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推进安全生产“打非治违”工作,严厉打击无证生产经营、违规作业等非法违法行为,压紧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震慑和教育引导作用,市安委办集中公布3起典型案例,督促各生产经营单位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法定责任,自觉守住安全生产底线,坚决防范和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2026年6月1日,商洛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发现,某烟花爆竹有限公司在门房内存放潮湿烟花爆竹产品约100件。
该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禁止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储存(零售)场所以外储存烟花爆竹”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四项,结合《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裁量细则第199条C档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对该公司处以人民币2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6年4月7日,商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执法检查时发现,某公司电梯维保记录存在异常。经调取监控录像核实,维保记录标注当日,并无维保人员进入电梯作业区域开展维保工作,维保人员实际于次日到场开展作业,事后补填维保记录。同时,该公司存在多台电梯共用一份维保记录的问题,构成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开展电梯维保的违法行为。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商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该公司处以人民币2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6年8月6日,商洛市商州区消防救援大队行政执法人员在对某建筑装饰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西侧、北侧两处空开及电线裸露,直接敷设在可燃木板上,未做任何防护措施。商州区消防救援大队到期复查时发现,该单位仅完成部分整改,西侧仍有一处空开及电线裸露,直接敷设于可燃木板上,依旧未设置任何防护措施,存在电气线路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经依法裁量后,商洛市商州区消防救援大队责令该公司停止使用西侧空开及其对应配电线路,并对该公司处以人民币1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