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陕西省龙钢集团公司木龙沟铁矿“10·11”事故有关责任人、责任单位的处理
索 引 号 |
20240402-103917-335 |
发布机构 |
商洛市应急管理局 |
公开目录 |
安全生产 |
发布日期 |
2007-03-27 |
名 称 |
对陕西省龙钢集团公司木龙沟铁矿“10·11”事故有关责任人、责任单位的处理 |
时 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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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
其他 |
文 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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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陕西省龙钢集团公司木龙沟铁矿“10·11”事故有关责任人、责任单位的处理
一、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理
1、洛南县石坡新瑞采矿队凿岩工张建富、张学成违规私自进入970水平2号矿体28号废弃采场,违章冒险作业,对此次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张建富、张学成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责任。
2、朱守成,洛南县石坡新瑞采矿队副队长,具体负责970水平生产安全管理工作,未能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导致安全管理混乱,且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破坏了事故现场,将死者运回原籍处理,性质严重,对本起事故负有主要管理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现已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建议司法机关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3、徐国荣,洛南县石坡新瑞采矿队队长,全面负责970水平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未能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导致安全管理混乱,部分从业人员未经安全培训,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违章违规作业现象突出,且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对本起事故负有主要管理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现已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建议司法机关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4、许道文,天宁公司木龙沟铁矿项目部副经理,对洛南县石坡新瑞采矿队负有直接安全监管责任,事故发生后,擅自将死者运往原籍处理,且隐瞒不报,情节恶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对本起瞒报事故负有主要管理责任,现已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建议司法机关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5、马新瑞,天宁公司木龙沟项目部经理,全面负责该项目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虽事故发生前后因病在西安住院,但得知事故信息后未及时上报,对本起事故负有主要管理责任,建议天宁公司给予撤职处分。
6、程明录,天宁公司经理,超范围经营,违规将木龙沟铁矿970水平工程承包给不具备采矿资质的洛南县石坡新瑞采矿队进行采掘作业,对木龙沟项目部疏于管理,对本起事故负有重要管理责任。建议由商洛市安全监管局依照《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对其个人处以2万元罚款。
7、张辉,龙钢集团木龙沟铁矿生产安全科科长,负责全矿安全生产技术和安全管理工作,科室安全职责不清,安全管理不严,安全措施跟踪监管不力,虽对2号矿体28号采场下达了停工通知,但未对该采空区及时进行封闭,对本次事故负有重要管理责任,建议木龙沟铁矿根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12条规定给予其行政处分。
8、陈英,龙钢集团木龙沟铁矿主管安全生产副矿长,负责全矿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管理、职工安全教育培训、事故隐患整改等工作,履行职责不到位,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根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12条规定,建议龙钢集团公司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
9、卫中山,龙钢集团木龙沟铁矿常务副矿长,负责全矿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具体负责970水平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对承包970水平井巷工程的单位资质审查不严,安全管理、职工安全教育培训、事故隐患整改等职责履行不到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够,对本起事故负有重要管理责任,根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12条规定,建议龙钢集团公司给予其行政警告处分。
10、孟祥正,龙钢集团木龙沟铁矿矿长,负责该矿全面管理工作,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贯彻不力,安全管理责任制落实不够,对在该矿承包工程的单位资质审查把关不严,对本起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龙钢集团公司对其进行通报批评,并责成其向省、市、县安全监管局写出书面检查。
二、对有关责任单位的处理
1、建议洛南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注销洛南县石坡新瑞采矿队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注册号:6125222900038);建议洛南县国家税务局依法注销洛南县石坡新瑞采矿队税务登记证(陕国税洛字611021773835579)。
2、建议陕西省建设厅重新审定或吊销陕西天宁矿业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资质证(证号:A3074061000022)。
3、建议责成龙钢集团木龙沟铁矿从2005年10月15日起,全面停产整顿,尽快拿出整改方案,进行全面整改,整改工作完成后,提出书面申请,经省、市、县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4、鉴于龙钢集团公司木龙沟铁矿与陕西天宁矿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970水平开拓工程承包合同中部分条款违反了《安全生产法》、《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建议龙钢集团公司木龙沟铁矿终止与陕西天宁矿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970水平开拓工程承包合同。
5、建议由商洛市安全监管局依照《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对木龙沟铁矿生产安全事故及970水平2号矿体28号采场违法生产活动给予经济处罚。
6、建议责成龙钢集团木龙沟铁矿向省安全监管局、商洛市政府写出书面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