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611000MB2995021C/2026-00034 | 发布机构 | 商洛市应急管理局 | ||
| 公开目录 | 安全生产 | 发布日期 | 2026-04-01 | ||
| 名 称 | 陕西金凯奥新型材料科技开发有限公司“5•14”及镇安县鼎丰矿业有限公司“6•12”一般物体打击瞒报事故调查报告 | ||||
| 时 效 | 主题分类 | 安全生产监管 | 文 种 | ||
商洛镇安陕西金凯奥木王长坪大理石矿“5.14”
一般物体打击瞒报事故调查报告
2025年8月14日,我市收到中央第十五巡视组转办信访材料,有群众匿名举报称:“2025年5月14日,镇安县木王镇长坪大理石矿发生一起事故,工人高昌进受伤死亡,死者为本地人,且隐瞒不报。”
2025年8月14日上午,市应急局派出工作组核实情况,群众反映问题属实,并于8月15日上报省应急厅。
2025年8月22日,省安委办挂牌督办要求重点复核查明死亡原因及追究未按时上报事故信息责任,查清瞒报情节及责任。
接到省安委办督办通知书(陕安委办督〔2025〕29号)后,商洛市人民政府高度重视,市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先后批示要求“市安委办具体负责,迅速成立核查组,核实查明有关情况,提出处理意见,结果尽快报市政府,研究后按要求上报。”“由市安委办牵头,会同市级有关单位成立核查组,开展复核工作,按期按程序报送有关情况。”
经核查,2025年5月14日17时许,陕西金凯奥新型材料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木王长坪大理石矿(以下简称金凯奥大理石矿)开采平台工作面上发生一起物体打击瞒报生产安全事故,造成1人遇难,直接经济损失约500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商洛市人民政府成立以市政府副秘书长刘建军同志为组长,市应急局局长明道煜同志为副组长,市应急局为组长单位牵头组织市公安局、市工信局、市资源局、市总工会组成商洛镇安陕西金凯奥“5.14”瞒报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商洛市纪委监委参加。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询问谈话、技术勘验、查阅资料等方式,查明了事故发生时间、地点、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以及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调查认定,陕西金凯奥“5.14”事故是一起因现场人员违章冒险作业被物体打击造成的一般瞒报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单位概况
1.营业执照情况
陕西金凯奥新型材料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成立于2018年6月,是由田善堂100%出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025MA70X19W1W,注册资金:2000万元,2023年11月100%股权变更为:陕西玖彩钙镁实业有限公司,公司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法定代表人:田善堂,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田善堂,注册地址:商洛市镇安县永乐街道办事处新城社区锦湖豪庭2号楼104室,所属的木王长坪大理石矿位于镇安县木王镇长坪村四组,经营范围:大理石开采等。
2.采矿许可证情况
矿区地理坐标为:东经108°39′40″—108°41′10″,北纬33°22′40″—33°23′40″。2020年9月29日,矿权由广州杰鑫石材有限公司变更到陕西金凯奥新型材料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矿山名称由镇安卓远石材开发有限公司变更为木王长坪大理石矿,采矿许可证号码:C6110252010087120072056,矿区面积为:2.7688平方千米,开采深度:1498米到1250米标高,共有72个拐点圈定,有效期为:2024年11月7日到2027年11月7日。2025年8月5日,采矿许可证变更审批,矿区面积缩小为1.2227平方千米。
3.安全生产许可证情况
2024年9月6日,大理石矿露天开采工程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通过验收。2025年3月3日,镇安县应急局对企业进行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前的现场检查。2025年3月14日,获得商洛市应急管理局核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陕商)FM安许证字〔2025〕0185号,有效期2025年3月14日至2027年11月7日。开采方式为露天台阶式开采,开采矿种:饰面用石料(大理石),年开采规模4万立方米,公司现有员工16人,主要负责人1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2人,特种作业人员2人,矿山生产现场作业人员11人,总经理下设矿长,主要负责采场安全生产,采场设班组长和安全员,主要负责现场安全生产工作。2025年8月7日,大理石矿矿权面积缩小为1.2227平方千米,县应急管理局对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暂扣。
(二)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一是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不健全。法定代表人仅挂名不履职,事故发生后一直未到事发现场,长期不到采矿场履职,公司矿长刘东的最高学历为高中,安全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不能满足业务需要。二是安全管理制度悬空,未有效落实建立的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未执行《矿山隐蔽致灾因素普查规范》(KAT 22.3-2024),露天矿山开采未进行灾害治理,安全风险防控不到位。三是技术作业管理不规范,未落实《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国家标准GB 16423-2020)饰面石材开采技术规定,图纸未更新,未开展作业技术交底,无法有效指导现场施工。四是现场安全管理混乱,事故现场当班无安全员,安全员未在现场进行安全监护,未明确作业注意事项,未及时发现工人作业违章行为,未按设计开采的现象时有发生,现场安全警示标志标识不完善。五是安全教育培训流于形式,安全管理人员不知晓员工安全培训教育时长的规定,员工安全意识淡薄,安全风险辨识能力及自保互保意识差,2025年上半年未开展过应急演练。
(三)事故发生经过
2025年5月14日13点多,大理石矿正常组织生产开采大理石和运输大理石矿渣,现场共有11名工人。2台挖掘机在作业,其中田启培驾驶一台挖掘机倒渣,陈培驾驶另一台挖掘机负责装车。1辆货车在作业,王世林驾驶一辆绿色货车(车牌:晋Z0218)运输石料。2台绳锯在作业,第一台绳锯由高昌青操作,李华强协助浇水。另一台绳锯由高昌平操作,高昌进协助浇水,切割面大约有5米高。挖掘机司机陈培和班组长马万继在修电瓶。钻工徐胜应、徐家胜和汪平友分别在钻同一块石头的竖眼和平眼。绳锯工高昌平、高昌进、高昌青兄弟三人与钻工汪平友在同一平台可以互相看到。钻工徐胜应、徐家胜和绳锯工李华强(协助高昌青绳锯浇水)、马万继(修电瓶)在同一个平台可以互相看到。

17时许,货车司机王世林在倒车行进时,听到左手边约20米外传来“咣当”一声,看到正在绳锯作业的开采平台边坡上有很多石头滑下来,第一反应是把绳锯砸坏了,紧接着开车往后倒1秒﹣2秒时,王世林听到绳锯工高昌进大喊一声方言“哎呀,我的娘”,赶紧下车到跟前,看到高昌进被石头砸中后趴在地上,肩部往下基本被碎石覆盖,只有头露在外面,身旁有从平台侧面脱落的约2吨石渣,脚部附近有块约500斤石头。距离高昌进倒地处20余米的田启培,用挖掘机把大石头挪走。大家听到现场有人喊“快来帮忙”,放下手中工具赶快救援,高昌平离高昌进倒地处最近,很快赶到高昌进倒地处,在场人员用手把高昌进从碎石中扒出来,发现手臂、手背、额头都有擦伤,流了一些血,挪到平坦处后等待救护车救援。货车司机王世林给木王镇卫生院院长打手机请求救护车出诊。马万继拨打了110报警电话。王世林和马万继又先后拨打了镇安县120急救电话。
(四)事故现场情况
该现场位于镇安县木王镇长坪村四组,小地名为:“罗漆匠岩”。该现场为陕西金凯奥新型材料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开采矿石的矿山,现场东南西北均为木王镇长坪村四组罗漆匠岩山坡,仅有北端一条宽约5米的矿山道路向东通往山下通村公路。


中心现场位于陕西金凯奥新型材料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开采矿石的矿山原2号开采平台,该平台范围159×262m、海拔1523米、中心坐标为:北纬33.381854、东经108.665827。该平台西侧为切割岩石后残留的裸露山体,平台中有一挖掘机正在进行回填作业。经死者工友马万继现场辨认,距北侧路头25米距西侧山体147米的位置为高昌进倒地位置。事故发生近4个月,该位置现已被回填平整,平台下方未被回填的地方与回填的平台落差为4米。开采平台北侧山体上距矿区路15米的上坡上有一棵松树,该松树距地面高11米的位置安装有一球形摄像头,摄像头拍摄方向正对着矿区开采平台,监控后台在大理石矿办公室,事故发生当日监控视频已无法查询调取。
(五)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本起事故造成1人死亡。死者高昌进,男,汉族,生于1966年11月,59岁,身份证号:61252619********93,家庭住址:商洛市镇安县木王镇长坪村4组,系陕西金凯奥新型材料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木王长坪大理石矿维修工,本起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500万元(包含家属赔偿、医疗救治、事故调查费、事故瞒报罚款等)。
(六)其他情况
(1)2025年以来监督检查情况:2025年6月24日,镇安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卢勇、江华开展执法检查,下发了《限期整改指令书》,指出事故企业的5条隐患。
(2)群众举报情况:群众先后四次给镇安县应急局举报,一次实名举报,三次匿名举报,均由镇安县应急局答复。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事故发生后,现场班组长马万继以电话形式给金凯奥分管安全副总经理刘东汇报事故情况,刘东以电话形式给法定代表人田善堂汇报了事故情况,田善堂再未给其他人报告事故情况,存在瞒报行为。事故信息未如实向木王镇人民政府报告,多次以虚假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向镇安县应急局故意瞒报高昌进死亡原因,以赔偿金为条件教唆死者家属捏造死亡原因,多次串通员工故意向事故调查组隐瞒事故情况,为市政府事故调查组工作带来一定困难。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事发后,在场人员及时赶到高昌进倒地处开展救援,挖掘机把大石头移开,大家用手把高昌进身上的碎石扒开,约5分钟后把高昌进抬到平坦处,高昌进有点外伤,流了一些血,说“我想尿尿,腰疼”,大家帮忙解裤子,高昌进不让解。货车司机王世林给木王镇卫生院院长打手机简单描述了伤者情况,让救护车带些备用药品来大理石矿救援。马万继拨打了110报警电话。接着王世林拨打了镇安县120急救电话,马万继也拨打了120急救电话。王世林通过姐姐联系到高昌进妻子胡太梅,让做好高昌进住院的物品准备。
(三)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5月14日18时10分,木王镇卫生院司机驾驶救护车拉着值班医生周健康、护士贾晓炜到达事发现场,急救医生对高昌进进行问诊、查体,意识模糊、言语不清,高昌进头部、双上肢、腰部、耻骨、腹股沟、阴茎部可见多处裂伤、出血。额头、左侧胳膊、左侧手背有明显流血,流血量不大。急救医生用碘伏对外伤消毒后进行包扎后,将高昌进抬上救护车,高昌进的兄弟随车陪同。在救护车上用血压计测量高昌进的血压显示为0,考虑为失血性休克,为病人输生理盐水、吸氧,插入导尿管后导出约200毫升血液。规划的行车路线是从长坪村到文家穿过四海坪景区上G345国道去往县城,县医院救护车前来接伤者。19时30分,镇卫生院救护车到四海坪景区与县医院救护车相遇,县医院和镇卫生院的急救医生共同对高昌进情况进行评估,经检查发现其瞳孔放大,宣布临床死亡,认为属于盆骨折引起的内脏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随后,镇卫生院救护车把高昌进送到家。
2025年5月14日晚,包联长坪村木王镇人大主席张晓波和包村干部、村干部和事发企业法人、安全副总刘东等协助遇难者家属妥善处置死者善后事宜。2025年5月15日,事发企业和遇难者家属双方在村委会签订了赔偿协议,一次性补偿死者家属丧葬补助、遗属补助等共计146.8万元整。2025年5月20日,死者已按当地风俗下葬,社会大局基本稳定。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陕西金凯奥木王长坪大理石矿对安全生产重视不够,开采作业时安全管理人员不在现场指导,应急响应不够及时迅速,未落实公司《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瞒报生产安全事故信息,串通员工故意向调查组隐瞒事故真相,指使遇难者家属谎报死亡原因,事故信息未如实向属地政府和县政府监管部门报告。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分析
现场人员开采大理石矿时,未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或者采取有效措施治理隐患,未及时排除大理石矿开采平台边坡存在的断层或者破碎带,工人高昌进自我防护意识差,在协助同事进行绳锯作业时,约2吨的大量碎石从边坡滑落砸中工人高昌进,是造成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事故相关检验检测和鉴定情况
公安部门开展事发现场勘验检查并形成了《现场勘验笔录》。
(三)其他可能因素排除
通过事故现场勘查、询问和事故现场视频资料分析,排除了刑事案件、突发灾害因素等影响。
(四)间接原因分析
1.重大灾害治理不到位。未查明隐蔽致灾因素,隐患排查治理不深入,安全规程落实不彻底。
2.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现场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自保互保联保意识较差,在未仔细观察开采面状况确认安全的情况下继续进行绳锯作业。
3.安全风险研判不到位。对开采工作面可能存在的破碎带或断层、边坡垮塌等风险重视不够,未及时采取现场查看、边坡监测、分析边坡岩体稳定性等有效管控措施。
4.安全监督检查不到位。未认真分析不同作业环境、开采大理石工艺等方面存在的技术和管理漏洞,对现场存在的违规作业、安全隐患缺乏有效监督。
四、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陕西金凯奥新型材料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1.“五职矿长”及专业技术人员配备不到位。“五职”矿长配备不到位,“五科”专业技术人员部分空缺。经查公司矿长刘东仅为初中学历,配备的安全负责人、生产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无法满足业务安全需要,无地质测量技术人员。【违反《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防范遏制矿山领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硬措施>的通知》(安委〔2024〕1号)】
2.安全管理人员未履职尽责。法定代表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履职不到位,事发时安全管理人员不在场,未按照规定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2025年上半年,未开展应急演练。【违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
3.未按照规定程序复工复产。金凯奥木王大理石矿未经矿山安全监管部门组织验收合格,春节停工后私自复工复产,违法违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违反《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做好春节前后停工停产矿山安全管理和复工复产工作的通知》(矿安〔2025〕4号)】
4.安全生产费用投入不足。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未覆盖全体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管理混乱,不符合国家规定非煤非金属露天矿山每吨3元的投入要求。【违反《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应急[2025〕27号)和《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2022〕136号)】
5.事故信息报告不及时。瞒报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破坏事发现场监控,销毁有关证据,教唆死者家属编造死亡原因,串通员工故意向调查组隐瞒事故情况。【违反《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三十九条】
6.劳务工程存在非法发包。违规将开采劳务外包给不具有安全生产资质的陕西宗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年底由金凯奥统一结算劳务费用。【违反《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安监总局令第62号)】
(二)镇安县应急管理局
1.安全监督管理不严格。督促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职不到位,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督促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投保不到位,未覆盖全体从业人员,违反《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应急〔2025〕27号)。
2.整治打非治违不彻底。未制止惩处违规生产现象,属地政府和有关监管部门对停工停产矿山监督检查不到位,停工停产期间仍继续以建设的名义组织开采矿石,存在劳务外包现象也未惩处。
3.安全生产执法不规范。监管执法不严格,执法中发现存在的多个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做出行政处罚而未处罚,后期复查仍然未整改到位。
4.举报核查力度还不大。组织核查实名举报1次,匿名举报3次,询问笔录内容逻辑混乱,办理结果不严谨不认真不规范。多次核查仍未发现假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事故发生三个多月后应当发现而未发现。
5.安全生产许可审核不严。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镇安县应急管理局在进行现场核查时未严格对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要求指出企业存在的问题。
(三)镇安县木王镇
1.矿山巡查责任存在漏洞。木王镇人民政府对停工停产矿山监督检查不到位,企业停工停产期间仍继续以建设的名义组织开采矿石,存在违规生产情况,镇政府一直未发现也未上报。
2.安全监管责任未落实。未开展对辖区安全生产重要风险点排查把控不力,对辖区内小型露天采石场没有明确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人员及其职责,违反《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8号第三条。
3.安全生产工作重视不够。事故发生时,分管安全生产的镇党委委员、武装部长因公外出参加省市近2个月学习培训期间,镇党委未及时调整明确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
4.信息报送过程出现断档。木王镇长坪村村支书在已经掌握事故基本事实,包联长坪村的木王镇领导张晓波(镇人大主席)、包村干部(镇司法所所长)、镇党委书记朱栋在已知辖区企业发生亡人事件的情况下,仍然未向镇安县人民政府上报。
(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商洛分公司镇安支公司
安责险业务违反有关规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商洛分公司镇安支公司承保陕西金凯奥大理石矿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后,未按要求与投保企业签订事故预防服务合同,未约定事故预防服务频次和内容,保单生效后一直未给投保企业开展事故预防服务,“只收费不服务”未发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事故预防作用。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予或不予追究责任人员(1人)
高昌进,陕西金凯奥大理石矿绳锯工,自我防护意识差,违规冒险作业,被开采平台滑落的大理石砸中,受伤严重,抢救无效身亡,鉴于在本次事故中已经死亡,不予追究其责任。
(二)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人员(3人)
1.田善堂,男,现任陕西金凯奥新型材料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8年6月至今,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主持公司各方面工作。对公司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违规组织采矿生产,瞒报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破坏事故现场监控,销毁有关证据,教唆死者家属编造死亡原因,串通员工故意向调查组隐瞒事故情况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六条,《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22号)第一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二条的规定,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违反《安全生产法》一百一十条,《刑法》一百三十九条之一,《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22号)第四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二条的规定,涉嫌构成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建议移交市公安局追究刑事责任。
2.刘东,男,现任陕西金凯奥新型材料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分管安全生产,担任木王大理石矿矿长。对公司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违规组织采矿生产,瞒报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破坏事故现场监控,销毁有关证据,教唆死者家属编造死亡原因,串通员工故意向调查组隐瞒事故情况负有领导责任。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六条,《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22号)第一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二条的规定,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违反《安全生产法》一百一十条,《刑法》一百三十九条之一,《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22号)第四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二条的规定,涉嫌构成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私自非法篡改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违反《刑法》第二百八十条,涉嫌构成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建议移交市公安局追究刑事责任。
3.黄平川,男,现任陕西金凯奥新型材料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安全员。负责木王大理石矿现场安全管理。对公司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违规组织采矿生产,事故发生时擅离职守,未履行现场安全管理职责,瞒报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破坏事故现场监控,销毁有关证据,教唆死者家属编造死亡原因,串通员工故意向调查组隐瞒事故情况负有直接责任。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六条,《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22号)第一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二条的规定,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违反《安全生产法》一百一十条,《刑法》一百三十九条之一,《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22号)第四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二条的规定,涉嫌构成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配合刘东参与篡改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违反《刑法》第二百八十条,涉嫌构成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建议移交市公安局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有关公职人员的处理建议(7人)
1.姚定海,男,生于1973年11月,中共党员,镇安县应急管理局矿山股股长,对辖区企业安全监管不到位,督促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职不到位,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未制止违规生产现象,对停工停产矿山监督检查不到位,安全生产许可现场核查不严格,企业存在的劳务外包现象未及时惩处,督促矿山企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监管责任。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2.张先尧,男,生于1967年3月,中共党员,镇安县应急管理局党委委员,分管矿山安全监管工作,对辖区矿山企业安全监管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3.卢勇,男,生于1974年11月,中共党员,镇安县应急管理局综合执法大队副大队长,安全生产执法不严格、不规范,到金凯奥大理石矿执法发现的多个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做出行政处罚而未处罚,受理群众举报办理不认真不规范不深入。建议给予诫勉谈话。
4.江华,男,生于1991年6月,镇安县应急管理局综合执法大队干部,安全生产执法不严格、不规范,到金凯奥大理石矿执法发现存在的多个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做出行政处罚而未处罚,后期复查仍然未整改到位。建议给予诫勉谈话。
5.王渤,男,生于1989年3月,中共党员,镇安县木王镇党委委员、武装部长,分管木王镇安全生产工作,对辖区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监督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属地监管责任。建议给予诫勉谈话。
6.朱栋,男,生于1979年2月,中共党员,镇安县木王镇党委书记,全面负责木王镇党委工作。镇党委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视不够,未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对事故发生负有监管责任。木王镇长坪村村支书在已经掌握事故基本事实,包联长坪村的木王镇领导张晓波(镇人大主席)、包村干部(镇司法所所长)、镇党委书记朱栋在已知辖区企业发生亡人事件的情况下,仍然未向县人民政府上报,存在瞒报情形。建议给予责令检查。
7.马博,男,生于1974年10月,无党派,镇安县人民政府副县长,未履行包镇责任,对事故发生负有监管责任。建议给予谈话提醒。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行政处罚建议(3人)
1.田善堂,男,现任陕西金凯奥新型材料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8年6月至今,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主持公司各方面工作。建议由市应急管理局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应急部14号令)第十一条给予处罚。依据《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应急部11号令)第六条第四款,将其列入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2.刘东,男,现任陕西金凯奥新型材料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分管安全生产,担任木王大理石矿矿长。建议由市应急管理局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应急部14号令)第十二条给予处罚。依据《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应急部11号令)第六条第四款,将其列入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并吊销其安全管理资格证书。
3.黄平川,男,现任陕西金凯奥新型材料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安全员,负责木王大理石矿现场安全管理。建议由市应急管理局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应急部14号令)第十二条给予处罚。依据《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应急部11号令)第六条第四款,将其列入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并吊销其安全管理资格证书。
(五)对事故有关单位处理建议(4个)
1.陕西金凯奥新型材料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建议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应急部14号令)第十三条给予行政处罚。建议依据《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应急部11号令)第六条第四款,将其列入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2.镇安县应急管理局,矿山安全监管方面存在漏洞,发生亡人事故后迟迟未上报市应急管理局,建议责成镇安县应急管理局向镇安县人民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做出深刻检查。
3.镇安县人民政府,矿山安全监管方面存在漏洞,发生亡人事故后迟迟未上报市人民政府,建议责成镇安县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做出深刻检查。
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商洛分公司镇安支公司,违反安全生产行业强制性标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技术服务规范》,违反《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应急〔2025〕27号)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建议交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商洛监管分局给予其行政处罚。
六、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一)树牢安全红线意识。政府、部门及矿山企业要认真领会并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两办《意见》及“八条硬措施”精神,树牢“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的红线意识,切实提高做好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政治责任感,立足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实际扎扎实实开展“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把安全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落实到各项决策部署中,切实提高依法管矿意识,坚决杜绝瞒报事故发生。
(二)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一是镇安县委、县政府要以本次瞒报事故为典型,深入开展警示教育。严格落实矿山安全属地责任,落实矿山安全生产责任制,进一步健全矿山事故举报监督机制,充分发挥社会、群众和媒体的监督作用,坚决打击事故瞒报行为。二是监管部门要重视执法队伍建设,加强业务知识学习,加大执法监督力度,堵塞监管盲区和安全漏洞,严厉打击辖区矿山违法违规行为,督促矿山企业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范和遏制矿山事故发生。三是矿山企业要依法落实主体责任,主要负责人必须依法到现场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和各类安全管理制度,坚决杜绝违规外包。实际控制人和管理人员要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以及刑法修正案等法律法规,提高学法、懂法、守法意识,坚决杜绝瞒报事故行为。
(三)严格现场安全管理。一是加强现场管理,进一步增强安全管理人员现场安全管理水平,充分发挥关键岗位、关键人员的监督管理作用,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二是严格按照实际情况编制作业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提高规程、措施的针对性、可操作性,有效指导现场作业,并抓好规程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制止、纠正并查处违规违章作业,确保作业现场职工依规作业、安全作业。
(四)加强安全教育培训。一是持续开展职工安全培训,不断增强职工自保、互保安全意识,提高业务能力和操作技能、风险隐患辨识和应急处置能力。二是矿山管理人员要认真学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树立法治思维,提高“关键少数人”依法管矿水平和安全管理能力,坚决杜绝瞒报事故行为。三是认真学习操作规程、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形成按章操作、依规作业的良好习惯,杜绝违章作业,防范安全事故。
(五)完善畅通举报渠道。建立完善安全生产举报渠道,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加大违法生产行为举报奖励力度,在生产经营单位醒目位置公布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和举报电话,充分发挥好基层“前哨”“探头”作用和企业内部“吹哨人”作用,严厉打击非法采矿、瞒报事故等违法违规行为;探索构建人社、医疗、公安、安全监管等多部门联合工作机制,堵塞事故瞒报漏洞。
商洛镇安鼎丰矿业有限公司“6·12”
一般物体打击瞒报事故调查报告
2025年8月13日,省应急厅转交中央第十五巡视组关于群众匿名举报商洛市镇安县陕西金凯奥新型材料科技开发有限公司“5·14”及镇安县鼎丰矿业有限公司“6·12”一般物体打击两起瞒报亡人事故信访材料,经市应急管理局初步核实,省安委会办公室于8月22日对两起瞒报亡人事故调查进行督办,要求商洛市政府成立事故调查组提级调查。
市政府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分别对事故调查工作做出批示。按照市政府领导批示精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规定及省安委办督办通知要求,市政府于8月29日成立了以市政府副秘书长为组长,市应急局局长为副组长,由市应急局、市公安局、市工信局、市自然资源局、市总工会相关人员组成商洛市镇安县陕西金凯奥新型材料科技开发有限公司“5·14”及商洛镇安县鼎丰矿业有限公司“6·12”一般物体打击两起瞒报亡人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市纪委监委派员参与事故调查。商洛镇安鼎丰矿业有限公司“6·12”一般物体打击瞒报事故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事故调查组本着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原则对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开展调查。在调阅了相关单位资料,综合当事人陈述、现场勘验、证人证言等证据的基础上,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
经调查认定,商洛镇安鼎丰矿业有限公司“6·12”事故是一起一般物体打击生产安全责任瞒报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单位概况
1.镇安县鼎丰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丰公司”),成立于2008年5月29日,公司位于陕西省商洛市镇安县永乐街道办镇城社区前街东段庙巷66号,法定代表人孙振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025675120182B,注册资本壹仟万元人民币,公司性质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钨矿勘探、开采、选矿(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2016年1月4日由陕西环保集团控股收购(环保集团占股70%,私人占股30%)。公司设置“八部一厂”(综合管理部、资产财务部、企业管理部、生产管理部、技术管理部、安全环保部、设备供销部、矿山管理部、选矿厂),在职职工170名,其中地、测、采、选、安全等专业技术人员21名,中高级以上职称人员10名。2024年4月23日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同意建设镇安县鼎丰矿业有限公司棋盘沟钨矿1000t/d采选项目(陕发改工业﹝2024﹞671号)。
2.陕西日升矿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日升公司),该项目工程承包方。公司成立于2009年5月7日,地址位于西安曲江新区雁展路1111号莱安中心T7-1102室,法定代表人刘齐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68797138XP,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经营范围:矿山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环保工程、房屋建筑工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爆破工程、土石方工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公路工程、石油化工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管网安装工程的施工及技术服务;煤炭生产技术服务;建筑劳务分包;园林绿化;矿山植被恢复;土地复垦;机械、设备维修;矿山设备、机电设备、工程材料的销售及租赁。2024年7月15日陕西日升矿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包镇安县鼎丰矿业有限公司棋盘沟井巷掘进工程(棋盘沟4-5#坑),双方签订了《镇安县鼎丰矿业有限公司棋盘沟钨矿井巷掘进工程承包合同》及《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协议》。2024年7月15日该公司成立驻镇安县鼎丰矿业有限公司棋盘沟钨矿项目部,任命庞西锋为该项目经理,任命陈文山为项目部安全员。
(二)事故单位相关行政许可情况
1.镇安县鼎丰矿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9日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至2025年11月11日。依据镇安县鼎丰矿业有限公司《关于申请<镇安县鼎丰矿业有限公司棋盘沟钨矿1000t/d采选工程安全设施设计>批复的请示》,2025年1月21日,陕西省应急管理厅审查通过了镇安县鼎丰矿业有限公司棋盘沟钨矿1000t/d采选项目采矿工程安全设施设计(陕应急批复﹝2025﹞12号)。
镇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8年向鼎丰公司颁发《营业执照》,自然资源部于2022年10月向鼎丰公司颁发《采矿许可证》,有效期从2022年10月14日至2034年10月14日。镇安县人民政府于2025年4月3日下发《关于镇安县鼎丰矿业有限公司棋盘沟钨矿1000t/d采选项目用地的批复》,陕西省林业局于2025年10月24日向鼎丰公司下达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
2.陕西日升矿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持有西安市应急管理局于2022年12月9日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许可范围金属非金属采掘施工(含爆破),有效期至2025年11月11日。
(三)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1.镇安县鼎丰矿业有限公司。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设置安全环保部作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定《镇安县鼎丰矿业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责任清单》《安全操作规程》《安全制度汇编》,明确了安全责任,有《领导带班下井记录》,记录不全。矿山监测监控系统建设不完善,存在使用部分淘汰或落后工艺现象,能认真审查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相应资质,未将承包单位纳入本单位的安全管理体系,未实行统一管理,未严格审查项目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工程技术人员、主要设备设施、安全教育培训和负责人等情况,未对外包工程的作业现场实施全过程监督检查。
2.陕西日升矿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一是现场安全管理混乱,一名安全员管理多个工作面,未在作业现场进行巡查、监督。二是存在落后淘汰工艺,对于堵塞的漏斗使用竹竿撬、捅等落后的方法。三是无现场救援措施,事故发生后,多名职工徒手救援,应急处置工作无序。四是安全警示标识缺失,现场未见警示标识及安全操作规程。五是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未投保,出现断档。
(四)事故发生经过及救援情况
2025年6月12日早上7时左右,日升公司项目部召开班前会。7时20分钻工余中学、狄博和渣工李显春、杨登伟4人一起下井到990中段进行采掘和打钻工作。11时,钻工余中学和狄博返回地面就餐,途中发现3号漏斗被矿渣堵塞。12时30分,余中学和狄博2人下井继续打钻。13时30分打钻结束,狄博通知让爆破员邓福胜进行爆破,邓福胜放炮结束便离开。狄博和余中学2人商量把堵塞的3号漏斗疏通后再返回地面,狄博一直走到7号漏斗旁解手,余中学去疏通3号漏斗。狄博解手结束听到后面垮塌的声音,立即赶到3号漏斗口旁边,发现涌下大量矿渣,却未发现余中学,呼喊余中学没有应答,估计余中学被矿渣掩埋里面了(15时左右)。狄博立即叫杨登伟和李显春来帮助搜救,杨登伟给地面矿部办公室打电话报告情况,狄博、李显春徒手扒矿渣。大约十几分钟,日升公司陈文山和樊祖恒赶到现场,5人一起进行清渣。随后鼎丰公司2人也赶到现场参与救援,17时左右,余中学被扒出来,他们用网片和竹竿做了一个简易担架,18时左右将余中学抬出了地面,等待医护人员救治。大约过了10分钟,120救护车到达,经医护人员确认余中学已无生命体征。
(五)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镇安县月河镇菩萨店村三组鼎丰矿业有限公司棋盘沟矿区,小地名为“棋盘沟”。矿区洞口坐标为:东经108.707115、北纬33.525965,海拔为:1026米,矿区坐落在月河镇菩萨村组棋盘沟大山中,矿洞洞口朝南,洞口南侧有一门房,洞口西侧有一台阶通向山上。
事故中心现场位于鼎丰矿业有限公司棋盘沟矿区矿洞内,由该矿区矿洞口向北进入矿洞内,矿洞内通道狭长,顶部和两侧是粗糙的石壁,可见一些电线铺设在侧顶部,顶部间隔分布着电灯。地面上有积水形成的小水洼,周围地面泥泞,布满开采留下的碎石等。洞内分支洞口较多,由洞口向内行进约500米处有一呈45度向西的斜井,斜井左侧地面铺设有台阶,左侧石壁上有缆绳、钢管、电线等,斜井地面铺设有两条轨道。沿斜井向下约150米到达另一层隧道,沿该隧道向西约300米处的隧道右侧石壁上由东向西依次有7个漏斗,编号分别为1-7号。
事故现场位于3号漏斗下方,标高为990米,该漏斗高约2米、宽约3.2米,漏斗东西两侧石壁上喷有“3号”字样,漏斗下方堆有矿石。
(六)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本次事故造成1人死亡,死者余中学,男,48岁,汉族,陕西省镇安县月河镇先锋村一组人,居民身份证号码为61252619********7X。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86)核定,本起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156万元(不包括事故行政处罚)。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2025年6月12日15时左右,日升公司钻工狄博发现余中学被矿渣掩埋后,立即呼叫当班其他工人救援,当日一起上班的渣工杨登伟、李显春赶来救援,杨登伟赶到后先向井上鼎丰公司值班室报告了情况。
15时30分,值班人员彭俊接报后,电话向日升公司安全员陈文山和鼎丰公司矿山管理部部长陈军锋报告,陈文山接报后给日升公司经理庞西锋报告,16时左右,庞西锋赶到矿上,并打110报警电话。庞西锋让陈文山打120急救电话,并带人下井施救。陈军锋向鼎丰公司安环部部长李瑞琦进行了报告,16时13分,李瑞琦电话向鼎丰公司总经理孙振民进行了汇报。
18时左右,余中学被抬出地面,经120医护人员确认余中学已无生命体征,现场救援结束。
18时51分,李瑞琦向镇安县应急管理局值班室报告事故简要情况,18时54分,李瑞琦又向镇安县人民政府值班室进行了报告。镇安县应急局值班员接到报告后向带班领导高磊汇报,高磊向局长李如意做了汇报,未向市应急局报告。19时20分,县应急局值班员以《事故信息快报》上报镇安县县委办公室和镇安县政府值班室。政府值班员马娟娟将《事故信息快报》报给县政府办公室值班主任狄传锋,狄传锋批示后报给县政府办主任王林,王林批示将信息报给县政府值班带班领导副县长周忠海和县政府常务副县长邹宇,最终未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二)善后处置情况
陕西日升矿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赔偿死者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130万元,协议达成后,家属已将死者安葬。
(三)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事故发生后,5名(后增至7名)工人清渣3个多小时,当事人被救出,经确认已经死亡后,企业负责人将事故信息上报至镇安县政府及政府部门。事故发生后,企业应急处置不力,救援物资不到位,镇安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采取措施做好善后处置工作。
三、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分析
钻工余中学违反操作规范,冒险站在漏斗下方用竹竿清理漏斗内堵塞的矿渣,在矿渣涌下时避让不及,导致其被矿渣掩埋。
(二)间接原因分析
1.陕西日升矿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现场人员不按照清渣规范操作,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作业现场无安全员进行管理、监督、巡查;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不实不细,钻工余中学缺乏清渣安全操作意识;事故发生后应急救援处置无序。
2.镇安县鼎丰矿业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监督工作不到位,对承包单位安全工作不进行监督,存在以包代管;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不到位;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及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及安全检查流于形式,井下施工现场安全警示标识缺失。
3.月河镇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属地监管不到位,未对该企业开展安全监督检查。
4.镇安县应急管理局对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不够,未能识别井下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镇安月河鼎丰矿业有限公司“6·12”物体打击事故是一起因违章作业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构成瞒报。
四、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陕西日升矿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该公司棋盘沟项目部安全管理混乱,未严格落实领导下井带班作业制度,现场安全管理人员严重不足,现场作业人员违章操作;现场安全警示标志缺失,事故现场未见明显的警示标识;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不实不细,职工安全操作水平及安全意识不够。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二)镇安县鼎丰矿业有限公司
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不到位,存在以包代管;未定期对外包企业开展安全检查,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不到位;未明确矿山“五职”矿长,公司三级安全教育培训无明确学时,考试试卷无签名,培训签名前后不相符,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不实不细;未及时上报安全生产事故(15时事故发生,在18时10分左右医护人员确认当事人死亡后,分别于18时51分、18时54分电话报告镇安县应急管理局值班室及镇安县人民政府值班室)。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
(三)镇安县月河镇人民政府
对辖区矿山企业未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未能落实政府包保责任及属地监管责任。
(四)镇安县应急管理局
一是矿山企业监管不严格。对该企业存在的违规操作问题监督检查不到位,对矿山安全负有直接监管责任。二是事故信息未上报市应急管理局,存在瞒报。该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未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及政府值班信息上报等有关要求向市应急管理部门报告事故情况。
(五)镇安县人民政府
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不到位,一个月内连续发生两起矿山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对事故发生失察失管;贯彻《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493号)及省委省政府关于突发事件信息首报工作要求不到位,未向市人民政府报告事故信息,对事故瞒报负有重要责任。
五、对事故涉及单位和人员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责任人员
余中学,男,群众,陕西日升矿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棋盘沟钨矿钻工,安全意识淡漠,违反操作规范,冒险站在堵塞漏斗下方违规清理堵塞漏斗,在矿渣涌下时避让不及,导致其被掉落矿渣掩埋,在本次事故中负有直接责任。
(二)对事故企业相关责任人员处理建议(4人)
1.陈文山,男,群众,陕西日升矿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棋盘沟钨矿项目部安全员,未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矿井长期使用落后工艺清渣,渣工和钻工等工种分工不明确,现场安全管理职责未落实,对事故发生具有直接管理责任。建议由陕西日升矿业工程有限公司按照公司内部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处理结果报商洛市应急管理局。
2.庞西锋,男,群众,陕西日升矿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驻棋盘沟钨矿项目部经理,未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存在失职行为,事故发生后未按照应急救援预案有序开展应急救援,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建议商洛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给予行政处罚。
3.李瑞琦,男,中共党员,镇安县鼎丰矿业有限公司安全环保部部长,对承包单位安全管理职责监督不到位,对承包单位隐患排查与治理不及时、现场安全设施和施工条件不达标没有监督整改,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建议商洛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给予行政处罚。
4.孙振民,男,中共党员,镇安县鼎丰矿业有限公司总经理,将工程发包给安全管理不达标的承包企业,未将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纳入本单位安全管理体系,实行统一管理,未定期到承包企业开展监督检查,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移交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给予政务警告处分,并由商洛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给予行政处罚。
(三)对有关公职人员的处理建议(8人)
1.姚定海,男,中共党员,镇安县应急管理局工矿商贸安全监督管理股股长,负责全县矿山等工矿商贸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对辖区矿山企业安全监管不到位,未及时督促消除安全生产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监管责任。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2.张先尧,男,中共党员,镇安县应急管理局党委委员,分管矿山安全监管工作,负责工矿商贸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对辖区企业安全监管不到位,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3.庞彬,男,中共党员,镇安县月河镇武装部长,分管月河镇安全生产工作,对辖区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监督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属地监管责任。建议给予诫勉谈话。
4.贺鹏,男,中共党员,镇安县月河镇镇长,按照商洛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落实2025年全市金属非金属矿山和尾矿库安全生产包保责任的通知》,为镇安县鼎丰矿业公司所在地,也是镇政府包保责任人,未履行包保责任和属地监管责任,对事故发生负有包抓监管责任。建议给予诫勉谈话。
5.李如意,男,中共党员,镇安县应急管理局局长,主持镇安县应急管理局全面工作,事故发生后未上报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对事故瞒报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政务警告。
6.周忠海,男,中共党员,镇安县人民政府副县长,事发时作为值班带班领导,未将事故信息上报市人民政府。按照商洛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落实2025年全市金属非金属矿山和尾矿库安全生产包保责任的通知》,为镇安县鼎丰矿业公司县级包保责任人,未履行包保责任,对事故发生负有包抓监管责任。建议给予谈话提醒。
7.邹宇,男,中共党员,镇安县委常委、镇安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县安委会常务副主任,作为分管全县安全生产工作和分管应急管理局的县政府领导,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厅字〔2023〕21号)不到位,一个月内分管领域连续发生两起矿山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贯彻《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493号)不到位,事故发生后未落实党和政府关于突发事件信息上报规定,没有将事故信息报告市人民政府,对事故瞒报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谈话提醒。
8.袁礼锋,男,中共党员,时任镇安县委副书记、镇安县人民政府县长,作为本地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事故发生后未上报市人民政府;担任镇安县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一个月内辖区连续发生两起矿山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对事故发生和瞒报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谈话提醒。
(四)对事故有关单位处理建议(5个)
1.陕西日升矿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使用落后的工艺除渣,对工人安全培训不到位,未严格落实领导井下带班制度,安全隐患排查不到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建议商洛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予以行政处罚。
2.镇安县鼎丰矿业有限公司,未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严格落实“五职”矿长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二十二条、二十五条规定,建议商洛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3.镇安县月河镇人民政府,负有属地监管职责,建议由镇安县人民政府对其进行约谈。
4.镇安县应急管理局,负有直接监管职责,建议镇安县人民政府对其进行约谈。
5.镇安县人民政府,负有失察失管责任,建议向市人民政府写出深刻书面检查。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陕西日升矿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要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采用科学先进工艺,进一步完善各工种现场操作规程,监督现场操作人员按照规程操作,落实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人员职责;制定现场救援方案,开展事故应急演练;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强化一线作业人员和现场管理人员的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认真全面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坚决杜绝事故再次发生,压紧压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二)镇安县鼎丰矿业有限公司。要严格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遵章守规。加强对各承包单位的安全管理,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严格落实教育培训及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切实遵守《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按程序做好事故信息上报工作。
(三)镇安县月河镇人民政府。要进一步明确属地安全监管责任,切实加强对辖区企业安全监督,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履行突发事件信息报告职责。
(四)镇安县应急管理局。要举一反三,实施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及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加大安全检查力度,切实履行信息报告和属地监管职责,高度重视本辖区、本行业领域企业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认真排查职责范围内监管企业的各类安全隐患,全力化解和防范安全生产风险。
(五)镇安县人民政府。要深入学习贯彻“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总体要求,认真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以及“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三管三必须”规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行业监管和属地监管责任,严格事故信息报送,杜绝瞒报、谎报、漏报、迟报事故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