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sybj/2025-00010 | 发布机构 | 商洛市医疗保障局 | ||
| 公开目录 | 部门文件 | 发布日期 | 2025-06-04 | ||
| 名 称 | 商洛市医疗保障局 关于进一步明确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 ||||
| 时 效 | 主题分类 | 其他 | 文 种 | ||
为进一步做好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工作,保障好我市医疗机构现实需求,经研究,现就全市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将市医保局、卫健委《关于规范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商医保发〔2020〕59号)中的“项目价格标准备案”要求,改为医疗机构对本单位新开展的项目(即医疗机构首次开展的,我省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中已有的项目)实行“项目价格抄送登记”制,医保价格管理部门不再进行现场验收。医疗机构应提前10个工作日做好价格公示,同时向本级医保部门书面报告新开展项目价格情况,并附项目收费抄送表(见附件1)。
二、医疗机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医疗服务项目,应严格落实市医保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公立医疗机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通知》(商医保发〔2024〕44号)有关要求,在提前10个工作日做好收费公示的同时,向同级医保等部门报告项目价格情况,并附项目收费抄送表(见附件2)。对于医疗机构抄送的价格如存在与其成本差距过大、价格标准在同级别医疗机构中最高、价格标准变动幅度过高等情况的,医保部门可对申报价格提出异议,规范、引导医疗机构合理确定医疗服务价格。
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必须保持一定时期内相对稳定,提价周期不少于6个月。
三、医保部门工作日内随时接收本级医疗机构“项目价格抄送登记”有关文件资料,不做集中办理限制。医保部门要严格对照政策核准抄送的价格内容和医院定价,对不符合标准的应向医疗机构指明,并提醒修正。县区医保部门应每月初,以电子版形式向市局稽查科整理报送上月本级受理的抄送和登记资料(医保部门登记样表见“附件3”),同时向本级医保基金监管机构反馈医疗服务价格抄送登记情况,并做好与同级卫健、市场监管等部门的工作融合贯通,根据需要向其提供有关抄送和登记信息。
四、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按照《关于废止<转发省医保局关于规范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的通知》(商医保函〔2023〕84号》规范要求,严格新增项目界定,落实申报和省级医保部门考察、论证等规范流程。
五、市内城市公立医疗机构,即依据《关于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15〕90号)等相关政策参与新的医院管理制度、运行机制和诊疗秩序综合改革的公立医疗机构,依市医保局《关于转发陕西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2021版)的通知》(商医保发〔2022〕6号》为基础,结合后续各期市医保局印发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有关政策要求执行;三级医疗机构按此执行。
县级及以下公立医疗机构(包括市级医保定点但未参加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依市医保局《关于调整县级及以下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政策的通知》(商医保发〔2022〕34号》为基础,结合后续各期市医保局印发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有关政策,对应医院等级严格执行。尚未取得等级医院资格的公立医疗机构,按照一级医疗机构服务项目价格,对应商医保发〔2022〕34号及后续文件执行;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中有三级医院最高限价,没有二级、一级医院价格的,按照市医保局《转发关于明确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商医保发〔2020〕50号)处理。
六、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政策适用全市所有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保定点民营医疗机构参照执行。医疗服务项目内涵、服务产出、价格构成、除外内容和说明的制定和修改权限在省医保局,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变动。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市医保局制发的政策文件,不得套取套用国、省及外地市政策和标准。
七、医疗机构应严格落实本通知要求,严肃执行价格抄送制度。对未按规定抄送的,将对医保基金监管及价格治理执法等工作中发现的有关问题给予从严处理。
本通知未涉及的如医疗服务项目医保报销政策备案等有关事项,其办理规定及流程仍按现行要求执行。
附件:1.商洛市新开展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抄送表
2.商洛市实行市场调节价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抄送表
3.医保部门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登记表(样表)
商洛市医疗保障局
2025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