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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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安永乐陕西福乔瑞科技材料有限公司“8.20”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
索 引 号 syjj/2024-00160 发布机构 商洛市应急管理局
公开目录 安全生产 发布日期 2024-10-25
名  称 镇安永乐陕西福乔瑞科技材料有限公司“8.20”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

2024年8月20日7时30分许,位于镇安县永乐街道办王家坪社区四组渣家沟的陕西福乔瑞科技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乔瑞公司”)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造成一名作业人员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18万元。

事故发生后,镇安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立即要求相关部门全力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及善后工作,县应急局、县公安局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开展救援、现场勘验及善后等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规定,镇安县人民政府于2024年8月20日成立了由县应急局局长为组长,县应急局、县公安局分管副局长为副组长,县纪委监委驻县政府办纪检组、县委网信办、县委社会工作部、县工会、县科经局、县公安局、县人社局、县应急局、永乐街道办等单位相关领导和干部为成员的事故调查组,并按照相关程序及时上报商洛市应急管理局。事故调查组于2024年8月21日召开了事故调查组会议,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开展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本着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原则对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展开了调查。在综合当事人陈述、现场勘验笔录、证人证言等证据的基础上,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相关单位、人员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同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企业基本情况

1.陕西福乔瑞科技材料有限公司于2024年6月5日成立,位于陕西省商洛市镇安县永乐街道办王家坪社区四组,法定代表人岳浩,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611025MAB3MHB49E,注册资本壹佰万元人民币,公司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经营范围:一般项目:轻质建筑材料制造;新型建筑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建筑材料销售;建筑用石加工;金属矿石销售;选矿;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轻质建筑材料销售;石棉制品销售;石棉制品制造;人造板销售;人造板制造;工艺美术品及礼仪用品制造(象牙及其制品除外);建筑装饰材料销售;工艺美术品及收藏品零售(象牙及其制品除外);新材料技术研发(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事故发生时,该公司有员工8人,其中法定代表人1名、会计1名、炊事员1名,包装和装车工人3名,生产车间工人2名。大股东辜世杰口头任命工人杨科为厂长,负责厂区日常生产管理。

该公司有制砂生产线2条,破碎机、装载机、叉车各1台。主要是用制砂生产线将石料加工成白云砂,同时有人工选料、上料、回料等生产流程。

(二)相关企业基本情况

镇安县安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安通工程公司”)位于镇安县回龙镇水源村一组(其厂房、设备位于永乐街道办王家坪社区四组),法定代表人张吉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6110256984207350,注册资本陆佰万元人民币,公司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于2010年1月7日成立,经营范围:土石方、河滩开发工程施工,白云石、石灰石、彩砂、腻子粉、石粉、水泥预制品加工、销售;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普通货物道路运输;花卉、苗木种植、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24年5月10日,安通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吉涛之妻杨秀芳(身份证号码:612***********0545,回龙镇水源村一组人)与陕西福乔瑞科技材料有限公司签订了厂房租赁合同。

二、事故经过、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及善后处置情况

(一)事故经过

据厂内视频监控显示,2024年8月19日晚上10:53分,福乔瑞公司夜班工人周德华进入制砂车间,负责人工选料、上料、回料等工作。23:28,周德华驾驶叉车从仓库运送材料至制砂车间。8月20日上午7:30分左右,接班工人杨科(厂长)在接班时发现车间生产线正在运行,看到周德华侧身倒在破碎机操作台上,其头部被一白色物料袋覆压,杨科移开物料袋后发现周德华无反应,扶起后发现其脸部有血,且体温消失,就立刻呼叫其他员工并拨打“120”电话,“120”急救医生赶到现场检查后发现周德华已无生命体征。

(二)事故信息接报及应急响应情况

2024年8月20日7时30分左右,福乔瑞公司接班工人杨科接班时发现异常,立即呼叫其他员工并拨打“120”“110” 电话求救,镇安县医院救护车到现场后发现周德华已无生命体征。县公安局民警赶到现场初步排查后,向镇安县应急管理局通报了相关情况。县应急局接到报告后立即指派工作人员赶赴现场核查并指导企业开展应急处置,及时向镇安县县委办、县政府办报告了事故信息,并按相关程序向商洛市应急管理局上报事故信息。商洛市应急管理局接到信息报送后下发了《商洛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挂牌督办通知书》(商安委办发﹝2024﹞82号),对该起事故实行挂牌督办。

(三)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本次事故造成1人死亡,死者周德华,男,43岁,汉族,身份证号为511***********8757,家住四川省仁寿县大化镇正义村十一组。

本起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18万元。

(四)善后处置情况

经镇安县人民调解委员调解并经镇安县人民法院司法确认,福乔瑞公司与周德华家属于2024年8月27日达成协议,福乔瑞公司赔偿死者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共计118万元,2024年9月2日之前支付40万元,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理赔到位后立即支付30万元,剩余48万元,自2024年10月31日起每月31日前支付5万元至2025年7月31日前付清全部款项。协议达成后,死者家属将遗体送安康市火葬场火化,随后运回四川省仁寿县老家安葬。

(五)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事故发生后,镇安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及涉事企业能够按照各自职责,及时有序开展应急救援及善后处置工作,社会大局稳定,未引发社会舆情。福乔瑞公司对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夜间工作仅安排1名工作人员,不能及时发现已发生的安全事故。福乔瑞公司对安全生产事故信息报告不规范,未在第一时间将事故信息向属地政府及安全监管部门报告,镇安县公安局在现场勘验结束后才将事故信息向县应急管理部门通报,导致事故信息上报时间超2小时。

三、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死者周德华未取得特种设备作业资格证书,未佩戴安全帽,在夜间单人驾驶叉车作业,在用叉车将物料运输至破碎机平台后,周德华冒险站在物料袋正下方作业,在物料袋的带子突然发生断裂时,未能及时避让,导致其头部被坠落的物料袋砸伤,致其死亡。

(二)间接原因

1.陕西福乔瑞科技材料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混乱,在未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无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未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开展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及隐患排查、未认真开展教育培训、未制定应急预案并开展演练、无安全操作规程、安全警示标识不足等情况下,现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无特种设备(叉车)操作证,盲目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且现场无安全管理人员,事故发生后未能第一时间开展应急救援。

2.镇安县安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杨秀芳)将位于永乐街道办王家坪社区四组的厂房、设备租赁给陕西福乔瑞科技材料有限公司,租赁合同中无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租赁后未对承租方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和检查。

3.镇安县科经局指导工业企业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面工作力度不够,未能及时指导相关工业企业开展隐患排查治理。

4.镇安县应急管理局对辖区内工贸企业底数不清,在对企业的日常工作中监督检查不够,安全生产督导检查未实现全覆盖。

5.镇安县市场监管局对辖区内特种设备安全使用宣传覆盖面不够,未对该企业进行督导检查。

6.永乐街道办事处对安全生产属地监管不到位,该厂房自2024年6月生产以来直至事故发生,未对该企业开展过安全检查,未向相关县级职能部门上报企业信息,也未对事故企业开展联合执法检查。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镇安永乐陕西福乔瑞科技材料有限公司“8.20”物体打击事故是一起因违章作业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一)监管单位

永乐街道办事处及行业管理部门县科经局、县应急局、县市监局对辖区内小微工贸企业安全监管不到位,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属地监管责任和行业监管责任。依据镇安县安全生产委员会《镇安县安全生产约谈办法》(镇安委会发〔2019〕2号)文件之规定,建议县政府组织约谈永乐街道办事处和县科经局、县应急局、县市监局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建议由县安委会办公室牵头制定安全生产事故信息报告长效制度,建立县应急、公安、卫健、交警、消防等多部门信息共享和联动机制。

(二)事故单位

1.陕西福乔瑞科技材料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混乱,未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无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未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开展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及隐患排查工作、未认真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未制定应急预案并开展演练、无安全操作规程、安全警示标识不足等问题,盲目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导致事故发生,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二)(三)(四)(五)(六)款、第二十八条第(一)(四)款,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建议镇安县应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对陕西福乔瑞科技材料有限公司予以罚款50万元。

2.镇安县安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杨秀芳)将位于永乐街道办王家坪社区四组的厂房、设备租赁给陕西福乔瑞科技材料有限公司,未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租赁后未对承租方的安全生产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和检查,在本次事故中负有管理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建议对镇安县安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杨秀芳)罚款3万元。

(三)相关人员处理建议

1.周德华,现场作业人员,安全意识不强,未取得特种设备作业资格证,未佩戴安全帽,未认真排查隐患并采取规避措施,导致事故发生,在本次事故中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故免予追究其责任。

2.岳浩,陕西福乔瑞科技材料有限公司法人,未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存在失职行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建议由镇安县应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对岳浩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处罚23208.8元(按陕西省2023年度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58022元的40%计算)。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1. 陕西福乔瑞科技材料有限公司要认真汲取“8.20”物体打击事故教训,立即停工整顿,全面开展隐患排查,从源头杜绝各类事故再次发生。

2.陕西福乔瑞科技材料有限公司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发展理念,严格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遵章守规。严格遵守《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按程序做好事故信息上报工作。

3.陕西福乔瑞科技材料有限公司要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成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严格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建立安全生产双重预防机制,制定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并开展应急演练;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进一步强化一线作业人员和现场管理人员的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加强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安全管理,坚决杜绝无证上岗,压紧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4.镇安县安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要认真汲取“8.20”物体打击事故教训,签署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对承租方的安全生产进行统一协调、管理,要经常性开展安全检查,认真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5.永乐街道办事处和各行业管理部门要认真汲取“8.20”物体打击事故教训,举一反三,高度重视本辖区、本行业领域企业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认真排查辖区或职责范围内监管企业的各类安全隐患,全力化解和防范安全生产风险。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要求,进一步强化辖区内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镇安县政府“8.20”事故调查组

2024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