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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
索 引 号 20231227-141523-594 发布机构 市公积金中心
公开目录 部门文件 发布日期 2016-07-13
名  称 关于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


                                                

关于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

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增加就业和职工现金收入,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严格执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规定,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基数不应超过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也可以按照市人社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最低月工资标准作为企业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基数。企业为职工缴存的、职工个人缴存的比例各不超过12%,可以降低到5%。

2、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生产经营困难企业在降低了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以后,缴存住房公积金仍有困难的,还可以申请暂缓缴存住房公积金,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并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实施,待企业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恢复缴存并补缴其缓缴的住房公积金。

3、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做好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政策和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衔接工作。企业降低了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的,企业职工的提取和个贷按正常程序受理。企业缓缴住房公积金的,企业职工可按正常程序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有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只要能按时还款,不得要求其提前偿还贷款;在企业缓缴住房公积金之前,已缴存了6个月的企业职工,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在缓缴住房公积金之前,缴存不足6个月的,可以按照《商洛市进城进镇务工人员个体工商业者住房公积金缴存与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以个人缴存者的身份续缴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后可以申请贷款,提取按正常程序受理。

4、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统一管理、调节各管理部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加强资金流动性管理,合理调整年度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并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防控资金运行风险。针对缴存企业降低比例或缓缴申请,要严格审批、积极服务、加快办理,在切实降低企业负担的同时,兼顾维护缴存职工合法权益。

5、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加强对各管理部的检查监督,确保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政策落到实处。

本次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政策从2016年7月8日起实施,暂按两年执行。

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地要高度重视、周密安排、抓好落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加强业务指导,跟踪了解我市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政策执行情况,并及时上报市政府。



                      商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商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商  洛  市  财  政  局         人 民 银 行 商 洛 支 行

                                                           201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