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szfb/2022-01247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 | ||
公开目录 |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 发布日期 | 2022-11-22 | ||
名 称 | 商洛市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制度 | ||||
时 效 | 主题分类 | 文秘工作 | 文 种 |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增加政府工作透明度,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政府信息的公开发布工作。各县区政府、商洛高新区(商丹园区)管委会及其工作部门、镇政府(街办)以及教育、卫生健康、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境保护、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公开发布,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各县区政府、商洛高新区(商丹园区)管委会及其工作部门、各镇政府(街办),以下统称为信息公开单位。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发布遵循依法、客观、公正的原则,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保守国家秘密,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五条 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发布的内容:
(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发布的内容
1.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
2.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3.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4.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5.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6.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7.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8.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9.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10.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11.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12.乡村振兴、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13.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14.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15.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16.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二)市政府、县区政府和商洛高新区(商丹园区)管委会及其部门还应当根据本地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涉及市政建设、公共服务、公益事业、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治安管理、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
(三)镇政府(街办)还应当根据本地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贯彻落实农业农村政策、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运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宅基地使用情况审核、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筹资筹劳、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
(四)按照上级行政机关的部署,增加的主动公开内容。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单位可以通过下列方式公开发布政府信息:
(一)政府信息公开单位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或其他互联网政务媒体、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途径予以公开;
(二)各级政府应当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政务服务场所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三)政府信息公开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显示屏等场所、设施,公开发布政府信息;
(四)政府信息公开单位应当及时向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健全完善沟通协调机制。
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单位应当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并及时修订更新。
第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单位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和经济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九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本制度由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