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20240102-173215-657 | 发布机构 | 商洛市应急管理局 | ||
公开目录 | 部门文件 | 发布日期 | 2019-10-22 | ||
名 称 | 商洛市应急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行业安全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 ||||
时 效 | 主题分类 | 其他 | 文 种 |
各县区应急管理局:
为认真贯彻应急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流向信息化管理有关工作的函》(危化司函【2019】18号)和《关于认真宣传贯彻《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的函(危化司【2019】19号)的函》和陕西省应急管理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行业安全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陕应急【2019】231号)的相关要求,进一步规范我市烟花爆竹行业安全管理工作,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烟花爆竹流向信息化管理
(一)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应在每年9月份要通过流向系统更新本企业基本信息,有关许可证发生变更、延期换证的,企业应及时更新相关信息,并通过流向系统由县区应急管理部局核实确认。
(二)各县区应急管理局要通过线上查看和线下执法检查相结合的方式,督促指导企业落实烟花爆竹流向管理制度。凡发现未落实流向信息化管理相关要求的,依据《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3号)第三十五条等相关规定严肃查处。
(三)各县区应急管理局及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在流向系统使用过程中的系统技术问题,可咨询流向系统应用服务热线电话4006908080。
二、认真宣传贯彻《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
(一)扎实做好《规范》宣贯工作。各县区应急管理局要采取聘请专家宣讲解读、播放宣传片、印发宣传资料等方式广泛宣贯《规范》,推动烟花爆竹安全监管人员以及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全面掌握并认真落实《规范》要求。
(二)严格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各县区应急管理局要严格执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5号),认真对照《规范》,严把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准入关,坚决杜绝“上店下宅”、“前店后宅”等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零售店(点),要加强督导检查,坚决取缔不符合要求的零售店(点),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三)严厉打击违法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各县区应急管理局要积极会同公安机关,认真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深化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17)97号)要求,始终保持“打非”高压态势,依法严厉打击未经许可违法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关闭取缔不符合安全条件的零售店(点),并将关闭取缔的零售店(点)及相关人员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严防“关而不停”或者转入“地下”非法经营。
三、全面落实企业全员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烟花爆竹经营企业要按照省安委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企业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指导意见》(陕安委会(2017)12号)和《陕西省企业安全生产承诺制度(试行)》要求,建立健全全员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管理各项工作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风险管控双重预防机制,在2019年12月底前完成企业逐级安全责任和风险管控承诺书签订工作,切实夯实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法定代表人、职能部门和操作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对违反安全操作规程,违规操作、违规指挥的现象严肃查处,确保安全生产。
请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烟花爆竹经营企业。
商洛市应急管理局
2019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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