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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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完善失独家庭养老扶助制度意见》的问答
索 引 号 20240415-194519-890 发布机构
公开目录 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12-10-06
名  称 《关于建立完善失独家庭养老扶助制度意见》的问答

  问:《意见》出台的背景是什么?它涵盖了哪几个方面的主要内容?

  

  答:计划生育政策实行30多年来,为我省社会经济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同时,现行计划生育政策的一系列累积效应也逐渐显现。其中,独生子女因病或意外死亡的家庭(简称失独家庭)逐年增多。根据我委调查,我省现有失独家庭4500户,其中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失独家庭夫妇有4010人。省政府高度重视解决失独家庭夫妇在精神上、生活上面临的困难,把解决失独家庭面临的实际困难作为今年我省改善民生问题的重要内容之一。省政府主要领导作出重要批示,亲自主持召开会议,研究相关政策,明确把60周岁以上失独家庭夫妇的养老问题作为扶助的重点,通过政府的扶助,使年满60周岁以上的失独家庭夫妇生活水平达到当地平均生活水平以上。911日,省政府办公厅转发了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完善失独家庭养老扶助制度的意见,明确了五个方面的扶助内容:一是提高失独家庭扶助标准,二是对失独家庭给予一次性补助,三是鼓励失独家庭再生育,四是完善失独家庭优先优惠的社会福利政策,五是积极开展关爱关怀失独家庭活动。

  

  问:我省原来实行的特别扶助标准是多少?《意见》确定的新扶助标准是多少?

  

  答:根据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制定的《全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试点方案》(国人口发〔200778号)和《人口计生委关于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具体确认条件的通知》(国人口发〔200795号)精神,2008年我省开始实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就是对独生子女伤残、死亡的夫妻,到达一定年龄后,由政府安排专项资金,每月发给一定数额的特别扶助金,使他们精神上获得慰藉,生活上得到帮助。这项制度对农村、城市居民的扶助,实行统一的标准,为每人每月发放扶助金140元。

  

  《意见》根据我省目前城乡人均消费水平的不同,把60周岁以上的失独家庭夫妇作为扶助的重点,对农村、城市居民区别对待,实行不同的标准。即对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失独家庭夫妇的扶助标准,是农村居民的,每人每月提高到800元,城镇居民的,每人每月提高到1000元;所需经费由省和市县按82的比例承担。同时,建立失独家庭养老扶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随着全省城乡居民年人均生活消费的增长,逐步提高失独家庭的扶助标准。

  

  问:《意见》对失独家庭给予一次性补助是如何规定的?

  

  答:2002年《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对失独家庭给予一次性补助,2009年重新修订《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时改为实行特别扶助制度。这次《意见》从当前城乡居民生活的实际出发,作出了新的规定。即在独生子女家庭失去子女时,根据当地生活消费水平给予一次性补助。对农村家庭,一次性补助2万元,其中精神慰藉费和生活补助费各1万元;对城镇家庭一次性补助3万元,其中精神慰藉费1万元、生活补助费2万元。所需经费,按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承担。

  

  问:政府为失独家庭再生育以及收养、领养、过继子女提供哪些服务?

  

  答:政府鼓励失独家庭再生育或收养、领养、过继子女。《意见》规定,凡是失独家庭有再生育意愿的,人口计生部门、卫生部门要提供再生育所需的各项技术服务,所需经费由省级财政承担。对失独家庭收养、领养、过继子女,在办理相关手续时提供方便。省人口计生委、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将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就失独家庭再生育的条件、程序、服务、经费等,作出具体的规定。同时,省人口计生委、省民政厅也将制订具体的办法,对失独家庭在收养、领养、过继子女时办理相关手续时提供方便。

  

  问:政府如何扶助失独家庭的养老问题?

  

  答:失独家庭夫妇养老问题是失独家庭遇到的最大困难。《意见》明确,对失去生活能力以及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失独家庭夫妇,可以由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就地就近和自愿的原则,安置在敬老院生活。有关安置的具体办法,省人口计生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将制订相关的文件,确保在基层得到落实。

  

  问:失独家庭夫妇享受了提高后的特别扶助标准,相关的社会福利政策还能再享受吗?

  

  答:失独家庭夫妇扶助标准提高后,已享有的社会福利政策仍可继续享受。已纳入城乡低保的继续享受低保政策,已享有的城市独生子女父母补助金等人口计生奖励优惠政策继续享受。

  

  问:失独家庭若收养、领养、过继子女后,如何享受相关的福利政策?

  

  答:失独家庭若收养、领养、过继子女后,不再享受特别扶助政策,改为享受农村奖励扶助或城市独生子女父母补助金政策。

  

  问:《意见》对积极开展关爱关怀失独家庭活动提出了哪些要求?

  

  答:《意见》对积极开展关爱关怀失独家庭活动提出了三点要求:一是人口计生、财政、税务、民政等有关部门要制订相关的政策措施,引导社会民间资金投入失独家庭的社会养老事业。二是宣传部门要营造全社会关爱、关怀、关心失独家庭的舆论氛围。三是工会、共青团、妇联、计划生育协会等群众团体要充分发挥自身优势,组织志愿者队伍,开展对失独家庭的心理咨询、精神慰藉、生产帮扶、生活照料等关爱活动。

  

  问:从何时开始实施?

  

  答:《意见》从201210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执行。广大群众如果对《意见》有疑问,可以通过电话、网络咨询所在的县、市人口计生部门,也可以登录省人口计生委网站或拨打“12356计生服务热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