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20240415-195450-746 | 发布机构 | |||
公开目录 | 公共卫生 | 发布日期 | 2018-07-05 | ||
名 称 | 关于进一步规范乙肝诊断及报告工作的通知 | ||||
时 效 | 主题分类 | 文 种 |
各县区卫生计生局,局属局管相关单位:
自我市2002年将乙肝纳入免疫规划以来,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在全市医疗卫生机构的共同努力下,我市乙肝发病得到有效控制,5岁以下儿童携带率降至1%以下,全人群乙肝发病率降至历史最低水平。近年来,随着国家卫生法律及规范的逐渐完善,传染性疾病的诊断、报告均建立了完善的行业标准,疫情报告质量稳步提高。但从我市近年乙肝报告情况来看,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不同程度存在知识更新不够、诊断标准不掌握、审核把关不严、附卡填写不全、误报、错报等现象,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乙肝的诊断和报告,真实掌握全市乙肝发病水平,为制定防控策略及措施提供准确可靠的依据,现就乙肝诊断及报告工作提出以下要求,请各县区、各单位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传染病疫情报告是“非典”之后我国公共卫生的一大创举,通过准确、真实的疫情报告,我们实现了疫情的早发现、早控制,降低了传染病暴发风险,有效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近年来,甲型H1N1、人感染H7N9禽流感等疫情成功处置,均体现了疫情报告的价值。同时,准确的疫情信息也为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制定法定传染病的防控策略和措施提供切实可靠的依据。为了做好疫情报告工作,国家对《传染病防治法》进行了修订,颁布了《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2015年版)》及各类传染病诊断标准等规范性文件和行业标准,就各级职责、信息报告要求及诊断标准进行了明确。各县区卫计局、疾控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及医疗机构要充分认识疫情报告的重要性,从依法报告、严格诊断及疫情控制的高度充分认识疫情报告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将疫情报告作为医疗卫生机构的首要工作来抓,建立主要领导主管,具体科室主抓,工作人员主办的管理机制,并健全完善配套的工作规范制度,不断提升疫情报告管理水平。
二、扎实培训,提升能力
我国的传染病诊断、报告和管理均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和行业规范,疫情责任报告人对诊断标准和报告要求是否掌握是影响传染病疫情报告质量的主要因素。从本次调查情况看,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均存在诊断标准不明确,知识更新延迟,治疗与诊断报告混为一谈,重复报告,附卡填写不完整,乙肝病例分类混乱等现象,其根本原因是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未及时对新入职人员及责任报告人开展传染病诊断标准及报告要求的培训,责任报告人员诊断及报告能力不足。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尽快开展自查,落实规范及标准更新工作,定期组织入职和岗位培训,不断提升责任报告人的传染病诊断和报告能力,努力提升我市疫情报告质量。
三、明确诊断,规范报告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进一步规范病毒性肝炎病人的诊断,建立健全传染病诊断、报告和登记制度,严格执行《传染病防治法》和卫生部《WS299-2008乙型病毒性肝炎诊断标准》、《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2015年版)》要求,提高实验室检验水平。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诊断的乙肝病例,只对每年新发病例进行网络直报;做好病例的急性或慢性病例分类,所有诊断为急性乙肝或未分型乙肝患者应采集血液标本进行IgM1:1000检测,阳性者方可报告为急性乙肝,以便及时掌握新发乙肝病人的发病情况。对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携带者仅在门诊日志、出入院登记和化验室登记中记录,不进行网络直报。医疗机构对病毒性肝炎诊断病名的书写,应注意临床分型与病原学分型相结合,不能有“肝炎”或“乙肝”等模糊诊断;所有报告的急性或慢性乙肝病例必须有完整的附卡及相关检验结果,避免仅凭临床症状、流行病、实验室单项结果进行诊断上报而导致错报、误报等现象发生。住院患者在入院后诊断为乙肝病例的,应注明初复诊,对初诊病例按照报告要求及时上报。
四、落实职责,强化管理
管理职能的落实是疫情报告质量的又一影响因素。在督导过程中,部分医疗机构存在责任不清,职责不明,缺乏奖惩机制等现象,管理手段及措施落后,严重影响传染病报告质量。一是科室质量负责人制度未建立,责任医师报告病例无科室内部质控,在诊断标准把握、报告卡片填写等方面未把好第一道关口;二是医疗机构公共卫生科或疾病控制科质量核查职能履行不够,报告管理职能未有效落实;三是医院普遍缺乏责任追究措施,在疫情报告质量管理层面缺乏抓手。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从建全报告及自查制度、落实报告及管理职责、强化自查和核查措施三个方面抓好管理。各级疾控机构在抓好传染病漏报的同时,还应将传染病报告质量和培训、自查等工作要求列为督导内容,对存在的共性技术问题要及时开展培训,提高审核人员乙肝报告管理业务水平。
五、加强监督,严格督导
各级卫生计生监督机构要严格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和《传染病防治日常卫生监督工作规范》,组织开展辖区内传染病疫情报告的卫生监督工作,定期开展传染病诊断、报告等执法检查,及时通报检查过程发现的主要问题,指导医疗卫生机构落实整改措施,有效解决乙肝报告管理不规范的问题。疾控机构在日常督导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或诊断、报告不规范的行为应及时抄送至同级卫生监督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对疾控机构反馈的违法行为进行复查,对经核实的履职过程中的违法行为严格追究相关责任。
请各县区、各级医疗卫生机构针对此项工作认真开展自查。近期,市卫计局将由主管领导带队抽调专业人员组成督查组,对全市二级以上医疗机构乙肝诊断报告情况开展专题督查,对督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将通报至县区。
商洛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8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