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611000MB296492XP/2026-00000 | 发布机构 | 商洛市医疗保障局 | ||
| 公开目录 | 部门文件 | 发布日期 | 2025-12-18 | ||
| 名 称 | 商洛市医疗保障局 商洛市财政局 商洛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将分娩镇痛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通知 | ||||
| 时 效 | 主题分类 | 其他 | 文 种 | ||
各县区医保局、财政局、卫健局,市医保经办处,市直定点医疗机构:
为积极推动医保支持生育政策,提升参保群众生育医疗保障获得感,减轻育龄妇女生育费用负担,构建生育友好型社会,经充分论证研究,决定将“分娩镇痛”医疗服务项目纳入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医保支付类别调整
将分娩镇痛(项目编码:013112020090000)医疗服务项目纳入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不分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均按甲类支付管理。
二、医保待遇及支付政策
(一)我市参保人员住院分娩生育待遇,统一按照市内、外医院级别和职工医保或居民医保对应的起付标准、报销比例支付。
(二)市内DIP改革医疗机构住院分娩生育病例,统一纳入按病种分值付费(DIP)按相关病组予以支付。未纳入DIP改革医疗机构,实行按定额支付。我市参保人员在省内异地生育住院的,医保基金按就医地DRG/DIP支付方式政策结算、清算费用予以支付。
三、有关要求
(一)市级医保部门要及时市卫健委沟通协调,共同推进生育相关政策的配套衔接,确保政策平稳落地。市医保经办处应就政策调整、落地期间与省平台做好衔接工作。卫健部门要加强医疗机构的分娩镇痛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应用分娩镇痛技术,强化分娩镇痛技术人员培训。财政部门要做好医保基金的运行监督和保障工作。
(二)各级医保、卫健部门要同步做好政策宣传和解读,及时回应人民群众关切问题,合理引导社会预期,提升参保群众获得感。
四、其他
本通知原则上自2025年12月18日起施行,具体以省医保平台维护时间为准。本通知由商洛市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执行过程中如遇中省相关政策调整,按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商洛市医疗保障局 商洛市财政局
商洛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