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shjj/2024-00287 | 发布机构 | 商洛市生态环境局 | ||
公开目录 | 部门文件 | 发布日期 | 2024-06-24 | ||
名 称 | 商洛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及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管工作的通知 | ||||
时 效 | 主题分类 | 电子政务 | 文 种 |
各县区分局、商洛高新区建设环保局:
近期,从机动车及非道路移动机械日常监管和工作调度情况发现,我市存在非道路移动机械编码登记未及时动态更新,检测抽测频次不够;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未严格按照规范进行检测,联网视频传输不合规等问题。为持续贯彻落实《商洛市大气污染治理专项行动方案(2023-2027年)》要求,进一步加强在用机动车及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管工作,提升移动源环境管理水平,推动我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在用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是省市大气污染治理专项行动“车辆优化工程”的重要内容,也是推动大气污染治理的重要举措。各县区要充分认识机动车及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性,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强化非道路移动机械信息化监管,对企业、工地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实行动态管理,持续推进编码登记和抽测工作,加大超标排放机械查处力度。
二、全面排查整改。各县区要对辖区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全面排查,摸清底数和使用情况,对未进行编码登记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及时进行编码登记和动态更新。按照《商洛市大气污染治理专项行动2024年工作要点》要求,加快淘汰国一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要坚持问题导向,按照机动车及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相关要求,结合日常监管发现问题,督促和指导企业举一反三,全面自查整改。
三、强化执法检查。各县区分局要组织开展机动车及非道路移动机械专项执法检查,强化机动车路检路查,加强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日常监管,推进非道路移动机械编码登记和抽测工作,依法查处机动车及非道路移动机械超标排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未按规定开展检验或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
四、严格落实I/M制度。按照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建立实施汽车排放检验和维护制度工作的通知》(陕环发〔2020〕16号)要求,各县区分局要督促本辖区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落实汽车排放检验(I站)主体责任,做好超标车辆信息及时上传,严格超标车辆复检和相关记录(凭证)查验,形成检验和维护闭环管理(I/M制度)。
商洛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