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20240627-145806-262 | 发布机构 | |||
公开目录 | 政策解读 | 发布日期 | 2017-08-28 | ||
名 称 | 2017年秋季学期商洛市学校收费及经费补助标准一览表 | ||||
时 效 | 主题分类 | 文 种 |
2017年秋季学期商洛市学校收费及经费补助标准一览表
为进一步加强教育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按照有关政策规定,现将2017年秋季学期各级各类学校收费项目及标准予以公告,请监督。
商洛市教育局
2017.8.20
学校 类别 | 项目 | 收费项目 | 计费单位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备注 |
一、农村公办小学、初中 | 两免一补(免学杂费、免国家教科书费、补贫困寄宿生生活费) | 1、小学补助公用经费标准 | 元/生学年 | 800元(寄宿制1000元),取暖费60元 | 陕财办教〔2016〕273号 | 所需经费,中省补助小学760元(寄宿制860元)、初中960元(寄宿制1060元),市县区财政负担小学100元(寄宿制200元)、初中100元(寄宿制200元)。对农村不足100人的初中和小学,按100人核定公用经费 |
2、初中补助公用经费标准 | 元/生学年 | 1000元(寄宿制1200元),取暖费60元 | 陕财办教〔2016〕273号 | |||
代收费 | 初中毕业升学考试报名考务费 | 元/人次 | 40元 |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陕价行发〔2001〕29号,陕价行发〔2011〕124号 | ||
服务性收费 | 伙食费 | 元/生学期 | 按各设区市物价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核定标准执行 | 省物价局、省教育厅 陕价行发〔2011〕124号 | 向自愿在学校就餐的学生收取 | |
二、城市公办小学、初中 | 两免一补(免学杂费、免国家教科书费、补贫困寄宿生生活费) | 1、小学补助公用经费标准 | 元/生学年 | 800元 | 陕财办教〔2016〕273号 | 所需经费,中省补助小学700元、初中900元,市县区财政负担小学100元、初中100元 |
2、初中补助公用经费标准 | 元/生学年 | 1000元 | 陕财办教〔2016〕273号 | |||
代收费 | 初中毕业升学考试报名考务费 | 元/人次 | 40元 |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陕价费调发〔2001〕29号,陕价行发〔2011〕124号,国务院国发〔2015〕67号 | ||
服务性收费 | ①住宿费 ②伙食费 | 元/生学期 | 按各设区市物价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核定标准执行 | 省物价局、省教育厅 陕价行发〔2010〕40号,陕价行发〔2011〕124号 | 坚持自愿,不得强行服务并收费 | |
三、特殊教育学校 | 免杂费 | 财政补助公用经费 | 元/生学年 | 6000元 | 陕财办教〔2016〕273号 | 所需经费由中省全部负担 |
服务性收费 | ①住宿费 ②伙食费 | 元/生学期 | 按各设区市物价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核定标准执行 | 省物价局、省教育厅 陕价行发〔2010〕40号,陕价行发〔2011〕124号 | 坚持自愿,不得强行服务并收费 | |
四、公办普通高中 | 事业性收费 | 住宿费 | 元/生学期 | 按照物价、财政、教育行政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陕价行发〔2006〕120号 | |
代收费 | 1、课本费 | 按照政府定价收取 | 省物价局、省新闻出版广电局陕价服发〔2016〕125号, 省物价局、省教育厅陕价行发〔2011〕124号 | |||
2、学生健康体检费 | 元/生学年 | 学生体检费高一25元,其他年级20元。 | ||||
3、普通高校报名考试费 | 元/生次 | 95元 |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 陕价费调发〔2003〕3号,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 陕价行发〔2006〕120号, 陕价行发〔2011〕124号 | |||
服务性收费 | 伙食费 | 元/生学期 | 按当地物价部门核定标准收取 |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陕价行发〔2006〕120号 | 坚持自愿,不得强行服务并收费 | |
学费 | 元/生学期 | 免收 | 省政府陕政法〔2016〕28号 | 从2016年秋季学期起,对公办普通高中学生按照省级标准化高中800,城市普通高中350,农村普通高中200的标准免收学费 | ||
财政公用经费 | 元/生学年 | 800元 | 陕财办教〔2016〕272号 | 所需经费由省与市县区按5:5的比例分担,市、县区应负担资金,按照分级办学、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办法落实 | ||
国家助学金 | 元/生学年 | 每生每年特困生2500元,贫困生1500元 | 陕财办教〔2016〕303号 | 所需资金由中、省、市县区按8:1:1比例分担,市、县区应负担资金,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办法落实 | ||
五、公办幼儿园 | 保育费 | 省级示范 | 元/生月 | 230元 | 商政价发(2014)40号 | 在规定标准内,按当地物价部门核定标准收取,学前一年公办幼儿(学前班、幼儿园大班)免收保教费;民办幼儿园按同级同类公办幼儿园收取标准减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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