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慈善组织应提交的材料
1.申请书。
2.符合慈善组织认定办法第四条规定以及不存在第五条所列情形的书面承诺。(第四条 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①申请时具备相应的社会组织法人登记条件;②以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业务范围符合慈善法第三条的规定;申请时的上一年度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关于慈善组织的规定;③不以营利为目的,收益和营运结余全部用于章程规定的慈善目的;财产及其孳息没有在发起人、捐赠人或者本组织成员中分配;章程符合慈善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且有关于剩余财产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其他慈善组织的规定;④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合理的薪酬制度;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认定为慈善组织:①有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的不得担任慈善组织负责人的情形的;②申请前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的;③申请时被民政部门列入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④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行为的。
3.召开同意认定慈善组的会议纪要和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的书面材料。(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社会团体应当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有业务主管单位的,还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
4.关于申请理由、慈善宗旨、开展慈善活动等情况的说明。
5.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含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专项审计。
以上有效资料齐全提交后,民政部门进行资料审查(实地考察验收),通过后给予认定批复文件,抄送行政审批局制发慈善组织认定证书。
公开募捐资格应提交的材料
1.申请书;
2.本组织符合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第五条各项条件的具体说明和书面承诺;(第五条 依法登记满一年的慈善组织或者认定为慈善组织满一年的社会组织,可以向办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公开募捐资格。申请公开募捐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①根据法律法规和本组织章程建立规范的内部治理结构,理事会能够有效决策,负责人任职符合有关规定,理事会成员和负责人勤勉尽职,诚实守信;②理事会成员来自同一组织以及相互间存在关联关系组织的不超过三分之一,相互间具有近亲属关系的没有同时在理事会任职;理事会成员中非内地居民不超过三分之一,法定代表人由内地居民担任;秘书长为专职,理事长(会长)、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有与本慈善组织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③监事能够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或者认定的慈善组织有三名以上监事组成的监事会;④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项目管理制度、采购管理制度、资产管理制度、人事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会计监督制度、信息公开制度等内部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且能够规范执行;⑤能够充分、高效运用慈善财产,依法依章程开展慈善活动,上一年度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符合规定;⑥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履行纳税义务;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按时报送年度工作报告,严格履行信息公开义务;⑦按照规定参加社会组织评估,评估结果为3A及以上且在有效期以内,申请时登记成立不满二年的除外;⑧申请时未纳入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⑨申请公开募捐资格前一年,未因违反社会组织相关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没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的行为。)
3.注册会计师出具的申请前一年的财务审计报告,包括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专项信息报告;
4.关于同意申请公开募捐资格的书面会议决议。
5.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的书面材料。
以上有效资料齐全提交后,民政部门进行资料审查(实地考察验收),通过后颁发由民政部监制的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证书。
华侨以及居住在港澳地区中国公民在内地办理收养登记
证明事项
现在办理该业务时需要提交的所有资料清单:
(一)居住在已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国家的华侨申请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时,应当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1.护照;
2.收养人居住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应当经其居住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二)居住在未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国家的华侨申请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时,应当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1.护照;
2.收养人居住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应当经其居住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已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的国家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三)香港居民中的中国公民申请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时,应当提交收养中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1.香港居民身份证、香港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香港同胞回乡证;
2.经国家主管机关委托的香港委托公证人证明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
(四)澳门居民中的中国公民申请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时,应当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1.澳门居民身份证、澳门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澳门同胞回乡证;
2.澳门地区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
(五)台湾居民申请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时,应当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1.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证明;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签发或签注的在有效期内的旅行证件;
3.经台湾地区公证机构公证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
商洛市公益性公墓审批流程
一、批建原则
建设公墓要严格按照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陕西省殡葬管理办法》《陕西省经营性公墓审批办法》以及民政部等八部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墓建设管理的通知》(民发〔2008〕203号)、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陕办发〔2014〕12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乡殡葬改革和公益性公墓建设的意见》(陕政发〔2012〕28号)等法规政策有关规定。
(一)每个市、县、区至少要建一个城市公益性公墓。
(二)从严控制经营性公墓数量,对没有经营性公墓的县区,在建成殡仪馆、城市公益性公墓的前提下,原则上只允许批建一个经营性公墓,满足群众不同层次安葬需求。
二、审批权限及流程
2022年3月2日之后,根据国务院、民政部有关要求,将经营性公墓和城市公益性公墓审批权由省民政厅下放至为设区的市级民政部门,设区的市级民政部门按照《陕西省经营性公墓审批办法》《陕西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墓审批监管工作的通知》和公墓建设规划开展审批工作,审批结果报省民政厅备案。具体审批流程如下:
(一)建设单位向属地民政部门咨询属地是否有建设公益性公墓指标。
(二)提交公墓建设计划书,依法取得发改、国土、建设、环保、林业等部门相关手续。
(三)向县级民政部门提交如下材料:
1.建立公墓的申请报告;
2.发展改革部门的立项批复;
3.城乡建设、土地、文物等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
4.建立公墓的可行性报告;
5.其他相关材料。
(四)县级民政部门预审通过后,报县政府审核。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公示后,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方可通过预审。
1.符合《全省公墓建设规划》的;
2.墓地选址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的;
3.省级民政部门下发启动公墓建设意见的。
(五)县政府审核通过后,出具预审意见,报市级民政部门。同时在原有资料基础上增加县级人民政府预审意见报市级民政部门。
(六)经市级民政部门批准建立的公益性公墓,应在批准建设之日起两年内完成建设。逾期未完成建设的,应当重新报批。
三、经营许可办理流程
城市公益性公墓办理经营许可流程参照经营性公墓,具体如下:
(一)城市公益性公墓建成后,建墓单位向县级民政部门提出验收申请;
(二)逐级上报材料,市级民政部门进行组织验收。需要上报的材料有:
1.办理《陕西省公墓经营许可证》的请示;
2.公墓建设情况报告(附建设规划图和建成后现场图片);
3.公墓土地证复印件;
4.公墓对外销售和内部管理有关文件复印件;
5.营业执照复印件;
6.护墓费专用账户信息;
7.公墓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验收合格后,由市级民政部门发给《陕西省公墓经营许可证》。
(四)公墓经营许可事项(如名称、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时,公墓单位应当逐级向原审批机关申请,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最低生活保障证明事项告知
根据《商洛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等相关规定,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需符合以下条件,并提供相应证明资料:
1.具有本地户籍。
2.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本县(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620元/月(城市)或5370元/年(农村)。
3.家庭实际生活水平和财产状况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4.家庭存款、有价证券、债券总值未高于本县(区)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5.家庭未拥有机动车辆、工程机械以及大型农机具。
6.家庭拥有居住用途不动产(含住宅、公寓)总计未超过1套(栋),且名下再无其他商品房和其他出租类不动产等。
需提供:①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表;②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户口簿复印件或身份证复印件;③家庭收入及财产证明;④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⑤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相关资料。
临时救助证明事项告知
根据《商洛市临时救助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申请临时救助需符合以下条件,并提供相应证明资料:
1.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共同生活成员突发重大疾病(需立即进行医学抢救、急救)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
需提供:①身份证明;②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
2.因自负医药费等生活必需支出费用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支付能力,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在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前6个月内,扣除自负医疗、教育等生活必需支出后,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低保家庭财产要求。)
需提供:①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②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户口簿复印件或身份证复印件;③与申请理由相符的困难佐证材料复印件(自负医药费支出较大申请需提供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住院病案首页、住院结算单和门诊特慢病结算单的原件票据照片各一张。非义务教育阶段学费支出较大申请需提交入学通知书或学籍证明、缴费凭证等原件照片);④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⑤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相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