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syjj/2024-00090 | 发布机构 | 商洛市应急管理局 | ||
公开目录 | 部门文件 | 发布日期 | 2024-03-29 | ||
名 称 | 关于印发《商洛市尾矿库隐蔽工程专项检查及汛期安全防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
时 效 | 主题分类 | 安全生产监管 | 文 种 |
各县区应急管理局,市相关非煤矿山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方位落实落地尾矿库防汛安全措施,确保尾矿库生产运行安全,市应急管理局制定了《商洛市尾矿库隐蔽工程专项检查及汛期安全防范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商洛市应急管理局
2024年3月27日
商洛市尾矿库隐蔽工程专项检查及汛期安全防范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落实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做好尾矿库隐蔽工程专项检查等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矿安〔2024〕6号)要求,扎实推进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工作,进一步规范尾矿库安全生产行为,确保尾矿库汛期安全,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立足“两个根本”在全面推进尾矿库治理的基础上,深入排查影响尾矿库安全的突出问题、共性问题、深层次问题和根源性问题,超前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坚决遏制尾砂泄漏、排洪系统损坏、溃坝等事故发生。
二、工作目标
按照“应检尽检、能检尽检、应联尽联”的原则,于2024年4月底前,完成全市尾矿库排水井、排水斜槽、排水管(涵洞)、排水隧洞、拱(盖)板、溢洪道、排洪明渠、截洪沟、排渗设施等隐蔽工程质量和在线监测的检测及自查自改。严格按照尾矿库“管住水、护住坡、看住井、应好急”的十二字方针和现场19项管理技术措施要求,于5月中旬前,组织完成“八个一”行动,超前谋划实施尾矿库防汛度汛防控措施,做到问题早发现、隐患早处置,确保不发生溃坝泄漏等重大安全环境事故。
三、重点任务
(一)扎实开展排洪构筑物及监测设备检测。各县区应急管理局要督促辖区内尾矿库企业尽快委托具有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混凝土工程,推荐采用)或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主体结构工程检测)乙级以上资质,并通过CMA认证的检测检验机构,对排水井、排水斜槽排水管、排水隧洞、拱(盖)板、溢洪道、截洪沟、排渗设施等隐蔽工程进行一次全面质量检测和自查自改。对在用尾矿库监测设备进行一次全面检测,且监测预警系统数据必须按设计要求接入省部级安全风险监测预警平台。对发现的问题要列出清单,明确整改措施、时限和责任人,确保全部整改到位,并形成质量检测和自查自改报告,报属地应急管理部门。对排洪系统质量、强度、型式等不满足设计要求、未按规定接入的在线监测预警系统的尾矿库,必须立即停止使用,委托原设计单位制定整改方案,限时组织实施整改,未整改完成并验收合格的不得恢复使用。企业主体灭失或负责人失联无法正常生产经营的尾矿库,要提请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实施排洪构筑物质量检测,做到“应检尽检、能检尽检”
(二)超前谋划尾矿库度汛防控措施。各县区应急管理局要督促辖区尾矿库企业在汛期前完成“八个一”行动,一是进行一次汛前调洪演算,复核尾矿库防洪能力,降低库内水位,确保尾矿库干滩长度、调洪库容、浸润线埋深等主要运行参数及排洪系统泄流能力满足设计及调洪演算要求;二是开展一次坝体稳定性分析,校核尾矿坝典型断面在不同工况条件下的抗滑稳定性、抗滑稳定最小安全系数、尾矿坝外坡比、坝体强度是否满足设计要求;三是复核一次排洪系统封堵体可靠性,查勘是否出现漏砂、变形损坏或封堵位置与设计不符;四是排查一次库区、坝体及排洪设施边坡周边环境,是否存在滑坡、泥石流等影响尾矿库安全的不良地质体;五是检查一次库外尾矿输送管道,看是否存在老化、破损、变形、位移、裂缝及淤堵不畅等问题;六是实施一次应急准备工作检查评估,进一步完善溃坝、排洪系统损毁、尾砂泄漏等专项应急救援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建立应急广播系统,建设尾矿库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健全应急道路、通讯:供电、照明等设备设施;七是组建一个汛期尾矿库企业24小时专人盯守工作专班,健全应急响应机制,实施24小时专人不间断值守巡查,确保发现险情及时处置,出现尾矿库事故征兆等紧急情况必须立即撤人;八是组织一次应急救援演练,特别是尾矿库“头顶库”企业要会同属地地方人民政府、下游居民等联合开展,确保险情发生时下游居民能够第一时间接到通知并按照紧急避险线路疏散撤离。
(三)扎实开展汛期巡查检查。各县区应急管理局要严格按照尾矿库“管住水、护住坡、看住井、应好急”的十二字方针和现场19项管理技术措施要求,结合“八个一”行动落实情况,扎实开展好汛前检查、汛中巡查、汛后排查工作。督促尾矿库企业以“五查五看”为重点开展好自查。一查责任制与度汛方案、应急预案、人员撤离计划制定情况,看防汛度汛准备工作是否到位;二查尾矿坝(包括初期坝、堆积坝、副坝、拦洪坝、拦渣坝)稳定情况,看是否存在异常沉降、位移、冲沟、裂缝、坍塌、沼泽化、浸润线出逸等隐患;三查尾矿库干滩长度、安全超高、调洪库容,看是否满足设计要求;四查排洪构筑物断面尺寸、入水口高程及建筑材料,检查库外尾矿输送管道有无老化、破损、裂缝,看是否存在变形、位移、损毁、淤堵、排洪不畅等问题;五查库区周边,是否存在山体滑坡、塌方和泥石流等异常现象,是否存在违章爆破、采石、排放废弃物等危及尾矿库安全的行为。
同时,各县区应急管理局以“八到位”为重点加强汛期尾矿库巡查检查,一要重点检查尾矿库企业贯彻落实监管部门防汛通知要求,开展防汛度汛工作是否落实到位;二要重点检查尾矿库企业度汛方案制定是否落实到位;三要重点检查尾矿库企业与尾矿库下游村镇签订安全生产协议是否落实到位;四要重点检查尾矿库企业落实重特大暴雨停止排尾放矿、紧急情况“防、抢、撤”制度执行是否落实到位;五要重点检查曾发生事故或遇险尾矿库的防汛度汛设施运行状况及治理措施是否落实到位;六要重点检查尾砂输送管道日常检查巡护是否落实到位;七要重点检查在建尾矿库度汛措施是否落实到位;八要重点检查“一库一策”治理尾矿库施工现场安全措施是否落实到位。
(四)突出汛期风险隐患管控治理。各县区应急管理局要督促尾矿库企业加强汛后隐患排查治理,针对坝体、排洪系统、安全监测预警系统等关键环节组织技术力量,对照《尾矿库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明确的19类重大事故隐患逐库“过筛子”,并结合“一库一策”治理方案进行查漏补缺。要突出对“无主库”“头顶库”“长停库”的排查管控,督促县区政府和企业进行安全风险评估,修订完善管控措施,防止出现管理漏洞和监管盲区。
1.无主库。高度重视“无主库”因缺少企业巡护管理导致安全风险上升的现实,严格落实县级政府对辖区内“无主库”的安全管理责任,开展汛期专项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研究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风险管控措施,明确落实各项管控措施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确保安全风险管控措施有效实施,确保“无主库”安全风险始终处于受控状态。
2.头顶库。充分认识“头顶库”的严重危害和事故后果,认真开展安全度汛隐患排查治理,全面检查、维护和疏浚排洪系统,保证足够的调洪库容;严格按照设计要求控制浸润线埋深,保证尾矿库设计的防排洪能力和坝体稳定性,提高抵御事故风险能力。要督促当地政府组织尾矿库企业、下游群众和有关部门,至少开展一次联合应急演练,让群众了解掌握预警信号、撤离方向、避险路线和安置地点,遇到险情能够第一时间开展应急处置和迁安避险。
3.长停库。坚决纠正长停库没有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不进行安全监管的错误思想认识,通过督查检查、明察暗访、随机抽查等方式,督促企业将长停库按运行库同等管理。严格落实长停库安全保障措施,降低库内水位,确保长停库干滩长度、安全超高、调洪库容、浸润线埋深等主要安全参数及排洪系统始终满足设计要求。要严厉打击以停产为由规避安全生产督查检查,运用在线监测巡查等手段,一旦发现异常情况,要立即现场核查,严肃查处追责。
(五)强化应急防控处置措施。各县区应急管理局要严格按照“宁可备而无用,不可用而无备”的原则,督促企业提前完善尾矿库安全度汛工作预案,配足抢险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所有尾矿库企业要在汛期安排专人进行24小时巡查,特别是“头顶库”“无主库”和“停用库”的值班值守和检查巡查,时刻保障信息畅通。要加强与气象、水利、地震、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的联系,及时发布防范暴雨、洪水、泥石流、地震等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增加预警提示信息发送频次,切实增强安全风险监测预警能力。要健全完善尾矿库风险监测预警处置机制,细化不同时段、不同警情的预警处置权限和预警处置措施,加强线上排查和线下核查,做到有警必查、闭环处置,提升风险监测预警处置水平,确保风险可防可控。
(六)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各县区应急管理局要于4月底前组织相关专家对辖区尾矿库逐库开展执法检查,推动实现辖区内所有尾矿库排洪系统质量检测100%、隐蔽工程自查自改100%、应急管理部门检查100%;于5月底前对企业“八个一”行动实施情况检查100%。督促企业抓实抓细汛前各项安全准备工作,切实提升安全保障能力。要聚焦重大隐患执法力度,综合运用执法惩处约谈警示、“黑名单”、行刑衔接等手段,严肃查处尾矿库非法运行、超设计坝高和超设计库容堆存尾矿、擅自改变筑坝方式、不按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回采、重大设计变更不履行审批手续以及停用时间6个月以上尾矿库擅自启动使用等违法违规行为,严防违法违规行为导致事故发生,真正做到“查处一批、震慑一批,教育一批”的效果。
四、时间安排
自即日起,到2024年10月15结束,分为企业自查自改,县区局检查、市局抽查三个阶段进行。
(一)企业自查自改(即日起至2024年4月30日)。尾矿库企业要严格按照(附件1)要求,对2023年4月1日前,已完成完排洪构筑物等隐蔽工程质量检测的,企业要尽快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再进行一次全面检测;对4月1日后完成检测的,企业要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认真复核,确保无检测漏项,排洪系统运行安全。并于4月30日前,将检测自查自改报告以正式文件形式报送各县区应急管理局,同时上传省尾矿库监测预警系统。
(二)县区局检查(2024年4月15日-10月10日)。各县区应急管理局组织相关专家组对辖区内尾矿库企业排洪构筑物等隐蔽工程质量检测、“八个一行动”“五查五看”等工作落实情况进行“全覆盖”检查,并严格按照《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尾矿库安全规程》等标准规范,对检查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及违法违规行为企业未主动上报并积极落实整改的,一律依法依规严肃惩处,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行刑衔接”追究刑事责任,对整改后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要依法依规提请地方政府予以关闭。
(三)市局抽查(2024年5月1日-10月15日)。市局在县区局检查的基础上,对各县区工作开展情况和部分尾矿库企业进行抽查。对存在工作落实走形式、检查工作不细致、检测数据造假、自查自改不到位、执法检查不严格等问题的市县和企业,一律责令重新开展自查自改,并对相关单位进行通报约谈,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政治站位。开展尾矿库隐蔽工程专项检查及汛期安全防范工作是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精神,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有效防范化解尾矿库重大安全风险的重要举措。各县区应急管理局分管领导要亲自部署、亲自推动、亲自督办,定期调度,持续督导。各尾矿库企业主要负责人要亲自研究、亲自部署、亲自组织实施,严格把关每个环节,坚决杜绝走过场,确保各项工作落地见效。
(二)压实工作责任。各县区应急管理局要将此项工作纳入到年度非煤矿山重点工作任务,专题研究部署,专人定期督办,逐项推进落实,按时报送进展情况,对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要依法依规作出现场处理或者行政处罚。市县局要尽快更新完成辖区内尾矿库包保责任人,夯实包保责任人工作责任,在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各尾矿库企业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尽快成立以主要负责人挂帅的工作专班,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按时抓好落实,确保不发生溃坝泄漏等安全环境事故。
(三)加强督导问效。各县区应急管理局要结合矿山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等重点工作,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督导检查。省厅将结合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周调度、月研判、季盘点、年总结”机制,建立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定期调度、定期分析、定期总结、定期通报工作机制,多措并举推动专项工作有序开展。
(四)加强信息报送。各县区应急管理局、市非煤矿山相关企业要指定专人负责本次专项工作,并于5月5日前将尾矿库隐蔽工程专项检查工作开展情况总结及有关汇总表,10月8日前将汛期尾矿库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总结、典型案例及有关汇总表报送市应急管理局。
联系人:刘柁 联系电话:0914-2866082
兄弟城市
县区政府
党群机关
政府部门
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