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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市五届人大五次会议第293号建议的答复函
索 引 号 1161100001606077X3/2025-00068 发布机构 商洛市自然资源局(市不动产登记局)
公开目录 建议提案办理 发布日期 2025-09-05
名  称 对市五届人大五次会议第293号建议的答复函

孙庆龄代表:

您好!首先感谢您对我市自然资源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您提出的《关于简化农村供水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手续办理的建议》(第293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用地指标

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2025年土地利用计划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5﹞60号)陕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2025年土地利用计划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陕自然资用途管制发﹝2025﹞638号),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发展,国家继续安排计划指标600亩,戴帽下达脱贫县,指标不够使用的,省级再追加100亩,截止目前柞水县仅使用131.814亩;根据省政府审批的《柞水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规划期内柞水县城镇建设边界范围内新增建设用地规模为2400亩;根据市自然资源局《关于转发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在市县级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建设用地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商自然资发﹝2023﹞66号),规划期内柞水县新增集体建设用地规模3590亩。根据陕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城镇开发边界管理工作的通知(试行)》(陕自然资发﹝2024﹞2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城镇开发边界局部优化工作的通知(试行)》(陕自然资办发﹝2025﹞165号),根据建设需要,可按程序开展城镇开发边界局部优化。

由此,柞水县目前不存在部分区域无建设用地指标,无法办理用地手续的问题。

二、关于用地手续办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原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关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10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饮水项目选址在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原则上依法使用集体土地,不实行征收,但日供水千吨万人以上饮水项目用地也可实行征收。不实行征收的,必须就用地补偿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达成一致;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应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占用耕地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落实补充耕地。饮水项目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可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一年一次性打捆,比照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申报,报有审批权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针对此类涉及乡村振兴的公益项目,市自然资源局开通用地预审和审批“绿色通道”,制定项目用地报批资料清单,在资料齐全的情况下,对同类项目打包一次性申报,避免重复申请,对申报资料实现即接即审即办。

三、关于其他问题

目前国、省相关部门对于农村供水项目占地可以减免办理用地手续方面没有明确规定,对于柞水部分区域无建设用地指标,无法办理用地手续的情况,建议用地单位加强与柞水县自然资源局沟通协调,明确项目建设用地需求,在国土空间规划中合理确定建设用地规模的空间布局,按规定完善用地申报资料,自然资源部门将充分发挥部门职责职能,及时做好项目用地保障,满足群众用水需求。

孙庆龄代表,您能在百忙中抽出时间热心支持自然资源工作,关注自然资源管理事业的发展,对此我们表示衷心的感谢!希望今后您能一如既往地支持和关注自然资源管理事业,对我们的工作提出更多更好的意见和建议,我们愿和您一并共同努力,认真落实全市高质量项目推进年活动要求,履职尽责、优化服务、主动担当,全面提升土地要素保障能力,助推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取得显著成效。

商洛市自然资源局

2025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