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20240415-193909-689 | 发布机构 | |||
公开目录 | 上级文件 | 发布日期 | 2018-01-11 | ||
名 称 | 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商洛市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 ||||
时 效 | 主题分类 | 文 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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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规〔2017〕13——市政府2 各县区人民政府,商洛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事业机构: 《商洛市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商洛市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29日 商洛市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管理,规范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户籍或工作单位所在地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子女在2016年1月1日前出生,未满18周岁,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享受独生子女保健费: (一)夫妻双方自愿终身只生育或者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的; (二)再婚家庭的夫妻双方再婚前各生育一个子女或一方未生育另一方生育一个子女的,再婚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 (三)因丧偶、离婚形成的单亲家庭,以及父母一方自费出国留学、研究生在读或正在服刑等特殊家庭,在其父或母再婚前、完成学业前或服刑期满前,继续享受独生子女保健费的。 第三条 符合条件的夫妻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日起至子女18周岁止,领取独生子女保健费。独生子女保健费每月不低于30元,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逐步提高。 第四条 市卫计部门负责全市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区卫计部门负责独生子女保健费的日常管理、申报审批和各类信息的收集整理等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资金的筹集和管理,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第五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等单位职工和企业(包括国有企业、民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资独营或独资企业)职工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在本单位福利基金或者福利费中开支,按季度或年度发放到个人。 夫妻双方在不同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工作的,独生子女保健费由各自所在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 夫妻一方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等工作的,独生子女保健费由该单位按百分之五十发放;另一方为城镇居民或农村居民的,由户籍所在地镇办政府按百分之五十发放。 第六条 个体经营者、城镇无业居民、农村居民的独生子女保健费,由户籍所在地县区财政列入计划生育事业经费预算,并及时足额拨付资金,由镇办政府按季度或年度发放。 第七条 独生子女年满18周岁的,从到龄的次月起停发独生子女保健费;独生子女死亡的,从死亡的次月起停发独生子女保健费。 第八条 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因生育状况发生变动而不符合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条件的,由所在单位或镇办计生机构收回并注销《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停止享受独生子女保健费。 第九条 卫计、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当对独生子女保健费的发放和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 对不按规定落实独生子女保健费的单位,由市、县区政府依法责令限期整改,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该单位当年不得评为各类先进。 第十一条 卫计、财政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5日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月14日。 |