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商洛高新区(商丹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事业机构:
《商洛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原《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商洛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商政办发〔2018〕82号)同时废止。
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月30日
附件:
商洛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pdf
相关链接:《商洛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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