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结合本部门工作实际,编制了《商洛市生态环境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一、主动公开 商洛生态环境局主动公开的环境保护信息,是涉及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反映商洛市环保局的机构设置、职能、政策法规、办事指南、办事程序等情况以及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内容。 (一)公开内容 1、市环境局领导班子成员姓名、职务及工作分工、办公地址、联系方式等。 2、市环境局内设科室机构、下属单位名称、职责、领导姓名、办公地址、联系方式等。 3、政策法规。涉及环境保护工作的中、省、市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有关政策解读。 4、涉及环境保护的长远规划、专项规划、业务工作计划、总结和规划工作进展情况。 5、工作动态。部门的工作动态、重大活动、公示公告和新闻发布会等情况。 6、财务信息。部门财政预决算及其执行情况、重要经费的分配使用情况。 7、业务信息。市环境局行政管理、行政许可、行政执法项目名称、设定依据、办事指南、办事流程、承办科室(单位)、承办期限、受理电话等;市环境局制定的政策法规、规范文件等。 8、应急管理。涉及环保部门应急管理动态信息、部门预案等。 9、需要主动公开的其他环境保护信息。 (二)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的环境保护信息,主要通过商洛市政府门户网站部门频道商洛市生态环境局(www.shangluo.gov.cn/hjj)、“商洛生态环境”微信公众号与新浪微博等公开,也可以到本部门宣教中心查阅。 地址:商洛市商州区民生路市环境局三楼303室 受理时间:上午8:00-12:00,下午14:00-18:00(7月1日至8月31日下午15:00-18:00,法定节假日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三)公开时限 以本部门名义发布及本部门作为主办部门与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生态环境公开信息,自发布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上述方式予以公开;对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向商洛市环境局申请主动公开以外的环境保护信息。 (一)受理机构 名称:商洛市生态环境局 地址:商洛市商州区民生路市环境局三楼302室 受理时间:上午8:00-12:00,下午14:00-18:00(7月1日至8月31日下午15:00-18:00,法定节假日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联系电话:0914-2312283 自动传真:0914-2315200 电子邮箱:slhbxjzx@163.com 邮政编码:726000 (二)申请与提交 1、申请公开的提出: 申请人向本部门提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时,应如实填写《商洛市生态环境局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商洛市政府门户网站部门频道商洛市生态环境局(www.shangluo.gov.cn/hjj)下载(详见附件),也可以到商洛市环境局领取。为提高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效率,请申请人按照“一事一申请”的原则提出申请。本部门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况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2、申请公开的提交方式: ①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本部门办公室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并填写《申请表》。书写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本部门办公室工作人员代为填写。 ②书面申请 申请人将填写的《申请表》,通过信函、传真发送到市环境局。通过信函方式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申请人如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当面提交书面申请。 ③网上申请。申请人通过商洛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栏目的“依申请公开”专栏在线申请,或在市环境局网站下载、填写电子版《申请表》,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slhbxjzx@163.com)。 本部门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三)答复与期限 1.本部门对收到的信息公开申请,将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和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依据《条例》规定决定不予公开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部门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8)《条例》规定的其他答复形式。 2.答复期限。本部门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延长答复期限的,联系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本部门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四)、申请公开的监督 申请人认为本部门未依法履行生态环境部门信息公开义务的,可向商洛市政府投诉或者市政府办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监督电话:0914-2398223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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