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20231227-141507-764 | 发布机构 | 市公积金中心 | ||
公开目录 | 部门文件 | 发布日期 | 2015-06-05 | ||
名 称 | 商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商洛市进城进镇务工人员个体工商业者住房公积金缴存与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
时 效 | 主题分类 | 电子政务 | 文 种 |
各管理部、各科:
商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委员审议表决通过了《商洛市进城进镇务工人员个体工商业者住房公积金缴存与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商洛市进城进镇务工人员个体工商业者住房公积金缴存与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商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5年6月3日
商洛市进城进镇务工人员
个体工商业者住房公积金缴存与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住建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2005〕5号)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号及《商洛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管理办法》(商政金管发〔2014〕8号)、《商洛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商政金管发〔2014〕9号)、《商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商政金管发〔2014〕1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凡在商洛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人员(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均可申请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
1、被商洛市城镇单位聘用的进城进镇务工人员(以下简称个人缴存者);
2、在商洛市领取营业执照的城镇个体工商业者(以下简称个人缴存者);
第三条 商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资金科/管理部)对本办法所列缴存人员住房公积金账户建立“住房公积金暂存代理户”,实行专户管理。
第四条 商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资金科、管理部在各自区域范围内承办上述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个人账户的设立、公积金汇缴、核算、提取和个贷业务。
第五条 本办法所列缴存人员应当提供以下相关材料办理缴存登记和开户手续。
1、填写《商洛市进城进镇务工人员、个体工商业者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申请表》(一式两份)
2、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3、《户口簿》及复印件;
4、营业执照或执业资格证书及复印件;
5、本人在本市辖区住址所在地社区出具的职业身份和住址证明。
第六条 已在单位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因单位停交或缓缴等原因,个人自愿从单位账户转出的,无需重复建户,须办理个人账户转移。
第七条 进城进镇务工人员、个体工商业者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由市中心发文通知,缴存比例最低为10%,最高为24%。
第八条 个人缴存者住房公积金由个人全额缴存,按月或按季足额缴存到商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资金科/管理部)设立的合规的银行归集缴存专户。
办理暂存代理户的进城进镇务工人员、个体工商业者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享受与其他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同等的权利。
第九条 正常缴存满6个月,本办法所列缴存人员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或装修自住住房时,可按《商洛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管理办法》(商政金管发〔2014〕8号)有关规定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但须有在商洛市内工作的、收入稳定、信誉良好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者作为担保人。
第十条 本办法所列缴存人员符合《商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管理办法》(商政金管发〔2014〕10号)有关规定的,可凭相关材料提取个人账户住房公积金。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商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