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swjj/2024-00304 | 发布机构 | 商洛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公开目录 | 政策解读 | 发布日期 | 2024-09-30 | ||
名 称 | 商洛市无偿献血返还政策 | ||||
时 效 | 主题分类 | 卫生 | 文 种 |
根据《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及商洛市献血办发[2004]2号文件精神规定,无偿献血者本人、配偶、父母、子女临床用血时自献血之日起,按照下列规定报销用血费用:
(一)2004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无偿献血的公民临床用血时按照下列规定报销用血费用:
1.献血者自献血之日起本人临床用血的,按照献血量的2倍报销用血费用。
2.献血者的配偶、父母、子女自献血之日起临床用血的,按照献血量等量报销用血费用。
(二)2005年1月1日后参加无偿献血的公民自献血之日起按照下列规定报销用血费用:
1.献血者本人三个月后五年内临床用血的,按照献血量的3倍报销用血费用,以实际用血费用总额为上限;
2.献血者本人三个月内五年后临床用血的,按照献血量等量报销用血费用;
3.献血者的配偶、父母、子女,五年内临床用血的,按照献血量等量报销用血费用;
4.献血量累计超过1000ml以上者,本人终身无限量报销用血费用,其配偶、父母、子女终身按照献血量等量报销用血费用;
5.献血者捐献血小板,本人、配偶、父母、子女按照使用的血小板等量报销,若使用全血按400ml /治疗量标准折算。
(三)在本市参加无偿献血的公民临床用血后,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无偿献血证》、医疗单位出具的用血发票和用血明细到县(区)医院输血科(血库)或商洛市中心血站三楼输血信息科核销用血费用。无偿献血者的配偶、父母、子女临床用血的,除以上证件外还须提供其与无偿献血者关系的有效证件或者证明。
报销地点:商洛市北新街东段(商洛学院斜对面)商洛市中心血站三楼输血信息科,咨询电话:2339910。
报销时间:每周一至每周五,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