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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说明及修订解读
发布时间:2021-04-15 15:02 点击次数:

修订说明

 

一、修订的必要性

《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08年3月1日正式实施以来,在保障秦岭生态安全、保护秦岭生物多样性、维护秦岭水源涵养、保持水土功能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党的十八大以后,党和国家把生态文明建设纳入我国“五位一体”发展战略,并作了一系列部署。全国人大修订了《环保法》,对环境保护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针对秦岭生态环境保护中出现的问题,习近平总书记先后3次作出重要批示。省委办公厅印发的《关于秦岭深处违法建筑整治等环境治理督查情况的通报》(陕办字〔2015〕81号)明确要求:按照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结合我省保护秦岭生态环境实际,根据国家最新的法律和中央文件精神,尽快修订完善《条例》。为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及省委的重要指示和要求,省人大常委会多次组织开展执法检查和专题调研。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条例》执法检查报告也提出了加快修订《条例》的意见。去年底,常委会把《条例》列入2016年立法计划的清理修正项目。

二、修订过程

今年3、4月份,环资工委组成两个调研组分赴西安、宝鸡、渭南、汉中市进行了修法调研。4月下旬,又分别召开了省发改委等14个部门相关负责同志和部分专家参加的座谈会,就条例修改中的重点问题进行深入研讨。环资工委梳理汇总后,对《条例》部分条款进行修改,形成修改初稿。修改过程中,我们感到需要修改的内容较多,应当作为修订项目,并提交8月23日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建议由常委会主任会议按修订案提出。8月底,我们又邀请有关厅局再次研究讨论修改,形成了《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并印送有关厅局,要求各厅局出具了正式书面意见,而后又逐条研究修改,形成本草案。

三、修订的重点内容

第一,关于原则方针。原《条例》确定的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原则是“统筹规划、保护优先、科学利用、严格管理”。按照新《环保法》确定的原则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中提出的基本方针,《修订草案》的表述是“统筹规划、保护优先、科学利用、严格管理、自然恢复为主”,增加了“自然恢复为主”的内容。

第二,关于管理体制。原《条例》存在委员会职责不具体、职能不清晰、工作机制不完善等问题。《修订草案》在继续保留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的同时,对委员会的职责做了强化和细化,进一步明确了各相关部门的具体职责,理顺工作关系,完善工作机制,加强工作统筹,形成工作合力。

第三,关于编制规划。按照国家“多规合一”的改革要求,《修订草案》规定:省人民政府应当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按照“多规合一”、“总专一体”、“系统工程”的要求,编制秦岭生态环境保护与开发利用的总体规划,科学布局生产空间、生活空间和生态空间,形成科学完善、统一权威、总分结合的规划体系,切实解决当前规划缺失、各自为政、相互扯皮等问题。

第四,关于保护范围。原《条例》按海拔高度将秦岭地区划分为禁止、限制和适度开发区,调研中普遍反映不够科学,难以遵循。秦岭涉及6市38个区县452个乡镇497万人口,面积占全省的28%,人口占全省的1/7。在保护好秦岭生态环境的同时,也应充分考虑当地发展需求,突出保护的重点要素和具体范围,实行分类、分块、分层级、分功能属性保护。根据国家关于划定生态保护红线的要求,参考省上各方面的意见,《修订草案》把秦岭地区划分为一级管控区、二级管控区、三级管控区,并对各级管控区的范围和功能作了重新规定。

第五,关于资金保障。原《条例》规定秦岭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侧重于秦岭的开发建设,与《条例》的立法宗旨不符,《修订草案》规定:专项资金应主要用于秦岭的生物多样性、水源涵养、水土保持、植被恢复等有关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并增加了省人民政府和秦岭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整合统筹各类资金,建立多元化投资机制,用于秦岭地区基础设施建设,支持秦岭地区因地制宜地发展生态环保的各类产业,改善当地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条件的规定。《修订草案》还规定: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补偿资金投入机制,依法对秦岭地区给予经济补偿。

除以上5个重点修订内容外,《修订草案》还对原《条例》中共54条72处与上位法不一致或表述不够准确的内容进行了修改,新增加了发布秦岭生态保护公告、定期对秦岭动植物资源进行普查、制定风险预案、加大对主体责任灭失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及尾矿库治理、建立负面产业清单、规范自助游等规定性内容。另外,原《条例》第42条、第64条第二款没有对应罚责,在修改中相应增加(第67条、71条)。

以上说明连同《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请予审议。

 

修订解读

 

陕西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2019年27日通过了新修订的《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条例规定,在秦岭的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禁止房地产开发。

新修订的条例对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体系,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和一般保护区的划定,植被、水资源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等方面做了进一步修改和完善。

条例规定,秦岭生态环境保护遵循保护优先、节约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坚持统筹规划、科学利用、严格监管、公众参与的原则。

涉及秦岭的开发建设活动,应当遵循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执行相关规划,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设项目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除本条例另有规定外,核心保护区不得进行与生态保护、科学研究无关的活动;重点保护区不得进行与其保护功能不相符的开发建设活动;一般保护区生产、生活和建设活动,应当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

禁止在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勘探、开发矿产资源和开山采石,禁止在秦岭主梁以北的秦岭范围内开山采石。已取得矿业权的企业和现有采石企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组织限期退出。

在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禁止房地产开发。在一般保护区进行房地产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将从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的这一条例还规定,禁止在核心保护区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质灾害隐患点范围内开办农家乐、民宿,禁止占用耕地、林地、河道、公路用地及公路建筑控制区开办农家乐、民宿。

违反条例规定在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违法进行开发建设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恢复原状,对单位处以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