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scgj/2024-00035 | 发布机构 | 商洛市城市管理局 | ||
公开目录 | 建议提案办理 | 发布日期 | 2023-08-18 | ||
名 称 | 对市政协五届二次会议第126号提案的答复函 | ||||
时 效 | 主题分类 | 其他 | 文 种 |
王惠英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优化提升冬季供暖服务质量的建议》(第126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冬季供暖是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民生工程。市热力公司自2018年组建以来,主要负责中心城区城市集中供热、大型公建中央空调系统、分布式能源等城市能源的投资建设及运营管理工作,其热源为陕西商洛电厂一期工程2×640MW超临界热电联产项目,额定最大供热能力约为850MW,设计可满足中心城区约1200万平方米用热需求。
通过近年来的集中建设,截至目前中心城区共铺设供热主干管网及支线53公里、建设用户换热站53座、铺设蒸汽管线2.6公里,自2021年冬季起开始正式供暖,累计供暖面积达到140.34万㎡、服务用户10000余户,项目累计完成投资4.1亿元。目前,中心城区供热管网已辐射到高新片区、龟山片区、丹南新区、行政中心片区以及亚迪大道、商鞅大道、江滨大道、北新街、名人街、通江路、州城路、工农路、商州西路、沙河子沿线等多个区域,能够满足中心城区采暖需求,在保障民生、节约能源、改善环境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针对您提出的四条建议,具体答复如下:
一、对于您提出的“加强监督管理,物价主管部门应出台相应政策,供暖费用收费应对实际使用面积收取,不应该含建筑墙体及公摊面积部分”问题。我市中心城区供热收费按照建筑面积来收取,主要有三点理由:一是采暖按建筑面积计费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CJJ/T55-2011):供热术语标准》“供热面积:供暖建筑物的建筑面积”,目前市发改委掌握的相关政策也都是按照建筑面积规定来收费的。二是如果按使用面积计算热价标准会比按建筑面积高很多。因为供热总成本费用是一个定量,如果按使用面积计算,单位定价成本必然增大,定价标准就会越高。如:市区现行的居民供热价格为5.4元/月.平方米,要是按照建筑使用面积计算的话,折算后的标准为7.2元/月.平方米。三是按照建筑面积计费具有可操作性。建筑面积在购房合同或不动产权证书上都有准确数据记载,如果按照使用面积计费需要相关部门对用户室内使用面积进行重新测量确定,因为建筑面积相同的住户使用面积不一定相同。如有的住户在装修时对房屋结构做了改动,另外有的房屋赠送了露台,露台也属于使用面积,但按照现行政策规定不应纳入计费面积。
目前,我市供热收费价格政策执行的是市发改委2020年11月9日下发的《关于市区集中供热试行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商发改发〔2020〕457号),文件明确规定可按照两种方式计费。一种是未安装热计量设施的用户供热价格按照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为单位计算;另一种是已安装用热计量设施并经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监管验收合格的用户用热费用由基本热费和流量热费两部分构成,即:用热总费用=基本热费(按建筑面积计算)*30%+流量热费(按流量计算)*70%,条件成熟的执行两部制热价相对合理。您的建议我们觉得也有一定的道理,随后市发改部门将向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反映,如有更满意的答复我们将第一时间给您汇报,并在今后的供热定价过程中予以采纳。
二、对于您提出的“严格服务承诺,推广室温计表供暖,尤其是三九、四九天室温未达标温度的,应退费处理,让群众感到政府对于民生的关怀及对做好供暖的决心,加强供热前室内外管道的检修和试压,避免带来不必要的供暖事件发生”问题。第一,针对室温不达标应退费处理问题。一是省住建厅2020年11月出台的《陕西省城镇集中供热服务标准》中明确规定:“在正常天气条件下,且供热系统正常运行时,用户卧室、起居室内的供暖温度不低于18℃”即为达标,用户认为室温不达标的,可以向供热企业提出测温要求,供热企业应及时测温,因供热企业原因导致用户卧室、起居室的温度不达标的,供热企业应当及时采取措施,确保室温达到规定标准,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按照供用热协议给予退费”。二是市发改委《关于市区集中供热试行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商发改发〔2020〕457号)中已对不达标退费标准作出具体规定,用户室温不达标的应向供热单位报修,供热单位整改一次后仍不达标的,可申请测温,对因供热单位造成用户室温不达标的,在16℃-18℃,由供热单位按照认定不合格天数收费额的40%向用户退费;在16℃以下的,按认定不合格天数收费额全额退费。市城管局充分履行供热行业监管职责,监督市热力公司严格执行中省有关政策要求,对于室温不达标经上门测温、整改后仍不达标的用户,严格督促供热企业按规定退费,争取用户满意。三是对于小区自备锅炉取暖的,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市场监管局在今年2023年3月27日出台的《商洛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中也作了详细的规定。第二,针对供热期前管道检修试压问题。在每个供热季前,市热力公司都会组织员工以及书面通知物业企业分别对城市公共供热系统和单位、小区庭院内部的供热管道及用户室内的供热设施进行全面检查,对存在隐患部分及时整改。特别是在集中试水期间,会同物业企业提前通知用户室内留人观察,防止因设施漏水造成业主财产损失等供暖事件发生。
三、对于您提出的“监管供暖企业的收费行为、运行状况、服务质量和应诉办理,督查供暖企业的储备率、故障率、投诉不达标率,督导供暖企业履行室内测温和不达标用户退费规定,确属供热企业因种种原因造成居民室温如在三九、四九天保障不了室温的(尤其是家有老、弱、病、残),一律按需退费补偿,以体现行业信誉和社会公平”问题。市城管局作为全市供热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一是常态化从严监督供热企业严格执行《陕西省城镇集中供热服务标准》和市发改委《关于市区集中供热试行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政策,力争2023年出台全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规范性文件,从制度层面上进一步强化和规范企业经营行为,提升企业管理水平。二是督促供热企业进一步优化内部管理制度,加强用户投诉处理和设备运行维护管理,切实提高供热服务质量。三是在城市集中供暖试行价格文件中,对弱势群体中的低保户供暖收费标准也有明确的优惠政策,今后在制定正式供热价格时发改部门也将做相应的规定,进一步健全中心城区供热收费价格政策。四是对于供热企业不规范收费行为,机构改革后定价与监管职能分离,定价在市发改委、监管在市场监管局,若发现供暖企业收费行为不规范、服务质量等问题,请您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反映,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纠正一起、规范一起,切实维护广大群众的根本利益。
四、对于您提出的“加大对暖企业的政策扶持。城区供暖是公益性服务行业,承担着重大的社会责任,各级政府应当予以政策扶持”问题。城市集中供热属于公益性事业,市热力公司作为招商引资企业,一方面要健康可持续发展,另一方面却承担着极为重要的民生保障社会责任。在前期项目集中建设阶段,供热基础设施全部由企业投资建设且自行负责业务市场开拓,市场开发难度大、投资回报期长,需要各级政策扶持和帮助,才能使企业步入良性发展轨道。
近年来,市城管局坚持“严管与厚爱”相结合的原则,与市发改、住建等部门一起,立足职能职责、积极抢抓机遇,多途径支持供热企业发展:一是在城区供热管网建设上,严格落实招商引资政策规定,免征收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二是在老旧小区改造、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项目资金争取方面,指导供热企业积极策划包装项目,累计为企业争取到中央预算内等各类资金2374.5万元,切实解决了企业发展燃眉之急。三是积极争取国家和省、市、区对供暖企业的免税、费政策,千方百计筹措供暖保障资金,确保群众温暖过冬。四是对于建议供热企业享受民用电价政策。按照《陕西省定价目录》规定,电价定价权限在省级,市、县(区)是严格按照省上文件精神执行,目前对城市集中供热电价政策执行居民价格还没有政策依据,不过您的建议我们可以给省发改委反映,如果采纳我们将及时给您汇报。但是对于居民小区内自备锅炉供暖用电、用气价格目前执行的是居民价格,切实降低供暖成本。
最后,再次感谢您提出的宝贵意见和建议,希望您能一如既往地关心和支持城市集中供热工作,提出更多、更好的意见和建议。
商洛市城市管理局
2023年8月18日
(联系人:周颖,电话:15309143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