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szyj/2024-00031 | 发布机构 | 商洛市自然资源局 | ||
公开目录 | 建议提案办理 | 发布日期 | 2024-09-01 | ||
名 称 | 对市五届人大四次会议第273号建议的答复函 | ||||
时 效 | 主题分类 | 其他 | 文 种 |
周鑫代表:
您好!首先感谢您对我市自然资源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您提出的《关于简化规范集体建设用地作价入股审批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集体建设用地适用范围:2023年自然资源部下发的《乡村振兴用地政策指南(2023 年)》(自然资办发〔2023〕48号)中明确提出第十五条(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情形)下列建设项目可依法依规使用集体建设用地:( 一)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乡(镇)村建设;(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三)依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采矿用地保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202 号)、文化和旅游部等 14 个部门印发的《关于推动露营旅游休闲健康有序发展的指导意见》(文旅资源发〔2022〕 111 号)、国家旅游局等 11 个部门印发的《关于促进自驾车旅居车旅游发展的若干意见》(旅发〔2016〕148 号)、文化和旅游部等 10 个部门印发的《关于促进乡村民宿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文旅市场发〔2022〕77 号)、文化和旅游部等 17 部门印发的《关于促进乡村旅游可持续发展的指导意见》(文旅资源发〔2018〕98 号)、《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规划和用地保障支持养老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自然资规〔2019〕3 号)的规定,矿产资源开采、文化和旅游经营、选址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开发边界外的露营旅游经营性营地和自驾车旅居车营地的特定功能区、 乡村民宿、养老服务设施等用地可以按规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按照国家统一部署,鼓励乡村重点产业和项目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使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二、关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载明土地界址、面积、动工期限、使用期限、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和双方其他权利义务。前款规定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等,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通过出让等方式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签订的书面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出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及其最高年限、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抵押等,参照同类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执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关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规定如下:第三十七条 国土空间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布局和用途,依法控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规模,促进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节约集约利用。鼓励乡村重点产业和项目使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第三十八条 国土空间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且已依法办理土地所有权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在一定年限内有偿使用。第三十九条 土地所有权人拟出让、出租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土空间规划提出拟出让、出租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规划条件,明确土地界址、面积、用途和开发建设强度等。
因此,集体经营性入市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一是必须是符合规划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也就是要求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中共中央、国务院 2019年下发了《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该意见要求将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等空间规划融合为统一的国土空间规划,实现“多现合一”,包括作为详细规划的村庄规划,否则是无法进行入市交易的。二是入市前必须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依法确权登记。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22〔34]号)以及自然资源部办公厅《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方案》明确要求,通过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进一步明确入市范围土地用途、入市方式和程序、监管环节,保障入市土地权能,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同等入市、同权。因此本轮试点就是要用存量土地来探索入市制度,不允许借试点探索之名,行解决用地之实,造成土地资源浪费,违背试点初衷。根据省厅有关要求,我市没有列入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试点市。
二、关于矿山用地保障。我市矿产资源丰富,矿山企业用地需求量大,解决矿山企业用地成为破解企业发展难题的关键。目前,针对矿山企业用地难问题,我们采取两条途径予以解决。在项目符合“三区三线”划定成果和国土空间规划管控规则及建设用地报批条件的,加快组卷报批,保障矿山企业用地。一是项目拟用地位于城镇规划边界范围内,我们按照城市批次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组卷上报省政府依法审批,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共组卷上报涉及工矿用地8批次330.834亩,保障了10家矿山企业用地;二是在城镇规划边界范围外,以单独选址方式办理农用地转集体建设用地,由矿山企业与集体经济组织联营、入股方式解决用地难题。去年以来,针对全市矿山用地难的困境,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陕西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采矿用地保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202号)《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乡村振兴用地指南的通知》和《陕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陕西省采矿用地保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陕自然资规〔2023〕3号)等规定,在省自然资源厅无详细政策规定、周边兄弟市区无成熟可供借鉴学习经验的情况下,认真分析相关政策,大胆试点创新,对矿山用地以集体建设用地联营入股方式予以保障。先后审批了6家矿业企业用地404.5亩,如商州区大荆镇西峪建筑石料用灰岩矿开发利用项目,村集体及群众通过入股联营收益约3640万元,既解决了企业用地问题,又增加了群众收入,促进了乡村振兴。目前,我局已经拟定了《商洛市集体建设用地审批管理办法》,正在征求意见。三是关于用地报建资料要求。为了进一步加强全市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切实提升全市建设项目用地组件报批的质量和效率,推进建设用地审批规范化、标准化,依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报批文本格式的函》(自然资办函〔2024〕1009号)《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陕西省建设用地组件报批文本格式的通知》(陕自然资办发〔2024〕223号)相关文件要求,在用地报件资料上,城市批次和单独选址项目资料清单全部依据部省文件要求,我局没有增加一项。因所有组件资料要全部上传全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监管系统上进行监管和审核,每年自然资源部会对全国报建资料进行“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如资料少件缺件会实行“一票否决”,并在全国通报,问题严重的将暂停下一年度建设用地报批。四是关于用地报批时效。凡是上报市政府审批的集体建设用地,所需资料齐全,我们一周内完成审批;转报省政府审批的农用地转用和征收手续,在资料完整的情况下,市资源局一周内审查完毕转报省资源厅,省资源厅在三周内审查报批。
今后,我们将再接再厉,抢抓城镇开发边界优化每年两次调整机遇政策,加大政策宣传和指导,主动服务项目建设单位,不断规范集体建设用地审批工作,为加快打造“一都四区”,奋力谱写商洛高质量发展、现代化建设新篇章,做出自然资源部门应有的贡献。
最后,再次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希望您一如既往地支持自然资源管理工作!
(联系人:王晓云,电话:0914-2320311)
商洛市自然资源局
2024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