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商洛市公务车辆使用管理 暂行制度》和《商洛市党政机关停止新建
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管理规定》的 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商丹园区管委会,市级机关各部门、各事业机构、各人民团体:
现将《商洛市公务车辆使用管理暂行制度》和《商洛市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管理规定》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切实加强管理。
市专项整治超标配备公车、多占办公用房、新建滥建楼堂馆所工作领导小组(代章)
2014年9月26日
商洛市公务车辆使用管理暂行制度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的规定,加强对全市公务车辆的日常使用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公务车辆是指由政府财政为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包括财政供养的社会团体)工作人员执行公务需要所配备的车辆,包括一般公务用车、特种专业技术车辆、通讯机要应急车辆和执法执勤车辆。
第二条 严禁使用公务车辆进行非公务活动。不得将公务车辆用于婚丧嫁娶、休闲度假、探亲访友、接送亲朋等非公务活动。
第三条 严禁将公务车辆借给他人私用。不得将公务车辆用于个人学习驾驶,不得将公务车辆对外出租从事经营性活动;领导干部不得借用或占用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的公务车辆,也不得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借用的车辆。
第四条 严禁节假日期间使用公务用车。节假日期间,除指定值班和临时调配执行公务的车辆外,其他公务用车一律由所在单位统一规范停放,不得擅自驶离停放区域。
第五条 严禁领导干部驾驶公务用车。除经批准的公安
等部门外,其他部门和单位的领导干部一律不得驾驶公务车辆。
第六条 严禁领导干部以任何理由占用或者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机要通讯等公务用车。
第七条 严禁乱停乱放公务用车。因公外出期间,不得将公务用车停放在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场所。
第八条 严禁隐藏、涂改、损毁公务用车标识。对制作有特殊标识的公务用车,不得隐藏、涂改、损毁标识标牌以逃避监督。
第九条 各部门、各单位要建立严格的公务用车管理制度。领导干部和国家公务人员要严格执行,凡违规使用公务用车的,一经查实,由纪检监察部门按党纪政纪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在执行期间,如中省出台与此有关的规定,按中省的规定执行。
商洛市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管理规定
为切实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中办发〔2013〕17号)和《贯彻落实中办发〔2013〕17文件需要明确的几个问题》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市党政机关部门、单位和县区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工作。现结合商洛实际,对我市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作出以下规定:
一、严格控制新建楼堂馆所项目。自中办发〔2013〕17号文件发布之日起,5年内全市各级党政机关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新建、扩建、迁建、购置楼堂馆所;严禁以“学院”、“中心”等名义建设楼堂馆所;严禁接受任何形式的赞助建设和捐赠建设;严禁借企业名义搞任何形式的合作建设、集资建设或专项建设;严禁以建技术业务用房名义搭车新建楼堂馆所;已批准但尚未开工建设的楼堂馆所项目,一律停建。
二、严格审批因灾恢复重建项目。对灾后恢复重建项目,依据“特事特办、从严掌控”原则,严格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执行建设标准,报市停建清理办公室审核,并转报省停建清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
政务服务中心、信访部门接待群众来访场所等公共服务窗口用房,图书馆、博物馆等公益性服务用房,以及公安、法院、检察院、司法等特殊业务用房,不属于停建清理范围,但必须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和执行建设标准。市级机关所属各部门、各单位经市发改委立项审批的公共服务窗口用房、公益性用房和技术业务用房建设项目,报市停建清理办公室审核转报省停建清理办公室审批;县(区)机关及其职能部门的公共服务窗口用房、公益性用房和技术业务用房建设项目,报县级停建清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报市停建清理办公室审批,并报省停建清理办公室备案。严禁扩大规模或搭车建设办公用房,严禁未批先建、边批边建。
三、严格执行改造标准和维修审批程序。确因办公用房使用时间较长、设备设施老化、功能不全、存在安全隐患,不能满足办公条件要求的,可进行维修改造。维修改造项目必须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严格执行维修改造标准,严禁豪华装修。市级各部门、各单位办公用房维修改造,向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审核、组织鉴定评审、统一编制维修改造计划,报发改、财政等部门审批;县(区)机关和所属各部门、各单位、直属事业单位及乡镇(办事处)办公用房维修改造,向县(区)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县(区)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审核、组织鉴定评审、统一编制维修改造计划,报发改、财政等部门审批。
四、加强办公用房改造预算和资金使用管理。办公用房维修改造所需资金,统一纳入财政预算安排,未经审批的项目,不得安排预算;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财政资金用于包括培训中心在内的各类具有住宿、会议、餐饮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场所的维修改造。
五、严格执行办公用房建(调)新交旧管理规定。凡新建项目竣工验收后迁入新址办公,或机关办公用房整体调整的部门和单位,必须无条件限期腾退原使用的办公用房。
六、严格执行办公用房使用标准。现职领导干部必须落实“一人一处办公用房”管理规定。党政机关干部在人大、政协、或民主党派兼任领导职务,确因工作需要另行安排办公用房的,根据中央规定,必须经上级批准后,可在非主要工作地安排一处小于本职级办公用房面积标准的工作用房。其中市党政主要负责同志报省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审批;市直机关各部门、各单位其他相关负责同志报市停建清理办公室审核,送请市停建清理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审批;县(区)、乡镇(办事处)党政负责同志和县区所属各部门、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的审批程序参照以上规定执行。
市级及直属机关:正厅级:每人使用面积32平方米;
副厅级:每人使用面积18平方米;
处 级 :每人使用面积12平方米;
处级以下 : 每人使用面积6平方米。
县级及直属机关:县级正职 : 每人使用面积20平方米;
县级副职 : 每人使用面积12平方米;
机关科级 : 每人使用9平方米;
科级以下 : 每人使用6平方米。
对领导干部超标准使用的办公用房,按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和《贯彻落实中办发〔2013〕17号文件需要明确的几个问题》有关规定要求进行规范和整改。对于面积超标30%以内无法分隔的,可继续使用。超标30%-50%之间的,在下一步装修改造中进行规范。超标50%及以上的,必须立即整改,能分隔使用的,分隔调剂使用;因建筑结构等原因不能分隔的,必须调整办公室或人员。
七、加强学会、协会及退休人员办公用房管理。有编制的学会、协会按规定可安排办公用房,其余各类学会、协会使用的行政办公用房,原则上必须无条件予以清退;各级领导干部退休后必须腾退办公用房,严禁将办公用房转交秘书、司机或其他人使用。领导干部退休后在学会、协会担任职务的,由所在学会、协会提供办公用房,一律不得占用原办公用房或其他行政办公用房。
八、加强出租出借办公用房管理。市县(区)各部门、各单位已出租、出借的办公用房,租期已满的,必须坚决收回;租期未满的,租金收入严格按照“收支两线”规定上缴财政,各部门、各单位不能截留,到期后不得续租。各部门、各单位未经批准租用的办公用房,应予以清理并腾退,严禁以租用过渡性用房名义变相构建使用办公用房。
九、加强清理腾退办公用房的集中调配使用。市行政中心由四套班子办公室清理后原则上交管理局,考虑到市人大、市政协去年新成立了机构,不再上交;市委和市政府交管理局,用于新迁入单位和增编单位办公用房,其余用作会议室。市行政中心大院外各部门、各单位清理腾退出的办公用房,由各使用部门和单位统一调配,并报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备案。各县(区)清理腾退出的办公用房,由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依据本级实际进行调配,同时,报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备案。对清理腾退出的办公用房,严禁出租、出借、转让或改变用途,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和造成浪费。
网络编辑:综合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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