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20231227-141533-362 | 发布机构 | 市公积金中心 | ||
公开目录 | 部门文件 | 发布日期 | 2016-08-30 | ||
名 称 | 商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 ||||
时 效 | 主题分类 | 文 种 |
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中省有关政策规定精神,结合商洛实际,制定本办法。
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是指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以下简称缴存人)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上的住房公积金的行为。
第一条 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缴存人,可以申请提取其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个人购买或建造自住房屋贷款本息的;
三、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正式办理退休手续的;
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五、出境定居的;
六、在职期间去世的;
七、房租支出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
八、因自然灾害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九、特困家庭子女上学的;
十、大病就医的。
十一、对于养房(其中包括缴纳大修基金、物业费、冬季取暖费、夏季空调费、天然气安装费、房屋购置契税)和支付房租而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予以支持。
第二条 住房公积金提取程序
一、申请人填写《个人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单位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二、单位经办人持《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连同有关证明材料(详见附件)报商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部审批。
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部审核资料原件,留存资料复印件。对符合提取条件的将提取金额划入提取人所在单位账户。特殊情况需转入缴存人账户的,必须由单位经办人填写明确意见,注明收款人姓名、身份证号和开户行及账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部在划款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电话或短信方式告知提取人;对不符合条件的,在受理之后的3个工作日内以电话或面谈方式告知申请人。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
符合第一条一、二项提取条件的,根据购建、大修资金需要及公积金账面余额确定提取额度。符合第三、四、五、六项提取条件的,全部提取住房公积金余额,同时注销缴存人账户。符合第七、八、九、十项提取条件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提取额度。
第四条 缴存人工作调离商洛辖区的,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部将缴存人公积金账户余额全部转入缴存人新单位所在辖区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
第五条 缴存人在商洛辖区内工作调动的,采取转账方式全部转移缴存人公积金账户上的余额。
第六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七条 以前规定中有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八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实行。
商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4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