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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洛市水务局 关于贯彻落实市政府决定取消和承接 一批水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10-10 16:10 点击次数:
各县区水务局、局属各有关单位:
 根据《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决定取消和承接一批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商政发〔2014〕32号)精神,现将贯彻落实市政府决定取消和承接的水行政审批项目目录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政府决定取消涉及我市的8项水行政审批项目(见附件1),按照市政府意见,我市一律予以取消。
 二、我市承接省政府下放管理层级的6项水行政审批项目(见附件2),按照市政府意见,请积极做好与上级主管部门的对接,抓紧制定监管措施和操作办法,细化明确市、县区两级权限,确保承接落实及时到位。
 三、对市政府决定取消的涉及我市的水行政审批项目,各级、各有关单位不得再行实施审批或通过其他形式变相审批。对我市承接省政府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各有关县区和单位要及时制定和公开行政审批流程图,进一步优化审批程序,降低收费标准,提高审批效率,确保此项工作顺利推进。

 附件:1.贯彻市政府决定取消的水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2.承接市政府下放管理层级的水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商洛市水务局
                                               2014年6月19日

贯彻市政府决定取消的水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共计8项)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机关

设定依据

处理意见

备 注

1

渔业船员二级、三级培训机构资质认定

省水利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国务院令第494号)

取消

陕政发 〔201348

2

组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审批

省、设区市、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门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取消

陕政发 〔20146

3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备案

省、设区市、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门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取消

陕政发 〔20146

4

外国人进入渔业部门管理的地方级自然保护区审批

省水利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务院令第167号)

取消

陕政发 〔20146

5

因科学研究需要进入渔业部门管理的地方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审批

省水利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务院令第167号)

取消

陕政发 〔20146

6

水利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任职资格认定

省水利厅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26号)

取消

陕政发 〔201413

7

蓄滞洪区避洪设施建设审批与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

省水利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取消

陕政发 〔201413

8

设立水利旅游项目审批

省水利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法〔200462号) 水利部《水利旅游区管理办法(试行)》

取消

陕政发 〔201413

   

 

承接市政府下放管理层级的水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共计5项)

序号

项目名称

原实施

机关

现承接机关

设定依据

备 注

1

水产苗种生产审批

省水利厅

县级水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水产苗种管理办法》

陕政发〔201348

2

捕捞许可与特殊捕捞审批

省水利厅

县级水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

陕政发〔201348

3

出售、收购、利用、经营、驯养繁殖、运输、出口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活动的审核、批准

省水利厅

市、县级水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将驯养繁殖许可审批下放到县级水务局,其余下放到市水务局。(陕政发〔201348号)

4

河道排污口设置和扩大审批

省水利厅

市、县级水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号)

陕政发〔201413

5

河道采砂许可证核发

省水利厅

市、县级水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号) 《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陕西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00号)

陕政发〔201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