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shjj/2024-00492 | 发布机构 | 商洛市生态环境局 | ||
公开目录 | 环境执法 | 发布日期 | 2024-10-25 | ||
名 称 | 典型案例:陕西某汽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检验报告案 | ||||
时 效 | 主题分类 | 电子政务 | 文 种 |
【案件简介】
2024年8月1日,商洛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陕西XX汽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对鄂JS8CXX和陕HWXX25两辆柴油车采用汽油车稳态工况法进行检测,并出具了合格的检验报告;使用空气代替300ppm一氧化氮标准气体和301ppm二氧化氮标准气体进行了近40次检测,并在排气分析仪异常的情况下,为640辆柴油车使用加载减速法进行检测,出具合格的检验报告,获得违法所得4.99万元。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参照《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中“伪造结果或出具虚假报告10辆以上的,配合调查的处罚30-40万元”之规定。
2024年8月13日 商洛市生态环境局该公司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9月25 日向该公司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陕H环责改字〔2024〕93号),9月26 日向该公司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H环罚告字〔2024〕88号),拟对该公司处以罚款30万元整,没收违法所得4.99万元;该公司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10月18日向该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陕H环罚〔2024〕93号)罚款3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4.99万元。
【案件启示】
机动车排放检验作为机动车排放监管的关键环节,检验机构的诚信与否,直接关系到机动车排放标准的执行力度。检测机构应不断强化内部管理,提升服务品质,增强行业自律,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和职业素养,以确保检验检测服务的质量。生态环境执法人员肩负着守护蓝天的重任,必须严格执法,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确保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得以全面、有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