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61100001606106XH/2025-00010 | 发布机构 | 商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 公开目录 | 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 | 发布日期 | 2025-09-17 | ||
| 名 称 | 商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市五届人大五次会议第89号建议的答复函 | ||||
| 时 效 | 主题分类 | 其他 | 文 种 | ||
邱新茂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取消办理营业执照提供自建房<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的建议》(第89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全国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开展以来,我市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批示要求,严格执行中、省决策部署,按照不漏一户的工作要求,扎实开展了专项整治工作,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期间我市共排查自建房60.26万栋,其中经营性自建房2.96万栋,非经营性57.29万栋。对排查出有隐患的7420栋房屋,采取加固、拆除、停止使用、封控警示等措施如期完整治,基本实现了“危房不进人,人不住危房”目标。
为全面加强既有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严格落实新增经营性自建房监管,经国务院同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15部门2023年3月21日印发《关于加强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的通知》(建村〔2023〕18号),同年10月26日经省政府审核同意陕西省住建厅厅等16部门联合印发《加强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实施细则》(陕建发〔2023〕1194号),中、省文件中明确规定“自建房转为经营用途的,产权人或使用人在办理相关经营许可、开展经营活动前,应当依法依规取得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我市按照通知要求并结合部门职能分工,报请市政府同意后,由商洛市住建局联合20部门印发《关于加强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的通知》(商建发〔2023〕210号),进一步明确了我市自建房安全管理的重点工作和要求,并对该项工作进行了进一步强调,文件的出台对于健全房屋安全管理体制机制,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持续加强自建房安全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您提出《关于取消办理营业执照提供自建房<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的建议,目前中、省、市文件中对该项工作有明确要求,暂无法取消。下一步,我局将根据工作实际,积极向上级部门反馈,争取出台更符合实际情况的政策。同时,我局也将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优化办事流程,提高工作效率,为群众提供更加便捷的服务。
衷心感谢您对自建房建设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您继续对我们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宝贵意见。
商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8月4日
(联系人:闫洪波 联系电话:0914-2311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