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20231227-141514-031 | 发布机构 | 市公积金中心 | ||
公开目录 | 部门文件 | 发布日期 | 2015-06-10 | ||
名 称 | 商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使用住房公积金支持棚户区改造居民解决住房困难暂行办法》的通知 | ||||
时 效 | 主题分类 | 电子政务 | 文 种 |
商政金发〔2015〕54号
各管理部、各科:
经商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委员审议表决通过了《使用住房公积金支持棚户区改造居民解决住房困难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使用住房公积金支持棚户区改造居民解决住房困难暂行办法》
商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5年6月3日
附件:
使用住房公积金支持棚户区改造
居民解决住房困难暂行办法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根据中、省、市有关文件精神,为了支持棚户区改造工作,帮助居民解决住房困难,特制订本暂行办法:
一、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的:
提供棚户区改造的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及票据,协议签订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均可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每人账户留存三个月的缴存金额,但所有相关提取人提取总额不得超过房屋总价。
二、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使用住房公积金的:
提供棚户区改造的协议书及票据、提供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申请需要的其它资料,协议书签定人本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均可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总金额不超过房屋总价的80%。棚户区改造协议书签定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申请贷款的,需提供关系证明。因棚户区改造而发放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不上浮利率。
本暂行办法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批准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两年。
商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5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