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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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洛市人民政府土地征收公告商征告〔2017〕12号
索 引 号 20240703-154042-320 发布机构
公开目录 土地管理 发布日期 2017-08-04
名  称 商洛市人民政府土地征收公告商征告〔2017〕12号

商洛市人民政府

土地征收公告

商征告〔2017〕12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征收土地公告办法》规定,现就商洛市2009年度第六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及商洛市2016年度第四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园区工矿仓储项目)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商洛市2009年度第六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已经陕西省人民政府2010年4月7日陕政土批〔2010〕172号审批土地件批准,批准用途为建设用地。

商洛市2016年度第四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已经陕西省人民政府2017年3月8日陕政土批〔2017〕49号审批土地件批准。批准用途为建设用地。

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商洛市2009年度第六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批准征收土地位于沙河子镇拉林子村、李堡子村,面积395.529亩;商洛市2016年度第四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批准征收土地位于沙河子镇拉林子村、李堡子村、红光社区,面积62.241亩。本次园区工矿仓储项目征收以上两个批次中的土地约72亩。土地所有权人为:沙河子镇拉林子村和李堡子村。征收土地范围、面积以勘测定界图、表为准。

三、征地补偿标准和被征地农业人口安置途径。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之和为6万元/亩。农业人口安置途径:实行货币安置。

四、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期限、地点。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自本公告发布后3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商州区沙河子镇政府征迁办公室办理有关征地补偿登记事宜。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视为放弃应有的权益,其补偿内容以沙河子镇政府调查登记结果为准。

五、对征地范围内的违法违章建筑物和抢搭、抢建、抢修的建(构)筑物及抢栽、抢种的农作物不予补偿,由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自公告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清)除或搬迁,逾期不拆(清)除或搬迁的依法予以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商洛市人民政府

2017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