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swjj/2024-00215 | 发布机构 | 商洛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公开目录 | 部门文件 | 发布日期 | 2024-05-24 | ||
名 称 | 关于加强全市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通知 | ||||
时 效 | 主题分类 | 卫生 | 文 种 |
各县区卫健局、委属委管各单位:
继续医学教育工作是提高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综合素质,加强卫生健康人才队伍建设,更好服务人民群众健康需求,推动健康中国战略实施的重要举措。根据国家卫健委《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加快医学教育创新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卫办科教函〔2020〕883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医学教育创新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陕政办发〔2020〕39号)及原陕西省卫生厅、人事厅联合印发的《陕西省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实施细则》(陕卫发〔2002〕95号)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全市继续医学教育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对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各县区、各单位要提高对继续医学教育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把做好继续医学教育工作作为加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推动卫生健康事业高质量发展的战略举措,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激励措施,严格监督管理。要把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开展情况、规划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干部考核和单位目标管理责任制,为继续医学教育工作顺利开展营造良好氛围。
(二)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把继续医学教育作为提高单位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把全员学习、建设学习型单位作为单位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要明确分管领导,落实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完善制度措施,要将医务人员接受继续医学教育情况纳入个人年度考核必备内容,确保所有在职在岗人员每年都能接受继续医学教育;要落实继续医学教育经费,为卫生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创造良好的条件和环境,扩大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覆盖面,提高继续医学教育对象的学分达标率。
二、严格管理,确保继续医学教育工作质量
(一)各县区、各单位要制定完善继续医学教育相关管理制度与配套措施,充分利用现代化管理手段,及时了解和掌握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开展情况和参训对象学分完成情况,加强对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学分授予环节管理,进一步提高继续医学教育管理水平和效率。
(二)各医疗卫生机构要把继续医学教育合格作为卫生技术人员年度考核、技术职务评聘、医师定期考核和医师、护士执业注册的必备条件之一。对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开展好、质量高、效果明显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并在年度考核、评优树模时予以倾斜。
(三)要明确继续医学教育内容。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习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课科目。其中,公需课学习由各级人社部门组织安排,实行学时制;专业课由卫健部门组织实施,实行学分制。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每年继续教育公需课学时和专业课学分均达标方可视为年度继续教育合格。继续医学教育专业课学分分为I类和II类,I类学分项目申报、审定与公布由国家和省卫健(中医药)部门负责。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每人每年取得学分总数不少于25学分。专业课要以医学科学技术发展中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为重点,注意先进性、针对性和实用性,结合不同层次、不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的实际工作需要,加强对卫生技术人员创造力的开发和创造性思维的培养,以不断更新、补充、提高、完善知识结构,更好地适应卫生健康事业发展,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对卫生健康的更高需求。
(四)严格学分审验和认定,推进电子化平台管理,依托“陕西省卫生健康科技教育综合管理平台(kjjy.snhic.cn)”现有平台对继续医学教育工作进行电子化管理,实现继续医学教育人员档案、项目申报与认可及其举办、年度学分审验及其结果的全称电子化、动态化、过程化管理。年度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将于当年11月至12月进行网络化审验。学分审验工作使用“继续医学教育管理系统”,分为初审和复审两个步骤。初审由各单位和县区卫健局负责,复审由市卫健委负责。项目承办单位在实施项目时应按照国家、省、市级规定,不得随意减省项目内容、学时和变更主讲老师;要丰富项目内容,争取举办更多学科项目,满足不同卫生专业人员的学习需求;要严格项目培训考核,注重学习效果,在培训过程中对只签到不听课、只交费不学习和考核不合格的学员不发给相应的学分证书。学分达标记录将储存于陕西省卫生健康科技教育综合管理平台以备查阅,管理平台中打印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证明可作为职称晋升时的重要依据。
三、开拓创新,推进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纵深发展
(一)要充分利用现代教育手段,大力发展远程教育,推进“互联网+医学教育”,扩大继续医学教育的覆盖面,推动继续医学教育公平可及,缓解基层医务人员工学矛盾。选择经国家和陕西省卫健委认可的远程继续医学教育机构进行线上继续医学教育活动。使更多的卫生技术人员能够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同时方便地学习医学专业新知识、新理论、新方法和新技术。
(二)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继续医学教育机制。通过举办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和业务进修班,定期选派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的技术骨干脱产进修,组织适宜技术推广等形式,为基层医疗健全乡镇卫生院卫生技术人员在职培训和乡村医生在岗培训制度,加强对乡镇卫生院卫生技术人员和乡村医生的继续医学教育工作。
(三)结合工作实际做好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各县区卫健局、各医疗卫生单位要鼓励、支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远程继续医学教育学习,并将此项工作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市卫健委联系人:张军成 程 远
联系电话:0914-2338533
继续医学教育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目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主席令第38号2020年6月1日起实施)。
2.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主席令第94号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3.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2016年10月25日公布)。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医学教育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34号2020年9月17日印发)。
5.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加快医学教育创新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卫办科教函〔2020〕883号 2020年10月29日印发)。
6.省政府办关于印发加快医学教育创新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陕政办发〔2020〕39号2021年1月27日印发)。
7.省卫生厅省人事厅印发《陕西省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实施细则》(陕卫发〔2020〕95号2002年5月10日印发)。
8.省卫健委关于做好2021年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举办、学分认定的通知(2020年1月8日印发)。
9市卫健委关于做好全市继续医学教育信息化管理工作的通知 (商卫函〔2021〕292号 2021年12月10日印发)。
10.市卫健委关于补修继续教育学分的通知(商卫函〔2022〕41号2022年4月2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