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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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索 引 号 20240415-201557-358 发布机构
公开目录 公共卫生 发布日期 2016-11-17
名  称 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商丹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事业机构:

为全面推进全市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筑牢农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网底,保障农村居民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公平性、可及性,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158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一)总体要求。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合理规划和调整乡村医生资源总量与配备标准,创新乡村医生服务模式和激励机制,落实和完善乡村医生补偿、养老和培养培训政策,加强医疗卫生服务监管,稳定并优化乡村医生队伍,全面提升乡村医疗卫生服务水平。

(二)工作目标。通过10年左右的努力,力争使全市乡村医生队伍总体具备中专及以上学历或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乡村医生年龄、学历、执业资格更加合理,乡村医生待遇及执业环境得到明显改善,基本建成一支素质较高、结构合理、适应农村发展需要的乡村医生队伍,促进分级诊疗目标的实现,更好保障农村居民享受均等化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服务。

二、明确乡村医生职能任务和配置标准

()乡村医生主要职责。乡村医生(包括在村卫生室执业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下同)主要负责向农村居民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并承担卫计行政部门委托的其他医疗卫生服务相关工作,包括按照服务标准和规范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协助落实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及时报告传染病疫情和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使用适宜药物、适宜技术和中医药方法为农村居民提供常见病、多发病的一般诊治;开展计划生育宣传咨询和计划生育保健服务。

()乡村医生配置标准。随着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深入开展和基层首诊、分级诊疗制度的逐步建立,综合考虑辖区服务人口、服务现状和预期需求以及地理条件等因素,合理配置乡村医生。原则上每个行政村必须有一所村卫生室,村卫生室的业务半径以2.5公里为宜,超过3公里的,可以实行一室两“点”或根据群众实际就医需求设置。村卫生室乡村医生按每千服务人口11.2名的比例配备,每个行政村至少应有1名乡村医生。鼓励有条件的地区优先配备具备中医技能的乡村医生。

三、加强乡村医生准入管理和日常监管

()严格乡村医生执业准入管理。乡村医生应持有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证书或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并按规定进行注册。新进村卫生室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人员,应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对于不具备执业助理及以上资格,具有中专及以上学历的人员可通过公开招录考试的办法,选拔合格人才到村卫生室执业。鼓励医疗卫生机构退休医生、执业(助理)医师到村卫生室工作。

()规范乡村医生业务管理。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健全完善村卫生室医疗安全管理制度,严格落实乡村医生诊疗规范、操作规程等技术规范,严禁超范围执业,督促指导乡村医生认真落实基本公共卫生、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新农合制度等相关政策,规范乡村医生合理用药,提高村级医疗卫生服务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定期开展乡村医生考核。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定期对乡村医生开展服务工作情况进行考核,把对乡村医生在村服务期间的考核重点从单纯的工作数量、经济效益为主,转变到考核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的数量、质量、群众满意度,以及乡村医生技术服务能力、签约服务、学习培训、医德医风等主要内容。原则上每年考核不少于2次,考核结果要在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公示,并作为乡村医生执业注册、聘用和财政补助的主要依据。

()实行乡村医生合同管理。按照深化镇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的要求,乡村医生在不改变身份的前提下,由乡镇卫生院与乡村医生签订聘用合同,具体聘用办法由各县区制定。对暂无乡村医生执业的村卫生室,由所属乡镇卫生院安排职工轮流驻村或由县区卫计局调配乡村医生较多的村卫生室人员到该村执业,保证基本医疗服务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正常开展。

四、不断优化乡村医生学历和人员结构

()加强医学学历教育。各县区要按照《全国乡村医生教育规划(2011-2020年)》要求,以服务需求为导向,以岗位职责为依据,结合当地实际,鼓励乡村医生参加后续学历教育。对于符合条件进入中高等医学(卫生)院校(含中医药院校)接受医学学历教育并取得医学相应学历的在岗乡村医生报销一次学费,县区财政对其学费予以80%的补助。

()规范开展乡村医生岗位培训。实施乡村医生培训计划,建立在岗乡村医生定期培训制。各县区要依托县级医疗卫生机构或有条件的乡镇卫生院,每年对乡村医生免费培训不少于2次,累计培训时间不少于2周;每3-5年免费安排1次脱产进修,进修时间原则上不少于1个月。乡村医生应学习中医药知识,运用中医药技能防治疾病。乡村医生岗位培训经费由县区财政统筹解决。

(十一)加大上级医疗机构帮扶支持力度。继续坚持二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对口支援乡镇卫生院制度,结合镇村一体化管理,探索建立乡镇及以上医务人员下派村卫生室帮扶制度。镇级及以上医疗卫生机构每年要免费接收一定数量的乡村医生进修学习

(十二)建立乡村全科医师队伍。各县区要采取积极有效的激励措施,鼓励引导乡村医生参加国家在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中增设的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考试合格的发放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限定在乡镇卫生院或村卫生室执业。取得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可按规定参加医师资格考试。

(十三)完善乡村医生补充机制。各县区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快培养合格的乡村医生,进一步壮大充实乡村医生队伍。采取从高职院校的医学临床专科毕业生中,筛选具备潜质的青年后备人才通过公开招录考试的办法,补充乡村医生。按照“村来村去”的原则,积极配合开展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工作,重点实施面向村卫生室的3年制农村医学专业免费医学生培养。

五、提升乡村医生服务质量和效果

(十四)转变乡村医生服务模式。积极转变乡村医生服务理念,变“坐堂行医”为“主动服务”,为农村居民提供便捷、连续、综合性健康服务。结合乡村医生服务能力实际,组织乡村医生或由乡镇卫生院业务骨干(含全科医生)组成家庭医生服务团队,与农村居民签订服务协议,建立相对稳定的契约服务关系,按照规范要求提供约定服务,并按规定收取服务费。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本地区签约服务考核办法并组织考核,考核合格后按签约服务人口数给予补助。签约内容以外的医疗卫生服务项目按照国家规定收取费用。

(十五)提高居民获得服务的可及性。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实施基本公共卫生项目,合理分配乡村两级服务任务,将村医能够承担的尽量交由其承担并考核兑现相应资金。乡村医生及时为农村居民提供疾病的初步诊查和常见病、多发病的基本诊疗以及康复指导、护理服务;对危急重症病人进行初步现场急救和转诊服务。

六、保障乡村医生合理收入和待遇

(十六)加大乡村医生补助力度。根据乡村医生服务能力和服务成本,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建立乡村医生合理收入多渠道补偿机制,动态调整各渠道补助标准,不断提高乡村医生的待遇水平。在2014年和2015年新增的5元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全部用于乡村医生补助的基础上,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任务及未来新增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重点向乡村医生倾斜,用于加强村级基本卫生服务工作。乡村医生财政补助经费实行年初预拨、年底结算制。

(十七)实行乡村医生补助“明白卡”制度。以县区为单位出台乡村医生补助“明白卡”实施办法,统一“明白卡”格式,实现乡村医生人手一卡。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在本地区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公示乡村医生补助落实情况,做到村医报酬领取公开透明。

(十八)探索实施差异化政策。各县区结合实际情况,积极探索创新,制定实施乡村医生差别化政策,进一步提高乡村医生待遇、稳定乡村医生队伍。村卫生室一般诊疗费标准可在不高于乡镇卫生院的前提下适当予以提高,合疗基金和个人分担比例不变,具体办法由各县区制定。

(十九)拓展乡村医生发展空间。为进一步吸引执业(助理)医师到村卫生室工作,由市人社局每年组织业务水平较高、群众反映较好、取得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执业资质的在岗乡村医生参加乡镇卫生院招聘考试,按照工作实际需要,选聘一定数量的人员到乡镇卫生院工作。

(二十)评选表彰优秀乡村医生。市、县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定期组织开展优秀乡村医生评选表彰活动,对在农村预防保健、医疗服务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乡村医生给予表彰奖励,各新闻媒体要大力宣传乡村医生的优秀事迹,弘扬正能量。

七、建立健全乡村医生养老和退出政策

(二十一)完善乡村医生养老政策。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引导和支持乡村医生参加户籍所在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鼓励男性未满六十周岁、女性未满五十周岁的乡村医生可以按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年龄达到60周岁的乡村医生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继续按照基础养老金加工龄补贴政策规定发放养老补助。

(二十二)建立乡村医生退出机制。年满60周岁的乡村医生,原则上应于到龄的当年12月底退出乡村医生岗位,办理乡村医生资格注销及退养手续。对确因工作需要或无合适接替人员的,可适当延长工作时间和年限,经县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批准后注册,实行一年一聘,最长不超过5年。

八、改善乡村医生工作条件和执业环境

(二十三)加强村卫生室建设。村卫生室建设应坚持政府主导,根据区域卫生规划,综合考虑辖区服务人口、农村居民需求以及地理条件,本着方便群众和优化卫生资源设置的原则,合理设置村卫生室。县级人民政府应把村卫生室建设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建设规划中统筹考虑,采取公建民营、政府补助等方式,扶持村卫生室房屋建设和设备购置,新建村卫生室的建设用地由村委会无偿提供,实现村卫生室举办形式由“民建公助”向“公办民营”逐步转变。

(二十四)建立乡村医生执业风险化解机制。各县区要探索建立适合乡村医生特点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依法保护乡村医生的合法权益。鼓励和支持以县区为单位,为乡村医生集体购买医疗责任保险,医疗责任保险金由个人和县区财政各承担50%

(二十五)加快村卫生室信息化建设。将村卫生室纳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化建设和管理范围,建成以基本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为核心,支持新农合即时结算、居民健康档案、基本诊疗、药品购销、远程培训、绩效考核等信息互动的村卫生室信息化管理系统。

(二十六)减免涉及村卫生室的收费项目。对村卫生室水、电、气等价格,相关部门要按公益类项目标准收取费用,并按规定给予减免优惠。严禁以任何名义向村卫生室收取、摊派国家规定之外的费用。

九、保障措施

(二十七)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切实加强领导,严格落实责任,扎实安排部署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工作,将其纳入卫生事业整体发展规划,结合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予以统筹考虑。各县区政府要及时制定出台具体实施方案,认真落实各项工作任务。

(二十八)加大财政投入。各级财政进一步加大对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补助力度,及时足额下拨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相关经费,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挤占。各县区要将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相关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严格落实各项财政补助政策,确保乡村医生财政补助到位。

(二十九)加强督导考核。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建立督查和通报机制,加强对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工作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确保各项政策有效落实。要把实施情况作为年度医改目标责任考核的重要内容,加强对工作效果的督导评估,定期通报进展情况,提出工作意见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