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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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市五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4号建议的答复函
索 引 号 szyj/2024-00014 发布机构 商洛市自然资源局
公开目录 建议提案办理 发布日期 2024-09-03
名  称 对市五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4号建议的答复函

刘小龙代表:

商洛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秘书处转来“关于理清御源花园小区土地权属的建议”收悉,现将相关情况答复如下:

一、该小区土地及规划基本情况。该小区2010年3月8日由“陕西奥星纪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政府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电子监管号:6110002010B00089,合同偏号:陕商洛市(2010)006,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号:商洛国用(2010)第040号。土地权属性质:国有土地使用权;类型:出让;用途:其他普通商品住房用地;期限:70年(2010.03.08-2080.03.07);面积:55841.57平方米。规划条件:层数为6层,建筑高度21米,建筑密度不高于21%,容积率不高于1.2,绿地率不低于48%,停车位不少于430个。

二、关于小区车库、车位的归属问题。一般来说,专门用来停放汽车的车库、车位的归属,都是由开发商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归业主专有或者专用的。这样,既容易操作,也可以有效避免纠纷。如果规定车库、车位归业主共有,由于车库、车位和住宅的配套比例不同、业主之间享有的住宅面积不同、商品房销售的状况不同等原因,归业主共有在实际中很难操作。因此,《民法典》区分不同的情况对车位、车库的归属作了规定:

一是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二是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即开发商在开发项目前,经政府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同意,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库、车位。此类车位、车库,在开发商开发后,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与当事人约定车位、车库的归属和使用。

   感谢你对自然资源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商洛市自然资源局

                              2024年9月2日

(联系人:张苍珍        电话:0914-23306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