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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商洛市应急管理专家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索 引 号 syjj/2025-00052 发布机构 商洛市应急管理局
公开目录 通知公告 发布日期 2025-07-28
名  称 关于印发《商洛市应急管理专家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应急管理局,商洛高新区、商洛经开区建设环保局:

为规范全市应急管理专家库运行管理,充分发挥专家技术支撑和决策咨询作用,市应急局研究制定了《商洛市应急管理专家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商洛市应急管理局

2025年7月24日


商洛市应急管理专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商洛市应急管理专家管理,充分发挥专家技术支撑保障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陕西省应急管理厅应急管理专家管理办法(试行)》(陕应急〔2024〕158号)《陕西省应急管理厅应急管理专家绩效评定细则(试行)》(陕应急〔2025〕9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应急管理专家为市应急管理局正式聘任并纳入应急管理专家库的专家。市应急管理局是市级应急管理专家的主管部门,对应急管理专家实施统一聘任、统一管理。

第三条 市应急管理专家实行分专业、分类别管理。

(一)根据职能职责成立18个专业组:安全生产类:非煤矿山组、危险化学品组、工贸组、交通运输组、建筑施工组、特种设备组、城镇燃气组、电力组、安全生产综合组、消防组、事故调查与分析组、安全生产培训组。自然灾害类:防汛抗旱组、地质灾害组、森林防灭火组、灾害风险评估组。应急救援类:预案管理组。保障类:科技信息化组。

(二)各专业组专家人数根据工作需要确定,由市应急管理局相关专业组审核科室(单位)推荐,并对入库专家实行动态管理,每年末进行个别调整,对履职不力的专家报经市应急局分管领导审定后,予以解聘,对符合录入条件的专家由相关科室(单位)报经分管领导审定后,增补入库。

第四条 在各专业组基础上,按照市级建设管理、市县共用的原则,组建全市应急管理专家库。专家工作条件和经费,依据“谁使用、谁负责、谁保障”的原则予以管理。

第二章 专家选聘

第五条 专家选聘遵循“公平开放、自愿申报、专业对口、择优选拔、动态调整、构成均衡”的原则。

第六条 专家申报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遵纪守法,无违规违纪违法犯罪记录,未被相关部门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二)热爱应急管理事业,坚持原则,工作敬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服从工作安排,主动接受市应急管理局教育管理和监督。

(三)熟悉并掌握国家和地方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和应急救援等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有关技术标准、技术规范以及相关行业领域的应急管理制度和规程,有较丰富的应急管理实践经验和较强的实际工作能力。

(四)具备大专及以上学历、中高级技术职称或国家注册安全工程师(消防工程师)资质,且具有5年以上从事本专业工作经历,或10年以上非本专业工作经历。

(五)能深入现场开展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应急救援等相关业务工作,具有较强现场发现、检查、审查、分析和解决事故隐患、决策咨询的能力,有较强参与事故和灾难调查分析、评估、审查等能力。

(六)身体健康,原则上年龄不超过65周岁(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以及享受国家特殊津贴的专家或荣获国家、省部级突出贡献科技人员称号者、省部级以上科技进步奖获得者,应当优先选取,不受单位、年龄限制),在精力和时间上能够正常参加专家活动。

(七)在职公务员不得申请进入专家库,也不得参加任何收取报酬的检查、评审、评估和验收等活动。

(八)申请人应当根据本人专业或专长申报专业组。

第七条 选聘程序

(一)专家选取。遵循符合聘任条件、满足工作需要、专业构成均衡原则,通过公开征集、单位推荐和个人申请相结合的方式选聘专家。单位推荐的须出具加盖单位公章的推荐意见,个人申请的由受理申请的市应急局相关科室(单位)审查推荐。市应急局相关科室(单位)负责各自业务范围内的专家推荐选取工作。县区应急管理部门可向市应急管理局推荐相关专业组专家。

(二)资格审核。由市应急管理局相关科室(单位)负责专家资格复审,并出具审核意见。

(三)专家审定。市应急管理局相关科室(单位)选取的专家,报请局分管领导同意后,提出拟聘请专家名单,由市应急管理局综合协调科统一汇总报局务会议审定。

第八条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自愿申请成为市应急管理专家的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提供以下申请材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个人简历(500字以内)、本人签署的《商洛市应急管理专家申请表》(附件1)原件(加盖公章或专家亲笔签名)及电子版。

(二)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消防工程师)证书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证明材料。

(三)其他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

(四)本人认为需要申请回避的信息。

(五)2寸彩色免冠证件照2张(其中一张粘贴与申请表的相应位置,一张用于制作聘任证书)及电子版。

(六)申请人属于在职人员的,须出具加盖单位公章的推荐意见。

第九条 专家名单公布、发证,由市应急管理局综合协调科负责。

(一)专家名单初定后,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市应急局部门频道、市应急管理局微信公众号公示7天,公示期满后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经综合协调科报市应急管理局审定后,正式确定聘用并公布。

(二)专家实行实名制,由市应急管理局统一发放聘用证书,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自动解聘。

第十条 增补选聘

市应急管理局各相关科室(单位)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每年底提出增补专家需求,履行相关程序后补充至专家库。并集中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市应急局部门频道、市应急管理局微信公众号进行公示。

第三章 专家职责

第十一条 工作职责

(一)参与全市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及应急救援等方面的政策、标准、规范、预案等研究、论证和制定修订工作。

(二)参与全市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及应急救援领域的各类专题调研、趋势研判、课题研究、评审论证、教育培训、应急演练等活动。

(三)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和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救援、调查评估、分析研判和应急处置等工作。

(四)参与全市安全生产执法检查、隐患排查整治、安全督查、项目安全审查、评估、评审、验收和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等其他相关工作。

(五)参与全市应急指挥体系、预案体系、救援体系及应急管理信息化建设的技术指导及决策咨询,为委托单位提供技术指导及决策咨询服务。

(六)完成委托单位委托或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四章 专家权利与义务

第十二条 专家权利

(一)接受委托参与各类监督检查、评审、评估、验收、审查、调查等工作时,可根据工作需要,进行现场勘查、调阅相关资料、向有关人员了解情况及参加有关会议。

(二)对全市或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应急救援工作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三)提出个人结论、意见和建议时,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与使用单位意见不一致时,有提出并保留个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四)参加应急管理业务继续教育培训活动。

(五)按相应规定获得参与各类应急管理技术支持活动的劳务报酬、奖励(使用单位选用公务员身份的专家除外)。

第十三条 专家义务

(一)遵守本办法规定,服从市应急管理局的统一调度、指挥和管理。

(二)按需要参与应急管理相关事务和工作,并认真执行有关应急管理、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坚持原则,公平公正、客观地开展工作,不弄虚作假,并对本人做出的技术结论或提供结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负责。

(三)遇有突发事件或其他紧急情况接到委派任务时,须按时赶赴事故或突发事件现场提供技术服务,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四)在开展工作过程中,及时记录和反馈工作情况,完成工作任务后,及时向委派工作的单位汇报并报送有关材料。

(五)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不得擅自披露相关信息,保守生产经营单位商业秘密、保护知识产权,遵守公共安全管理相关保密规定。

(六)在日常工作和执行任务过程中发现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市应急管理局报告。

(七)未经批准,不得以市应急管理专家库专家名义组织或参加任何活动。

(八)及时填写和更新个人信息,记录和反馈参与工作或活动的情况。

第五章 专家使用

第十四条 市应急管理专家库专家的使用坚持“行业对应、专业对口、随机抽取、激励择优、规范有序”的原则。

第十五条 选用专家库专家执行任务时,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各单位需要使用专家库专家时,提前2天向市应急管理局综合协调科提出申请并填写《聘请市应急管理专家审批表》(附件2),按程序提交审批。由市应急管理局主要领导审批后,安排相应专家开展工作。

(二)专家聘请审批通过后,由相关专家组审核科室(单位)负责向专家发布工作任务通知,确保专家在接到不同任务的调用通知时,及时有效地开展各类专家服务工作。

(三)专家接到通知后,应积极主动接受工作任务并在规定时间内开展工作。确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更换专家的,应按流程重新提交派遣审批表。

(四)专家接受委托从事相关工作,使用单位需为专家提供必要的交通、办公、生活及安全防护等保障措施。

(五)每次工作任务完成后,专家使用科室(单位)应按照要求填写《专家服务绩效评定表》(附件3)对专家工作情况进行即时评价。

第十六条 若专家库中无符合条件的专家或符合条件的专家数量不够时,经市应急管理局主要领导批准后,可临时聘请专家库以外的专家,使用后视情况按程序纳入专家库进行管理。

第六章 专家管理

第十七条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专家及专家库(组)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制(修)订专家管理制度,研究确定专家库建设的规模及方式,并根据工作需要动态调整专家库队伍。

(二)负责专家资格的审核确认、发证、培训、考核、解聘等工作。

(三)研究解决专家提出的应急管理领域重大问题和建议。

(四)组织开展专家交流研讨、教育培训等。

(五)记录及评价专家派遣时工作情况。

(六)其他有关事宜。

市应急管理局综合协调科负责市应急管理专家综合统筹工作,牵头建设专家库,建立完善专家管理工作机制;市应急管理局相关业务科室(单位)负责对本专业组专家聘任审查及日常管理。

第十八条 工作纪律

(一)专家接到工作任务通知后,应及时接受使用单位的调遣,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脱,为应急管理工作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

(二)严格遵守回避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主动申明并回避:3年内与任务对象存在任职或聘任关系的;本人、配偶或其他直系亲属与任务对象存在利害关系的;专家之间系夫妻或其他直系亲属关系,执行同一服务对象工作任务的;与任务对象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结论的;违反本办法保密、回避等规定及其他有不适合担任专家情形的。

(三)专家(含退休、离职、离岗)不得参加本人所在企业(含原所在企业)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价、安全设计审查、安全竣工验收等行政许可类活动。专家不得参加本人所在中介机构所开展业务项目的安全评审、安全评估、安全审查等活动。

(四)专家在开展工作活动前需签订《专家承诺书》(附件4),自觉遵守廉洁纪律和中央八项规定,不得以权谋私、徇私舞弊、贪赃枉法,讲人情面子、收受礼金礼品等。

第十九条 综合考核

(一)对专家实行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的主要依据。日常考核为每次应急管理业务活动结束后,由使用单位(帮扶组)、服务对象(部门、企业单位)从“现实表现和廉洁自律”两个方面进行绩效评定,评定结果与专家费发放直接挂钩。 年度考核为专家在1个自然年度内的总体表现,按照专家的业务能力、工作实绩、履职情况、考勤纪律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二)日常考核采取“服务对象测评+过程质量跟踪”评定机制,每次应急管理业务活动结束后,由使用单位(帮扶组)、服务对象(部门、企业单位)填写《专家服务绩效评定表》,对使用专家工作表现进行绩效评定。绩效评定实行百分制,分五个等次,即:90分(含)至100分为一等次,80分(含)至90分为二等次,70分(含)至80分为三等次,60分(含)至70分为四等次,60分以下为五等次。

(三)年度考核以日常考核结果为基础,市应急管理局相关科室(单位)根据每名专家日常考核评价情况,综合确定专家年度考核结果,形成《专家工作情况年度考核评价表》(附件5)报市应急管理局综合协调科汇总。对于考核不合格,市应急管理局综合协调科将报请局领导审定后予以解聘。对工作优秀和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家优先向省级应急管理专家库予以推荐。

第二十条 专家每三年统一集中调整一次,期间每年根据实际需要可进行个别调整。专家库中未涉及的行业领域,需要专家时,由相关部门、单位提出需求,按照本办法第五、六条要求增补。

第二十一条 专家自愿退出,由各单位报市应急管理局综合协调科,收回聘用证书,并向社会公告解聘。

第二十二条 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过确认予以解聘,书面通知本人,及时收回有关证件,向社会公告,有工作单位的抄送本人所在单位。

(一)在实际工作中有确凿证据证明专业能力不能胜任专家工作,或因身体状况、工作变动等原因不能再担任专家的。

(二)在委派期间利用专家身份为本单位或他人联系业务,推销产品,或故意打压、刁难被调查、检查单位的。

(三)收受被调查、检查、审查、核查评估、评审、验收单位和中介机构财务或在服务对象单位报销有关费用。

(四)违反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在执行相关任务中刻意降低标准、弄虚作假,谋取私利,作出显失公正或虚假意见结论的。

(五)参与工作不积极,聘期内无故不参加市应急管理局指派任务3次及以上或参与任务时不能提供任何决策咨询服务。

(六)专家之间系夫妻关系或其他直系亲属关系参加同一服务对象工作任务、存在第十五条第三款情形的或其他执行工作任务需要回避而未回避的。

(七)违反保密规定的。

(八)技术工作中出现严重过失,造成不可挽回损失的。

(九)其他不宜继续从事专家工作的。

专家存在除第一条之外情形的,取消其专家资格,三年内不得在本市再次担任应急管理专家;有关情况抄送其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二十三条 履职期间,因不当行为造成对他人损害或单位损失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专家费用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可根据工作需求编制专家费用年度预算,统一纳入财政预算。

第二十五条 专家经费补助标准

(一)专家服务费按日计算,基本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500元,工作不足半天(4小时),按半天计算补助300元。实际发放金额根据绩效评定结果分级发放,即:一等次按照100%比例发放,二等次按照90%比例发放,三等次按照80%比例发放,四等次按照60%比例发放;五等次按照40%比例发放。

(二)专家参加抢险救援险重任务,经市应急管理局主要领导审批,可以适当提高补助标准。

(三)聘请专家从事相关工作产生的交通和住宿费用,由使用单位统一按照规定支付和报销,不得报销差旅费补助。

第二十六条 专家费用严格执行相关财务规定,专款专用,不得随意、变相扩大开支范围。

第二十七条 专家费用补助由使用专家单位提供相关专家信息资料,按照以下规定办理报销手续。

(一)报销专家费用须由使用单位填写《专家服务费用发放信息统计表》(附件6),附《聘请市应急管理专家审批表》、《专家服务绩效评定表》相关活动文件,按照专家费用标准支付。

(二)报销结算程序按照有关财政规定执行。

(三)专家参加任务有专项经费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专家执行多个任务的,每天按最高标准执行。

第二十八条 使用专家单位督促专家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缴纳专家费个人所得税。

第八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九条 市应急管理局适时组织专家开展交流培训活动,开展关于应对安全生产、自然灾害、应急救援和综合防灾减灾救灾法律法规、业务技术等方面的专题培训。

第三十条 使用单位可根据任务实际为参加抢险救援、事故调查等危险性较大工作的专家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