负责提供全市1:5万及以上比例尺地形图,以及地理信息数据等成果作为普查工作基础资料,配合文物部门做好文物范围判识定位、普查成果中测绘内容的质量检查、电子地图制作、专题图件制作、普查数字档案建设等工作。商洛火车站负责提供与铁路设施有关的文物资源线索,并配合开展普查工作。
普查中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保护。市、县人民政府应组织文物、公安、住建、交通、水利、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采取有力措施,确保普查文物安全。
各县(区)级人民政府是本地区文物普查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本地区普查工作的组织实施,应根据本方案要求,党政同责成立本级普查机构,党委宣传部门要加强对普查工作的领导和宣传动员。依法批准设立的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行政管理区,由所在地普查机构统筹协调普查实施工作,确保普查范围全覆盖。各县(区)级文物行政部门具体组织实施普查工作。
(二)普查实施的步骤
按照中、省的统一部署,本次普查工作从2023年11月开始,到2026年6月结束,分成三个阶段进行。
1.第一阶段: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
主要任务是成立各级普查机构,制定普查实施方案,确认普查规范、技术标准,落实普查专项经费,组建普查队伍和专家库,购置普查相关仪器和设备,开展培训、试点工作。
2.第二阶段:2024年5月至2025年5月
主要任务是以县域为基本单元,实地开展文物调查。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现场勘查、测量、标本采集、绘图、拍照、录像等,做好文物数据和相关资料的采集和登记工作,及时整理并录入系统。
3.第三阶段:2025年6月至2026年6月
主要任务是依法认定、登记并公布不可移动文物,建立全市不可移动文物资源目录,逐级验收并向社会公布普查成果。
(三)普查队伍的组建
1.组队方式: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以县域为普查单元。由市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建普查队伍,负责全市具体普查工作。各县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结合实际,组建本县普查队伍,配合开展本区域普查工作。
2.队员选拔:对市直文博单位及各县文博考古专业人员及社会力量进行摸底,鼓励新进入文物系统年轻人、高校相关专业学生及参加过第三次文物普查的老队员参加普查,并充分发挥志愿者、乡镇文化站、基层文保员力量作用。
(四)普查成果的管理
普查主要成果:目录成果(新发现不可移动文物目录和不可移动文物总目录),基础数据(文物基础信息数据),图件成果(不可移动文物空间分布图),数据库成果(市县两级数据库),报告成果(工作报告、分析报告)等。
各县(区)按照程序公布四普不可移动文物目录,建立不可移动文物资源数据库并进行管理、更新。基础数据和图件成果为内部资料,其他单位、高校等需使用按程序批准后使用。普查小组办公室可根据普查成果,出版相关书籍。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本次普查在商洛市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组织推进下有序开展。各县(区)级普查机构要加强对本地区普查工作的领导与组织实施,确保各个阶段的普查任务落到实处。各相关部门按照统一部署,配合文物行政部门做好本部门的文物普查工作,安排专人负责文物普查相关工作对接、落实。
(二)做好经费保障
本次普查所需经费,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公共文化领域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陕政办发〔2021〕3号)要求,文物普查经费分级负担。市县级财政主要承担本级普查机构工作经费、专家指导费、设备购置、临聘人员劳务费、交通食宿保障等。普查经费由财政部门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按时拨付使用。各级普查机构要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加强普查经费的管理,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有效,加强普查设备登记、使用与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三)积极宣传引导
普查机构要成立专兼结合的宣传工作队伍,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根据普查阶段分别确定重点内容,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各种媒体,宣传文物普查的重大意义、政策规定和工作要求,动员社会各界支持、参与普查,提高全市人民对文物的认知,积极回应社会关切的热点问题,营造支持普查、支持文物保护的浓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