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20240415-201437-597 | 发布机构 | |||
公开目录 | 医疗服务 | 发布日期 | 2016-11-17 | ||
名 称 | 商洛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关于全面推进2016年妇幼健康优质服务示范工程的通知 | ||||
时 效 | 主题分类 | 文 种 |
各县区卫计局,市妇幼保健院、市计划生育宣传技术所:
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不断提高全市妇幼健康服务能力和水平,切实保障全面两孩政策顺利实施,根据《陕西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推进2016年妇幼健康优质服务示范工程的通知》(陕卫办妇幼发〔2016〕51号)要求,在2015年工作基础上,2016年在全市范围全面推进妇幼健康优质服务示范工程创建活动,通过引导、示范和推广,努力打造妇幼健康优质服务品牌,不断满足全市妇女儿童的健康需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结合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三五”规划和全面两孩政策的落地实施,推动各级政府更加重视妇幼健康服务工作,建立政府主导、多方参与的工作机制,紧紧围绕“领导重视好、规范管理好、服务质量好、指标落实好、人民满意好”的总体目标,落实好十项重点工作任务,确保通过创建活动,实现各项工作指标进一步优化、妇幼健康服务进一步优化、卫生计生依法依规治理进一步优化。2016年,全市一区六县全面开展创建活动,拟创建省级妇幼健康优质服务示范县3个,国家级妇幼健康优质服务示范县1个,其他县区创建工作同步推进,服务能力显著提升。
二、工作步骤
(一)前期准备(2016年4月):市卫计局制定下发《2016年全市妇幼健康工作要点》,召开年度妇幼健康工作会议,与各县区签订目标责任书,对妇幼健康优质服务示范工程创建工作再动员、再安排、再部署。各县区巩固总结2015年工作成绩,按照《商洛市妇幼健康优质服务示范工程创建工作实施方案》(商政卫计发〔2015〕144号)要求,积极推进示范工程创建活动。
(二)县级自评(2016年5月):各县区对2015年以来的创建工作进行全面梳理,对照《妇幼健康优质服务示范工程评估指标体系(2015年版)》,全面开展自查自评,5月31日前以文件形式向市卫计局报送自评报告并附自评打分表。
(三)市级评估(2016年6-7月):市卫计局牵头,抽调市妇幼保健院、市宣技所相关专家组成评估小组,对各县区示范工程开展情况逐一进行评估检查,根据评估检查结果排名,于7月31日前向省卫计委报送评估检查结果、自评报告,择优推荐示范县区名单。
(四)省级抽查(2016年8月-9月):省卫计委汇总各市示范工程检查结果,按照一定比例对各地市推荐的县区进行抽查,择优确定省级优质服务示范县区,并于9月30日前向国家卫生计生委报送国家级优质服务示范县区名单。
(五)国家复核(2016年10月):国家卫计委对省级推荐的国家级妇幼健康优质服务示范县区进行抽检复核。市卫计局对创建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在全市范围内对工作成绩突出并能发挥示范作用的县区进行表彰。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积极组织创建。各县区要充分认识示范工程创建活动的重大意义,积极争取政府支持,将其纳入年度县区政府议事日程和医疗卫生单位目标责任考核范围,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成立相应组织机构,加大人员、经费等保障力度,协调各方力量认真组织实施,市妇保院、市宣技所要结合各自职责,发挥专家优势,加强对县区创建工作的业务指导,确保创建活动顺利开展。各县区2016年创建方案请于5月31日前连同自评报告一并报市卫计局。
(二)严格审核把关,确保取得实效。各县区要积极推进示范工程创建,组织相关专家按照评估指标,逐条逐项认真开展自评,严格审核把关,做好补缺整改,确保全面完成各项任务指标,客观真实地上报自评结果。市卫计局将逐县区评估检查,若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取消该县区年度参与资格并通报批评。对已命名的妇幼健康优质服务示范县,中、省将实行动态管理,每3年复核评估一次,对不符合标准并整改无效的,取消其示范区县称号。
(三)积极探索实践,提升工作质量。各县区要按照中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三五”规划纲要确定的妇幼健康任务目标,结合实际,提前部署实施,率先实现目标,发挥典型示范作用。要积极争引项目,加强妇幼保健院基础设施建设。全面实施妇幼保健机构标准化建设,提升服务能力,免费向孕产妇提供生育全过程的基本医疗保健服务,进一步健全出生缺陷防治、妇女儿童群体保健等服务体系,使全市妇女儿童早受益、多受益。
(四)加强宣传引导,营造良好氛围。各县区、市级各相关机构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等传统媒体以及微博、微信等网络新媒体,以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做好示范工程及妇幼健康政策宣传,普及健康知识,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同时,要认真总结宣传好示范工程的做法和成效,推广示范工程建设成果,不断提高社会公众的知晓率和满意度。
附件:陕西省妇幼健康优质服务示范工程评估指标(2015年版)
商洛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6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