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611000016060796X/2025-00066 | 发布机构 | 商洛市文化和旅游局 | ||
| 公开目录 | 部门文件 | 发布日期 | 2025-07-07 | ||
| 名 称 | 关于印发商洛市民宿规范管理工作十条措施的通知 | ||||
| 时 效 | 主题分类 | 农业、畜牧业、渔业 林业 旅游 食品药品监管 安全生产监管 城乡建设(含住房) 文化 卫生 | 文 种 | 商文旅发〔2025〕28号 |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相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民宿规范管理,促进民宿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文旅部、公安部等十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促进乡村民宿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陕西省秦岭地区农家乐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以下十条措施。
一、准确界定民宿定义范围。民宿是指利用当地民居等相关闲置资源或集体建设用地,采取自营、联营、入股等方式,经营用客房不超过4层、建筑面积不超过800㎡,为游客提供体验当地自然、文化与生产生活方式的小型住宿设施。
二、坚守生态环境保护红线。在本市建设和开办民宿,必须严格落实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有关要求,充分考虑生态条件和环境承载力,严守生态环境保护红线。禁止在秦岭核心保护区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质灾害隐患点以及特殊和重要生态敏感区、生态脆弱区范围内建设或经营民宿;禁止占用耕地、林地、湿地、河道、公路用地及公路建筑控制区建设或经营民宿;禁止未批先建、批小建大、批建分离,违规建设或经营民宿;禁止大拆大建或破坏传统村落风貌建设或经营民宿;禁止在非法建筑和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房屋建设或经营民宿;禁止违规买卖、违规转让、违规抵债宅基地或房屋,占用基本农田或违规改变土地用途建设或经营民宿;禁止以民宿名义变相开发房地产、建设别墅、私家庄园。
三、严格规划布局选址管控。在本市建设和开办民宿,其选址必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乡村规划等相关规划管控要求,应优先依托原有村落、自有房屋开办民宿。在秦岭核心保护区之外的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以及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繁殖地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民宿建筑物和场地,需依法取得相关审批手续。在秦岭重点保护区、一般保护区内,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陕西省秦岭重点保护区一般保护区产业准入清单》相关要求,采取相应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四、落实属地政府主体责任。在本市建设和开办民宿,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县(区)人民政府是民宿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县(区)政府主要负责人作为区域内民宿监督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建立本辖区民宿规范管理工作机构,制定本县(区)民宿规范管理办法,统筹实施民宿监督管理、执法检查等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民宿管理的直接主体,负责民宿从选址建设到运营的全流程管理,履行民宿日常监督管理职责,指导民宿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配合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民宿监督管理工作。
五、厘清行业部门监管责任。进一步厘清文旅、发改、公安、资源、环境、住建、交通、水利、农业农村、卫健、应急、市场监管、林业、行政审批、消防等部门在民宿选址、立项、环评、审批、建设、运营等环节的职能职责。组建市县(区)民宿规范管理工作专班,建立民宿规范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民宿规范管理工作。建立联合执法工作机制,由市、县(区)文旅部门牵头,各成员单位结合职能职责进一步强化民宿治安消防、房屋结构、食品经营、公共场所卫生、生态环境等联合执法检查,规范民宿经营行为。
六、规范民宿审批登记流程。实行民宿一站式审批制度,民宿建成运营前由所在镇(办)人民政府会同县(区)文旅、发改、公安、资源、环境、住建、农业农村、卫健、市场监管、消防等行政审批和行业监管部门,统一对民宿项目用地、产权归属、污染排放、环境卫生、房屋安全、消防安全、食品安全,以及是否具备开业条件等进行实地检查验收。验收合格的,按程序发放相关证照,并由所在镇(办)进行登记并做好日常监管。对不符合要求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由相关行业管理部门督促整改。本通知印发前已开办的民宿,应由所在镇(办)做好补充登记。各镇(办)和县级文旅部门应建立民宿名录并向社会公布和有关部门推送,接受行业监管和社会监督。
七、强化民宿闭环监督管理。做好民宿选址等前期监管,民宿所在地镇(办)人民政府应对拟新建民宿项目名称、规模、选址、用地,以及拟改造民宿的房屋合法性、安全性等相关事项进行研判,对符合相关规划要求,用地合法性、房屋安全性合法合规的,可指导办理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手续。做好民宿建设过程监管,防止出现超面积、超规模或改变土地用途、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建设民宿。做好运营期间账面流水、网络营销、实名登记等情况的日常监管,禁止违规长期租赁或以租代售、分割销售用于私人居住;禁止非法捕猎、交易、经营、食用野生鸟类,违规经营食用野生动物;禁止无证经营,违规排放污水废气、焚烧填埋垃圾、使用高污染燃料。对因经营困难暂停营业或停业的民宿持续做好监管,视情况及时吊销相关证照,防止成为私人会所、私家庄园。
八、加强社会监督和行业自律。市县(区)文旅部门及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民宿违法行为投诉、举报联系方式,方便社会监督。鼓励任何单位和个人积极参与民宿监督,对破坏秦岭生态环境、以租代售、变相买卖的行为进行投诉检举。支持建立市县(区)民宿行业协会,强化协会对民宿的行业指导作用。落实民宿经营者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引导规范、诚信和安全经营。教育民宿从业者及游客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文明行为规范,主动宣传和参与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活动,不得出现乱砍滥挖、非法捕鱼狩猎、非法野外使用明火、随意丢弃废弃物以及其他破坏秦岭生态环境的行为。
九、严肃违法违规行为处理。对地方政府、行业部门在民宿登记、证照办理、日常管理中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由市县(区)民宿规范管理工作专班予以协调督办。对因履职不到位出现违法用地、违法经营,引发生态环境污染、安全责任事故等行为并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提交市县(区)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或上位规划建设或开办民宿的,由相关管理部门会同辖区镇(办)政府按要求做好整改工作,经验收合格后方可继续经营。对确实存在重大安全隐患、重大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且难以整改的,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十、加大民宿政策宣传力度。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体渠道,加大对民宿相关政策、法律法规以及民宿规范管理工作十条措施的宣传力度,引导广大民宿业主依法依规建设或开办民宿,开展经营活动,共同做好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引导社会力量关心支持民宿规范化运营,形成促进民宿高质量发展的良好氛围。
附件:1.民宿规范管理工作“十禁止”
2.民宿规范管理部门职责
3.民宿开办经营场所设施条件
商洛市文化和旅游局 商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商洛市公安局 商洛市自然资源局
商洛市生态环境局 商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商洛市农业农村局 商洛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商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商洛市林业局 商洛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商洛市消防救援支队
2025年7月3日
附件1
民宿规范管理工作“十禁止”
一、禁止在秦岭核心保护区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质灾害隐患点以及特殊和重要生态敏感区、生态脆弱区范围内建设或经营民宿;
二、禁止占用耕地、林地、湿地、河道、公路用地及公路建筑控制区建设或经营民宿;
三、禁止未批先建、批小建大、批建分离,违规建设或经营民宿;
四、禁止大拆大建或破坏传统村落风貌建设或经营民宿;
五、禁止在非法建筑和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房屋建设或经营民宿;
六、禁止违规买卖、违规转让、违规抵债宅基地或房屋,占用基本农田或违规改变土地用途建设或经营民宿;
七、禁止以民宿名义变相开发房地产、建设别墅;
八、禁止在经营中违规长期租赁或以租代售、分割销售用于私人居住,变异为私人会所、私家庄园;
九、禁止在经营中非法捕猎、交易、经营、食用野生鸟类,违规经营食用野生动物;
十、禁止无证经营,违规排放污水废气、焚烧填埋垃圾、使用高污染燃料。
附件2
民宿规范管理部门职责
一、文旅部门履行专班办公室职能,负责统筹相关部门对民宿规划、经营等活动的监督管理,开展民宿等级评定、品牌培育和对外宣传,指导提升服务质量。
二、发改部门负责协调、指导民宿产业布局、规模和结构调整,督促有关部门、各县(区)政府落实民宿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做好秦岭生态保护工作。
三、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民宿项目的用地审查,对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按程序做好用地保障,指导做好开办、经营中涉及自然资源的保护、利用和监督管理工作。
四、环境部门负责民宿污水和废水废气排放、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指导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工作。
五、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依法督促、指导民宿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特种设备安全主体责任,加强食品安全、特种设备安全以及价格等方面监督管理工作。
六、卫健部门负责民宿公共场所及生活饮用水卫生、人员健康证办理监督管理工作。
七、公安部门负责民宿治安管理,建立警民联动机制;指导基层派出所开展民宿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治工作。
八、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民宿建设或开办中涉及农村宅基地有关事项的指导工作,牵头组织实施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
九、水利部门负责民宿建设、发展中涉及河道、水库、湖泊、水土保持等管理范围内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林业部门负责民宿建设、发展中涉及森林、草原、湿地、自然保护地、野生动植物等资源的保护、利用和监督管理工作。
十一、行政审批部门负责职能职责范围内社会投资民宿项目备案及与民宿相关行政审批与政务服务工作。
十二、住建部门负责民宿建设中涉及房屋安全监管、消防验收备案以及生产生活垃圾收集处置等监督管理工作。
十三、交通部门负责民宿开发经营过程中涉及公路用地和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四、应急部门负责指导相关单位落实民宿应急预案编制、应急设施设备配置、应急演练等工作。
十五、消防救援机构负责民宿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管理工作。
附件3
民宿开办经营场所设施条件
民宿开办经营,其场所及设施设备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应具备满足生产经营需要的照明、通风、盥洗、消毒、防尘、防腐、防鼠、防蝇、防虫的设施设备,应有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油烟、污水、垃圾收集与处置设施设备。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生活饮用水宜使用集中式供水。使用自建供水的,水质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22)要求。使用二次供水的,水质应符合《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17051)要求。污水处置应符合《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导则》(GB/T37071)、《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61/1227)等技术要求。
三、经营场所应符合《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规范》(GB37487),达到《公共场所卫生指标及限值要求》(GB37488)规定。食品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系列国家标准规定。
四、应当设置布草(储物间)和消毒间,配备专用消毒柜,建立消毒管理制度,客房设施设备及用品应齐全完好。应安装使用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或手机APP旅客住宿登记系统,应在房屋出入口、前台、主要通道、寄存室等公共区域安装视频监控设备,监控录像保存30日以上。严格落实旅客住宿“四实”(实名、实数、实情、实时)登记、未成年人入住“五必须”、访客管理等规定,要及时将采集登记的旅客住宿信息上传至公安机关。
五、厕所布局合理,数量充足,干净整洁、无臭味异味;均为水冲式或生态厕所,确保粪污有效处理或资源化利用。
六、新建民宿应符合《消防法》、《农村防火规范》(GB50039)、《旅馆建筑设计规范》(JGJ6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等相关要求;已投入使用和利用村民自建住宅改造为民宿建筑应达到《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中的A级要求,防火及消防设施应符合《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导则(试行)》相关要求,不符合要求的,应进行改造并完善消防安全技术措施。
七、位于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内的民宿,设施设备应符合《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GB/T17775)、《旅游度假区等级划分》(GB/T26358)、《旅游厕所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GB/T18973)等对应等级的相关规定。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