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20231227-141454-876 | 发布机构 | 市公积金中心 | ||
公开目录 | 部门文件 | 发布日期 | 2007-10-15 | ||
名 称 | 商洛地区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方案 | ||||
时 效 | 主题分类 | 文 种 |
各县(区)人民政府、行署个工作部门、直属机构、中、省驻上个单位:
《商洛地区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方案》已经地委、行署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商洛地区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
一九九九年八月三十一日
商洛地区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方案
为了贯彻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全面建立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制度,不断提高职工购房和建房能力,推动成本价售房工作,促进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加快我区房改工作步伐。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从我区的现实出发,兼顾职工合法利益和财政承受能力,坚持公平、合理原则,对财政供养单位与非财政供养单位分别对待,分类指导,全面推进,分别实施。
二、实施办法
1.执行范围:全区党政机关、事业、企业单位、中省驻商单位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
2.执行时间和比例:参照国务院和省政府规定,考虑到我区财政困难,经研究决定,国家对个人住房公积金补贴从1999年元月起执行,缴交比例为国家补贴工资总额10%,个人交纳工资总额5%,离退休人员住房补贴按每人30元定额,随工资发放。
3.补贴渠道和来源:地直全额拨款的党政事业单位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补贴,统一用各单位的售房款划转补贴。差额单位和自收自支单位,凡有售房款的,用售房款解决。无售房款的,用自有资金解决;企业单位从提取的住房折旧和其他划转资金中解决,不足部分经财政部门核定,从成本费用中解决,中省驻商单位按各自的经费渠道解决。
对于1998年底以前国家对个人的住房公积金补贴,统一按照“1993年4月至1997年6月国家补贴工资总额5%,从1997年7月起国家补贴工资总额10%”的比例,由各单位自行解决。凡补贴比例超过规定标准的,属财政全额拨款单位的要坚决纠正退回;属政策性收费单位(包括差额补助单位)的,凡单位补贴在20%以内的,可不再退回,但从1999年元月起,必须统一执行按工资总额补贴10%的政策。
4.计算口径:当月计提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补贴,一律以上月末在册职工及离退休人员工资总额为依据。工资总额包括: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保留的津贴补贴、地区补贴、工人奖金、其他津贴补贴。不包括独生子女费、防暑降温费、取暖费。
5.缴存办法:地直党政事业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补贴,按月由各单位编制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表,分别填列工资总额,国家补贴和个人交存的比例以及金额,一式两份,一份留单位作帐,一份送房改办办理资金划转及缴存手续,以及为职工个人建帐。工资总额以上年六月底的职工工资总额为依据一次核定,一年不变。自收自支单位和企业单位、中省驻商单位房改及住房资金管理归属按商地房改发(1999)08号文件规定执行,公积金具体缴存,仍按原办法不变。
三、管理与监督
地直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按照“房委会决策、中心运作、银行专户、财政监督”的原则管理。各单位建立的职工住房公积金,一律交地区住房资金中心管理,按单位分户建帐、核算到个人,职工个人购房、建房、大修理住房时,由职工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审核批准签章后,报地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办理支用手续。职工离退休时,包括应计利息全额退付给职工个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要定期向房委会报告公积金收支情况,按月向地区财政局报送住房公积金收支管理情况及财务报表,自觉接受财政监督。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审计部门每年要对公积金收支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四、附则
1.地直全额拨款的党政事业单位实施本方案后,各单位1998年底以前公积金补贴出现的不平衡,由各单位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自行解决,力争做到大体平衡。
2.经营性自收自支单位和企业单位,可按照各自的经营状况,在补贴比例不超过10%范围内自行确定;中省驻商单位补贴比例可按照各自的上级规定执行。
3.各自县(市)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制度,实行全面推动,统一指导,视其财力分别实施。具体补贴比例由各县(市)按照各自的财力情况,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由各县(市)党委和政府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