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20240415-194431-180 | 发布机构 | |||
公开目录 | 政策解读 | 发布日期 | 2011-11-14 | ||
名 称 | 《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解读 | ||||
时 效 | 主题分类 | 文 种 |
5月27日,陕西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将于7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条例》的修订坚持服务大局、改革创新,坚持依法维权、法制统一,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原则。在2002年《条例》52条的基础上增加了15条,修改了30多条,主要有5大变化。
完善了生育政策
新《条例》取消了“农村符合规定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生育间隔时间不得少于四年”的条款。凡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政策的,领取《生育证》后就可以生育。
完善了再婚家庭生育政策,规定“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新组合家庭只有一个子女,且该子女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父母可以生育的,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
对有特殊贡献的人进行了生育照顾,“因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抢险救灾、见义勇为致残丧失劳动力的人员,烈士的独生子女”,可以生育第二胎子女。
修改了农村男到女家结婚落户可以生育第二胎子女的规定,将“男到独女户”改为“男到独女户或者双女户家结婚落户”的, 可以生育第二胎子女。
加大了奖励扶助力度
在保持现有奖励优惠政策连续性和稳定性的前提下,明确了独生子女保健费的奖励标准、年龄、资金来源、发放渠道和责任部门。将独生子女年龄由14周岁放宽到16周岁,奖励标准由每月不低于5元提高到每月不低于10元,既可领取独生子女保健费,也可办理独生子女人身健康保险。职工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在该单位的福利基金或者福利费中开支,由夫妻所在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农民和城镇其它人员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列入所在地的县级财政预算,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组织发放。具体标准和办法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决定。
将国家实行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扶助制度和特别扶助制度上升为地方性法规。实行城市年老奖励制度,规定城市独生子女父母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的每人每月发给补助金。补助金发放标准由省政府参照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五具体确定,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具体发放办法由省政府另行制定。
将我省已实行的农村放弃二胎生育奖励4000元、独生子女户和双女绝育户参加农村合疗,父母和子女个人应交纳的部分由财政负担,提高单病种报销比例的奖励政策写入条例,以法规的形式固定下来。
突出了优质服务
明确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服务内容和服务要求,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基本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禁止出租、转让、承包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科室。实行农村妇女孕期、产前免费检查和住院分娩补助制度,在农村育龄妇女中开展生殖健康定期检查。所需费用由各级人民政府承担,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强化了综合治理
按照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要求,重新界定了政府职责,将计生部门的职责确定为十个方面,明确细化了卫生、民政、教育3个部门的职责,对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商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等12个部门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提出要求。增加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信息通报制度,卫生、民政、公安行政部门应当将新生儿出生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情况、婚姻登记情况、新增人口户籍登记和暂住人口情况向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通报。
强化了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的工作措施,对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非法选择性别终止妊娠作了禁止性规定,建立登记报告制度,明确责任部门,设置了法律责任。
明晰了法律责任
社会抚养费征收规定,多生育一个子女,对夫妻双方分别以所在地的县(市、区)城镇居民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所在地的乡镇农民人均纯收入为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本人实际收入超过基数的,还应当加收超过数额的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每再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多生育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乘以多生育子女数计征。对重婚生育子女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生育子女,未婚违法多生育子女, 未婚生育子女,该子女父母又与他人生育子女的,对当事人按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对出租、转让、承包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的科室的,非法倒卖、变卖、销售国家免费提供避孕药具的均明确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对未按规定参加孕情检查或者提供孕情检查证明的以及替代他人参加孕情检查或者提供虚假孕情检查证明的分别作出了处罚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