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skjj/2024-00030 | 发布机构 | 商洛市科学技术局 | ||
公开目录 | 政策解读 | 发布日期 | 2024-11-28 | ||
名 称 | 《商洛市科技副总选聘管理办法(试行)》起草说明 | ||||
时 效 | 主题分类 | 科技 | 文 种 |
《商洛市科技副总选聘管理办法(试行)》起草说明
一、实施“科技副总”的必要性
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
一是落实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精神的探索性举措。《决定》对“构建支持全面创新体制机制”进行专章部署,提出要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打通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人才交流通道。“科技副总”概念的形成,借鉴了“校招共用”政策机制,一方面为高校院所的科技人才发挥作用提供了应用场景;另一方面为市域企业开展技术创新提供成本较小的人才支撑,是“双向奔赴”,也是“双向赋能”。
二是落实创新开放提力赋能“四个体现”之需。市委2024年第11次常委会会议听取“四提攻坚战”情况汇报时强调,创新开放提力赋能攻坚战的成效有“四个体现”:一是体现在在人才作用发挥上,二是体现在科技成果转化上,三是体现在科技成果与产业发展上,四是体现在开放和市场开拓上。科技副总作为链接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的纽带,能够有效打破信息壁垒,推动成果、产业、市场有效对接,一体贯通发展。
三是低成本解决企业创新能力不足的有效途径。企业创新离不开科技人才更离不开成果转化人才,受欠发达市情所限,我市科技服务业的市场信号较弱,“科技副总”既能将高校院所的科技人才精准匹配到企业上,还可以将科技人才转化为技术转移、成果转化人才,加速培养一批懂技术、懂经营、懂金融、懂市场、懂管理的科技经纪人(技术经理人)队伍。
四是总结工业科技特派员试点得失的“升级”举措。2023年9月,市科技局在山阳、镇安两个县试点工业科技特派员,选派40名科技特派员进驻40家规上工业企业,试点期间,推动校企合作12项、转化科技成果10项,解决企业技术需求12项。总结工业科技特派员试点,突出问题是专业性不足、科研能力弱。“科技副总”来自高校院所,本身就肩负着应用研究及产业化课题,是工业科技特派员的“升级版”。
二、实施“科技副总”的有利因素
目前,全市有校企合作企业174家。其中:新材料企业43家、绿色食品和健康医药企业116家,涉及西交大、西北农林、陕科院和商洛学院、商洛职院等55家高校院所。实施科技副总,有三个有利因素:
一是有利于深化西商融合协同创新。面对科技资源相对匮乏的市情现状,通过科技副总进一步打通西安与商洛产业链和创新链资源隔墙,推动市外各类创新要素流动融合,加速与西安科创资源链接和科创服务体系协同。
二是有利于形成“政府主推有组织创新”。创新资源的精准投放,可最大效力的发挥科技赋能产业发展作用。通过科技副总,把本土企业与市内外高校自发的技术创新合作,变成政府有方向、有组织的牵线搭桥,推动形成政府主推、企业主体、市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创新体系。
三是有利于构建科技型企业培壮机制。人才沉下去,企业活起来,通过科技副总把科技创新资源向企业一线集聚,推动企业科技创新和经营管理能力快速增长,促进产业链上下游、大中小企业与高校院所融通创新、协同发展。
三、政策依据
一是承接“三项改革”政策。今年7月,省委、省政府“两办”印发《关于全面深化科技成果转化“三项改革”的若干措施》提出,对在省内企业担任“科技副总”“科技顾问”的优秀科研人员,给予相应政策支持。这为“科技副总”的实施提供了政策依据。
二是借鉴国家“三区”人才政策。2014年,中组部、科技部等5部门联合印发了《边远贫困地区、边疆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人才支持计划科技人员专项计划实施方案》,10年间,我市接收市外高校院所选派三区人才260余名。对此,我们在起草办法时,借鉴了“三区”人才选聘管理的流程和支持标准。
三是借鉴外地做法。四川、云南等省份,组织部、科技局等多个部门联合开展实施科技副总机制,如:四川凉山州委组织部、州科技局等8部门联合制定印发了《凉山州科技副总选聘管理办法(试行)》,为我市提供了有益借鉴。
四、政策激励机制
一是经费支持。参照“三区”人才补助政策,按照产业链群不同,分别给予科技副总2-10万的弹性经费支持。
二是项目推动。对科技副总以科技成果或知识产权入股企业的产学研科创项目,直接纳入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给予支持,并重点推荐为省级科技计划项目。
三是个人激励。对带动示范效应明显,考核优秀的科技副总优先推荐“青年科技新星”等省级人才专项。
商洛市科技副总选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化科技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聚力打赢创新开放提力赋能攻坚战,构建以康养资源聚集科技、人才等创新资源工作机制,推动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深度融合,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科技副总是通过柔性引进的方式,从高校、科研院所中选聘科技人才,到市内企业兼任科技副总经理、副总工程师、技术副总、科技顾问等技术职务,旨在以科技人才为纽带,以校企合作为核心,促进省内外高校、科研院所的科技资源与市域企业的创新需求精准对接,加快构建以企业为主体的创新体系。
第三条 科技副总选聘工作按照“统盘谋划、梯次推进,双向选择、项目管理,试点先行、融通创新”的原则进行。选聘范围主要包括新材料、绿色食品和健康医药、新能源及储能、电子信息及智能制造、康养旅游等领域;聘期原则上为2年,年累计在企工作不少于60天。选聘期满后,派驻人员有留任意愿的,可与接收企业平等协商确定。
第二章 选聘要求
第四条 申报人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遵纪守法,身心健康,具有优良的作风学风;
(二)具备扎实的专业基础和较强的科研能力,原则上应为高校、科研院所的博士或副高级职称及以上的科技人才,或具备统筹整合科技创新和金融资源的科技经纪人;
(三)具备一定的科技项目实施、科技战略咨询或产学研合作经验。
第五条 申报企业条件
(一)商洛境内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接收企业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相关产业“链主”企业,或科技创新能力较强的大中型企业;
2.已与高校、科研院所签订产学研合作协议;
3.在有效管理期内的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瞪羚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或建有市级及以上有关部门认定的企业法人性质的新型研发机构;
4.建有市级及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创新)中心、院士(专家)工作站、企业孵化器等创新平台的企业;
5.有明确的科技创新需求,拟建市级及以上研发平台的企业,或创新潜力较大的中小微企业。
第六条 科技副总职责
(一)提高企业创新能力。一企一策协助企业完善创新管理机制,开展企业研发投入填报、技术创新指导、创新团队招引等工作,增强企业技术创新力和市场竞争力;
(二)推动产学研用合作。协助企业对接高校、科研院所人才、技术等创新资源,牵线共建研发平台与创新联合体,推进产学研用深度融合;
(三)强化科技项目实施。聚焦企业转型升级,凝练技术创新需求,协助企业策划、申报、实施高质量科技计划项目;
(四)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因地制宜推行“三项改革”,围绕企业应用需求,挖掘科创路演项目,推动优秀科技成果在企落地转化;
(五)开展其他科技创新活动。
第七条 单位职责
(一)派出单位。组织推荐本单位科技人才申报科技副总,对推荐人员思想政治、科研能力,进行审核、监督、管理并参与科技副总考核评价。同时应确保科技副总人员派驻期间,人事及工资关系保持不变,职务晋升、职称评聘不受影响。
(二)接收企业。承担聘任科技副总主体责任,为科技副总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保障及科研场地,参与科技副总考核评价。
(三)属地科技管理部门。动员属地符合条件的企业积极申报科技副总项目,协助做好科技副总项目执行评价与考核管理,监督属地企业、科技副总规范履约项目合同,并参与绩效评价。
第八条 选聘程序
(一)明确岗位需求。由市科技局负责,征集市域内企业科技副总岗位需求,按照岗位需求研究确定年度科技副总具体岗位,并向高校、科研院所公开发布;
(二)组织院校申报。各高校、科研院所组织符合条件的人才申报科技副总,按照所报岗位企业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县(区)科技管理部门审核后报送市科技局;
(三)专家评审确定。由市科技局组织相关专家对申报科技副总项目进行评审,经局党组研究审定后提出具体选派意见并进行公示;
(四)签订四方协议。公示无异议后,由市科技局组织派出单位、科技副总、接收企业和属地科技部门共同签订《科技副总选聘四方协议书》,明确各方权责,量化科研指标。
第三章 支持政策
第九条 对确定为科技副总人选的科技人才,纳入市级科技人才项目并根据不同产业链群,分别给予2-10万元经费支持。选聘当年拨付60%,剩余40%预留经费在期满考核合格后拨付。考核不合格的,预留经费不予拨付。
第十条 鼓励派出单位通过许可、转让、技术入股等方式支持科技副总转化科技成果,对科技副总以科技成果和知识产权入股企业的科创项目,直接纳入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给予支持,并重点推荐省级科技计划项目支持。
第十一条 对科技副总合同履约中带动示范效应明显,并考核优秀的优先推荐“科技创新创业人才”“青年科技新星”等省级人才项目与下一批次科技副总项目承担人选。
第四章 管理考核
第十二条 将科研诚信评价体系纳入科技副总日常管理和考核中,考核以科技副总项目申报书中约定指标为依据,综合评价科研攻关、成果转化、产学研合作等创新活动开展情况。
第十三条 考核由市科技局牵头组织,属地科技管理部门具体实施,派出单位和接收企业参与,按年度进行中期绩效评估,任期结束后进行考核验收。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等次,其中优秀名额不超过总数的20%。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2年。原《商洛市工业特派员试点实施方案(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