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shjj/2024-00499 | 发布机构 | 商洛市生态环境局 | ||
公开目录 | 环境执法 | 发布日期 | 2024-09-30 | ||
名 称 | 典型案例:湖北某公司向水体排放碱液案 | ||||
时 效 | 主题分类 | 电子政务 | 文 种 |
【案件简介】2024年5月3日,镇安县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镇安县永乐街道办铁铜沟巡查时发现,湖北某公司负责运营维护的西康高铁XKZQ-4标段项目2号拌合站配套污水处理站清水池溢流,河道水体呈青白色,与上游水体颜色分界清晰。委托镇安县环境监测站对现场采集的水样进行了检测,检测报告该公司排放的废水呈强碱性。5月8日,委托陕西宝鸡文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所对所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进行鉴定。
【查处情况】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之规定,参照《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该公司积极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降两档的处罚幅度,商洛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罚款10万整。
【案件启示】一是开展环境执法与环境监测联合行动,是固定环境违法行为证据的有效手段。二是本案企业积极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由第三方开展了生态损害评估,并根据自由裁量权基准相关规定在处罚决定中予以降两档处理,既让企业履行“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主体责任,是贯彻经济高质量发展理念的重要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