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swjj/2024-00161 | 发布机构 | 商洛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公开目录 | 政策解读 | 发布日期 | 2011-11-14 | ||
名 称 | 冯月菊做客《三秦人口》 解读新《条例》 | ||||
时 效 | 主题分类 | 卫生 | 文 种 |
5月27日,陕西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将于7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条例》的修订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原则。那么它到底做出了那些改动?又涉及到哪些惠及老百姓的阳光政策呢?省人口计生委主任冯月菊以及省人口计生委法规处处长徐胜利做客《三秦人口》,为广大群众进行了新《条例》的解读。
观众朋友们,大家好!
欢迎收看《三秦人口》。5月27日陕西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新《条例》的修订坚持服务大局,改革创新,坚持依法维权,法制统一,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原则。那么新《条例》较之旧《条例》来说都做出了那些改动?又涉及到哪些惠及老百姓的阳光政策呢?今天就请到了陕西省人口计生委主任冯月菊和省人口计生委法规处处长徐胜利先生,非常感谢二位来到我们的演播室。那么首先我们要请问冯主任请您先谈一谈新《条例》的决策背景是什么?也就是说新《条例》是在什么样的人口形势下出台的?
首先,在2006年12月中共中央、 国务院作出了《关于全面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同时省委、省政府也作出了关于贯彻中央《决定》的《实施意见》。对稳定我们陕西的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建立利益导向,统筹解决人口问题提出来一些新的要求。这些新的精神应该很快的在《条例》中反映出来。
第二,伴随着我们陕西低生育水平的实现,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也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新的问题。比如人口结构问题,通俗的讲就是人口性别比例的问题,性别比升高的问题,老龄化问题等等吧。
原有的一些的(对)计划生育家庭的优惠和扶助政策,随着社会普惠政策的普遍实施也完全不能适应,所以需要修订出台一些新的优惠政策。
第三,要适应解决人口问题和计划生育服务管理中的一些重点、难点问题。比如计划生育基层执法机构不健全问题,执法的手段、管理的手段不力问题等等。原《条例》中规定不具体,不方便操作。给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带来了一些难度,不能完全适应目前新形势下计划生育工作的要求,所以需要进一步调整和充实。
第四,近年来,基层的计划生育干部,在实际工作中做了一些探索,也做了一些研究。在工作方面的一些创新性的经验,也需要上升到一定的法规上来,把它固定下来。
我们了解到新《条例》的出台背景以及它所遵循的指导原则,那么接下来我们要问徐处长了。新《条例》和2002年 的旧《条例》相比,有哪些不一样的地方?它又涉及了哪些方面的问题呢?
新《条例》和2002年的《条例》相比较增加了15条,修改了38条,涉及生育政策、 奖励政策和法律责任等几个方面,主要体现在七个方面:
第一,体现了新时期人口计生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工作方针,将改善人口结构,保障人口安全,促进人口与经济、 社会、环境的协调发展写入了条例。
第二,强化了人口问题的统筹解决,重新界定了各级政府的七项职责,将人口计生部门的工作职责确定为十个方面,强化了卫生、 民政 、公安三个部门的职责。对人力资源和劳动社保、城乡建设和住房、农业、 林业等十二个部门的职责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同时还建立了信息通报制度。
第三,稳定和完善了生育政策,取消了生育间隔,完善了农村居民的生育政策,对再婚家庭的生育政策等进行了适当的微调,对有特殊贡献的人员给予了生育照顾。
第四,加大了奖励扶助的力度。新《条例》突出了人文关怀,完善了利益导向机制,进一步明确了落实奖励优惠政策的责任部门和资金来源,提高了奖励的标准,扩大了覆盖的范围,体现了社会的公平。
第五,着力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新《条例》实行了两项新的制度。第一项要推行免费婚前检查制度,第二项要实行孕前免费检查和住院分娩补助制度。
第六,强化了管理和服务的措施,加强了执法队伍的建设,完善了执法手段,进一步规范了管理服务的内容、程序和方法。
第七,明晰了法律责任,规定了不履行计划生育职责和义务,侵犯公民合法权益,应付的法律责任,实现了公民权利与义务的统一。
接下来, 请问冯主任,作为老百姓来说,他们最关心的就是新《条例》带来的这样一些实惠了,那在对于计划生育家庭奖励优惠政策方面,新《条例》又做了哪些规定呢?
第一,这次《条例》修订时,按照中央《决定》精神以及省委、省政府《实施意见》精神,我省出台了一些优惠政策。另外对原《条例》一些优惠政策继续保留,这样就加大了力度,提高了标准,同时删去了已经过时的优惠政策,也就是社会普惠政策代替了一些政策。新《条例》提高了独生子女保健费的标准,由过去每个月5块钱修改为不低于10块钱。还从年龄段上进行了调整,过去说独生子女到14岁以后不再领取独生子女保健费,这次我们把它延续了两年,到16岁以后不再领取独生子女保健费。这是一个大的无变化。
第二,农村独生子女户和双女户家庭在原《条例》的基础上增加了两项优惠。一是在政府组织这个新农村建设以及移民搬迁、扶贫等这些开发项目补贴提高了标准,那就是独生子女(户)在补贴标准上增加一个人份,双女户增加半个人份。二是对农村独生子女户和双女户在升学上给予特殊的照顾。有困难的,我们还给予经济上的扶助。在参加养老保险上我们也对计生户优先给予照顾。同时享受地方政府规定的一些普惠性的优惠政策。
第三,就是建立了城市独生子女父母年老的一些补助制度,特别是解决了我们原《条例》中城市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奖励的落实问题。
第四,在修订《条例》中将国家和省上出台的奖励扶助政策和特别家庭的扶助政策以及合作医疗的补助政策上升到地方性的法规上来。比如独生子女未满十八周岁伤残或者死亡的家庭,其父母又不愿意抚养别人的子女,又不愿意生育子女的家庭,那么女同志到了四十九周岁,我们每个月区别子女伤残的家庭的不同情况,每个月发给八十块钱的生活补助,对子女死亡的家庭,每个月发给一百块钱的生活补助。
除此之外,对新型合作医疗规定的父母和子女缴纳费用的部分,实行减免,同时提高了单病种报销比例。
其实通过冯主任和徐处长从《条例》制订之初到颁布实施的一系列过程的详细解答我们也了解到我省计划生育工作一直是致力于从实际出发的。请问冯主任,新《条例》为群众解决相关的实际问题这方面又做了哪些规定?
新《条例》的修订,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突出坚持了以人为本的原则,注重实用性,切实解决群众关注和关心的一些问题。比如原《条例》中规定的独生子女在享受九年义务教育免除学杂费的规定,因为国家现在整个颁布实行了在九年义务教育中学杂费是免费的,所以也就失去一个奖励的意义。这次修改就把它删掉了。为了体现计生优惠政策,在独生子女的就学这方面,我们学习外省的经验和西安市、延安市的一些先进的做法,决定对独生子女和双女户在初中升高中或者是考取初中专的时候给予适当的照顾。
另外一个,我们也就是对大家,特别是群众比较关心的这个独生子女家庭父母退休以后加发5%工资的问题,经过我们多方面的征求意见,为了体现奖励独生子女父母对社会的贡献均等性,在新《条例》的修改中(规定独生子女)父母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每人每月发给奖励金,就是陕西省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的标准,金额标准也将随着陕西经济社会发展会有调整。
非常感谢冯主任的介绍。我们知道《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将于7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次修订充分体现了我省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正在朝人性化管理和人性化服务的领域大步迈进。我们也希望通过各方面的有力宣传工作,让新《条例》的惠民政策更加的深入人心,同时也让老百姓切实地了解到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再次感谢冯主任和徐处长的到来。观众朋友,这次节目到这儿就结束了。感谢您的收看,下周同一时间再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